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句容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是句容市鑒於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問題較為突出,尤其是各鄉鎮、街道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非法轉移、傾倒現象嚴重,為更好的加強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理順職責,我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議的十五項行政許可條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進行了重新制定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句容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 實施地區:句容市
制定背景,主要內容,條款解讀,

制定背景

鑒於我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問題較為突出,尤其是各鄉鎮、街道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非法轉移、傾倒現象嚴重,為更好的加強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理順職責,我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議的十五項行政許可條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進行了重新制定工作。

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二十七條,涉及的主要內容為:
一是規定了本辦法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
二是規定了建築垃圾管理涉及的主要部門和職責,明確了建築垃圾管理的基本原則和工作內容。
三是規定了建築垃圾棄置(消納)場建設、設定要求、管理規範、綜合利用。
四是規定了建築垃圾處置申請條件、收費制度等內容。
五是規定了渣土運輸、處置過程中環境衛生和揚塵治理的要求。
六是規定了違反本辦法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條款解讀

1.《句容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制定的目的、依據和適用範圍是?
答:本《管理辦法》制定的目的在於進一步解決我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中違規運輸、隨意傾倒等現象,規範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市場,加強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處置,明確部門責任、提高行政效能。維護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
《管理辦法》第一條明確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議的十五項行政許可條件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劃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2.負責建築垃圾管理的主要部門有哪些?建築垃圾管理的基本原則?建築垃圾管理的工作的主要職責包括哪些?
答:《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委員會)按照屬地為主、條塊結合的原則,負責統籌組織實施本轄區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的管理工作。城管、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等市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委員會)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的管理和執法進行指導和監督。
《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原則。
《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劃內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根據本市行政區劃內的建設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築垃圾處置計畫,合理安排和調劑建築垃圾回填和利用。負責本市行政區劃內建築垃圾棄置(消納)場的統一設定和監督管理。負責建築垃圾處置的核准工作,對建築垃圾處置活動實施統一管理。
3.建築垃圾棄置(消納)場建設、設定要求和管理規範有哪些?
答:《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設立建築垃圾棄置(消納)場的單位,應當持建築垃圾棄置(消納)場土地使用證明材料,相應的設備、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材料,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設定建築垃圾棄置(消納)場受納建築垃圾。建設單位、土地權屬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場地、自有土地的監管,因管理不善、不作為造成亂倒、亂堆建築垃圾違法行為的,建設單位、土地權屬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建築垃圾棄置(消納)場、綜合利用場所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建築垃圾中轉場所、棄置(消納)場所、綜合利用場所的管理人員,應當做好核准檔案的查驗工作和建築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等登記工作,合理安排傾倒,及時平整場地,保持環境整潔。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棄置(消納)場,建築垃圾應儘可能把黃土、工程渣土、拆遷垃圾(材料)等進行分類分區堆放,為今後的開發利用儲備資源。建築垃圾棄置(消納)場受納飽和後,要及時整理好相關資料,為土地資源利用做好準備。    
4.建築垃圾處置申請需要哪些條件?如何收費?
答:《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建築垃圾處置核准,需具備以下條件:(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築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契約,建築垃圾棄置(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二)有棄置(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三)具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六)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築垃圾處置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費制度。建築垃圾處置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並公布。
5.渣土運輸、處置過程中環境衛生和揚塵治理的要求有哪些?
答:《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建築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處置建築垃圾,工程需回收利用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施工現場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置,並採取相應的防塵措施,防止揚塵污染環境。因特殊情況確需延期處置建築垃圾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及時與城市管理部門聯繫,經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延期處置。
《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居民進行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集中堆放,由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安排具有資質的運輸企業或者委託城市管理部門及時組織集中清運至指定的中轉場所、棄置(消納)場所或綜合利用場所。
《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建築垃圾。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因建設施工、拆除(遷)產生的建築垃圾等廢棄物應當在指定的地點或區域單獨存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房(箱、桶)。
6.違反本辦法需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答:《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或者車輛應當服從城管、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的依法檢查,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對拒絕或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