《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經2013年12月2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4年1月1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2號公布。該《辦法》共20條,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文號: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2號
  • 公布時間:2014年1月10日
  • 施行時間:2014年3月1日
政府令,實施辦法,

政府令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82號
《〈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已經2013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葛紅林
2014年1月10日

實施辦法

《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規範建築垃圾處置管理,維護城鄉環境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據《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垃圾排放、運輸、消納等處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監管職責)
市和區(市)縣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對建築垃圾的處置活動實施監管:
(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及組織協調工作;
(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建築垃圾固定消納場設定規劃,並向社會公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信息;
(三)建設、房管、國土、林業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築工地、市政施工、房屋拆除、房屋裝飾裝修和園林工程等施工現場建築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
(四)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照道路貨運相關要求,對建築垃圾運輸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對交通工程施工現場建築垃圾處置和公路撒漏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公安交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處置(運輸)證》的核發和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道路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築垃圾處置活動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七)財政部門負責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建築垃圾消納場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
(八)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處置收費的監督管理;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經營行為納入信用體系實施監督管理;
(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固定消納場的環境評價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建築垃圾處置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排放證辦理)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依照《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的規定,持相關材料到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區(市)縣政務服務中心城管部門辦證視窗申請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排放)證》。
在申請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排放)證》時,應當提交消納地城管部門同意消納的意見。
第五條 (排放告知)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排放)證》後三日內,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企業和建築垃圾處置(排放)管理員、(運輸)管理員姓名及聯繫方式等相關信息告知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並與其簽訂《建築垃圾排放管理承諾書》。
第六條 (“兩員”管理)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配置施工現場建築垃圾處置(排放)管理員。管理員負責監督施工現場使用《成都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內運輸企業的車輛,按規定裝載建築垃圾及車輛沖洗除塵等事項。
運輸企業應當配置裝載作業現場建築垃圾處置(運輸)管理員。管理員負責監督運輸車輛保持號牌清晰、證照齊全有效、車身符合技術標準,車載衛星定位系統正常運行等事項,嚴禁將泥土帶出工地。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立建築垃圾處置公示牌,對施工現場建築垃圾處置(排放)管理員和運輸企業裝載作業現場建築垃圾處置(運輸)管理員的姓名、聯繫電話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企業名稱等信息進行公示。
第七條 (委託執法)
按照“分級審批、分類審查、授權監管、委託處罰”的原則,市和區(市)縣相關部門可以將下列施工現場建築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權和行政處罰權委託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行使:
(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其它重大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建築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權和行政處罰權;
(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地施工現場建築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權和行政處罰權;
(三)城管部門負責的建築垃圾處置活動的監督管理權和行政處罰權;
(四)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交通工程施工現場建築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權和行政處罰權;
(五)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園林施工現場建築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權和行政處罰權;
(六)其它施工現場建築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權和行政處罰權。
第八條 (運輸企業管理)
本市建築垃圾運輸實行公司化運營管理和企業名錄備案管理制度。符合《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自有運輸車輛二十輛(含二十輛)以上的運輸企業,可在企業註冊所在地的區(市)縣城管部門備案,由市城管部門統一納入《名錄》進行管理。
《名錄》實行動態管理,由區(市)縣城管部門組織公安交管、交通運輸、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定期對《名錄》內的運輸企業實施信用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從《名錄》中刪除。
運輸企業信用考核辦法由市城管部門牽頭制定。
第九條 (運輸管理)
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運輸建築垃圾應當在《名錄》內選擇運輸企業,並與其簽訂建築垃圾運輸契約。
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向建築垃圾運出地的公安交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築垃圾處置(運輸)證》,實行持證運輸,一車一證。運出地的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徵求消納地公安交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消納場規劃)
按照“全域成都、合理布局、資源利用、環保全全”的原則,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管、環保、國土、建設、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建築垃圾消納場設定規劃,確定點位,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區(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消納場建設)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市建築垃圾消納場規劃,保障建築垃圾消納場用地需求,建設管理建築垃圾消納場。
建築垃圾消納場建設運營納入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
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具體管理細則。
第十二條 (處置收費)
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建築垃圾處置費。
第十三條 (資源化利用)
本市鼓勵建築垃圾資源化再生利用,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相關設施建設。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建築垃圾資源化生產企業處置用地;安排適當的財政資金投入,倡導優先使用合格的建築垃圾再生產品,努力提高建築垃圾無害化、資源化利用水平。
第十四條 (執法監管)
下列違法行為,可以由相關部門委託施工現場或違法行為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依法實施處罰:
(一)施工現場未按規定實施封閉施工、未採取防塵措施、未硬化出入口道路、未對駛出的車輛進行除泥除塵處理、施工現場及周邊道路未保持整潔的,依照《成都市建築施工現場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視其情節對施工單位給予警告、停止施工,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建築垃圾處置(排放)證》擅自排放建築垃圾的;未按照《建築垃圾處置(排放)證》核定的期限和數量排放建築垃圾的,依照《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並對初次違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二次違反的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第三次違反或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倒賣《建築垃圾處置(排放)證》的,依照《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零星施工和市政維修活動中,業主或者施工單位未對施工區域實行有效隔離,造成建築垃圾污染周圍環境的;未在二十四小時內處置完建築垃圾的;零星裝修或者維修房屋活動中,排放建築垃圾未實行袋裝化收集的;未按規定委託他人統一處置的,依照《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擅自傾倒建築垃圾的,依照《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並對初次違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二次違反的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第三次違反或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六)運輸企業擅自傾倒建築垃圾的,依照《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並對初次違反的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第二次違反或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極其嚴重或造成惡劣影響的處十萬元罰款。
(七)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運輸企業之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傾倒建築垃圾的,依照《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八)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由《名錄》以外的單位或個人運輸的,依照《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初次違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二次違反的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第三次違反或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九)運輸企業雇用不符合要求的駕駛員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活動的,依照《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令改正,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十)運輸建築垃圾未保持車輪、車身外部整潔,帶泥行駛的,依照《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十一)運輸建築垃圾未按要求實行密閉運輸的;冒載或者沿途泄漏、遺撒的,依照《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污染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污染特別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污染極其嚴重或造成惡劣影響的並處十萬元罰款。
(十二)未將建築垃圾運輸到核定消納場地,沿途傾倒建築垃圾的,依照《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並對初次違反的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第二次違反或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極其嚴重或造成惡劣影響的處十萬元罰款。
(十三)擅自關閉建築垃圾固定消納場或者拒絕受納建築垃圾的,依照《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十四)建築垃圾固定消納場或臨時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的;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築垃圾污染周圍環境的,依照《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十五)未經許可擅自受納建築垃圾的,依照《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改正,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做出撤銷許可證件或查封建築垃圾排放現場等決定的,仍由《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規定的部門實施。
第十五條 (交通執法監管)
對未取得道路運輸許可,擅自從事建築垃圾道路運輸經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運輸企業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由區(市)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其他執法監管)
建築垃圾處置過程中,違反國土、房管、環保、林業園林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偽造《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規定的許可證件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不良行為監管)
對施工現場的建築垃圾處置違法行為,除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應當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不良行為計入行業信用系統,依法實施扣減信用分、責令停工整改、暫停工程投標資格、提請資質降級等處理。
第十八條 (信息平台)
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交通、國土、規劃、房管、林業園林、公安交管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搭建建築垃圾處置管理綜合信息平台。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建築垃圾消納和資源綜合利用場地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消納和綜合利用場地點位等信息,為建築垃圾排放、運輸、消納、利用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九條 (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建築垃圾處置監管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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