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城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我市建築垃圾管理,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肇慶市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城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2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肇慶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轄區內的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本市城區建築垃圾的綜合管理工作,建立城區建築垃圾處置綜合信息平台,對建築垃圾實行調劑處理、綜合利用,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區內建築垃圾具體管理:核准建築垃圾處置活動;依法查處違法處置、傾倒建築垃圾,在城市道路拋灑建築垃圾污染路面等違法行為;對建築垃圾消納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安交警部門依法查處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對房屋建築及市政工程施工現場的建築垃圾進行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建築垃圾運輸單位及運輸車輛的公路運輸違法行為。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辦法。
  交通運輸、航道、水利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道路、港口、航道工程和水利水電工程等工程實施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開展本轄區範圍內的建築垃圾管理工作,指導村委會和物業管理小區開展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築垃圾處理工作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產生者承擔處理責任的原則進行。
  建立建築垃圾處理調劑機制,建築垃圾優先用於異地工程建設項目墊填(場地平整、道路路基、窪地填充等),鼓勵建築垃圾的再利用、再生利用。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進、扶持和發展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鼓勵企業利用建築垃圾生產建築材料和進行再生利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可實行特許經營的方式。
  第六條 建築垃圾的運輸費、處置費由建設單位分別與運輸單位和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的經營單位協商確定,並在運輸契約、處置契約中予以明確。建築垃圾處置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建築垃圾處置企業根據市場自主定價。
  第七條 建築廢棄物處置行業協會是由從事建築垃圾處置相關企業組成的社會團體,是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行業自律組織。行業協會接受民政部門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行業協會應當配合實施建築垃圾處置和綜合利用的政策和措施,制定行業自律規範,督促本協會的會員單位加強建築垃圾處理活動的管理;對違反自律規範的會員單位,可以採取相應的自律懲戒措施。
第二章 排放管理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建築垃圾,不得將建築垃圾或施工產生的泥漿水直接排入水體或下水道,不得將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混合排放和回填。
  產生泥漿的工程建設項目,具備實施乾化條件的,鼓勵配置乾化設備,實施源頭就地乾化,逐步實現工程泥漿不出工地處置。
  不具備乾化條件的,應當使用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的運輸車輛將泥漿外運建築垃圾消納場處理。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異地處置建築垃圾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項目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築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已取得《肇慶市建築垃圾處置證》運輸)的運輸單位簽訂的契約,申請核發《肇慶市建築垃圾處置證》(排放)。經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審核,對符合審批條件的,核發《肇慶市建築垃圾處置證》(排放)。對不符合審批條件的,不予核准,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構提出變更申請:
  (一)建設工程施工等相關批准檔案發生變更的;
  (二)建築垃圾處置方案中裝載地點、消納場地或者現場分類消納方案需要調整的;
  (三)建築垃圾運輸契約主體發生變更的。
  第十一條 《肇慶市建築垃圾處置證》(排放)有效期依據工程項目建築垃圾排放量確定。
  禁止偽造、塗改、買賣、出租、出借、轉讓建築垃圾處置證。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相關規定要求設定封閉圍擋、工地公示牌;
  (二)產生的建築垃圾除回填利用外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清運乾淨,保持工地和周邊環境整潔。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採取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定期噴灑抑塵劑或者灑水等措施;
  (三)施工工地出口內側應當設定洗車設施或者安排專人清洗,車輛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沖洗乾淨後方可駛(運)出;沖洗廢水要進行沉澱處理達標後才能排放;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在取得《肇慶市建築垃圾處置證》(排放)前按照有關規定在工地車輛出入口設定視頻監控系統,並接入城區建築垃圾處置綜合信息平台,對建築垃圾運輸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工地車輛出入口的視頻監控設備須具備車牌和車型前端識別功能,滿足建築垃圾處置綜合信息平台的相關技術參數要求。視頻監控設備安裝須符合相關規定,視頻影像資料應當保存3個月以上。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配置專職從事建築垃圾裝載、運輸車輛沖洗的監管員。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允許有超載、未密閉、車體不潔、車輪帶泥、車廂外掛泥等情況的車輛出場。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和運輸車輛納入工程監理細則,對發現的揚塵污染行為,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
第三章 運輸管理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向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申請核發《肇慶市建築垃圾處置證》(運輸),經核准後方可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活動。對個人不予核准《肇慶市建築垃圾處置證》(運輸)申請。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向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申請辦理《肇慶市建築垃圾處置證》(運輸),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企業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二)企業自有符合相關要求的車輛20台以上(含20台);
  (三)具有肇慶市城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具有有效的《機動車行駛證》;
  (四)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完整提交材料後,經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審核,並通過政府採購社會服務方式委託具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車輛行業專用功能進行檢驗,對符合審批條件的,核發《肇慶市建築垃圾處置證》(運輸),並對每台車輛配發相應標識。
  對不符合審批條件的,不予核准,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應當向原發證機構提出變更申請:
  (一)營業執照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所屬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三)新增、變更過戶、報廢、遺失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的。
  第十八條 《肇慶市建築垃圾處置證》(運輸)有效期1年。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可在《肇慶市建築垃圾處置證》(運輸)有效期到期前1個月內,向原發證機構申請對《肇慶市建築垃圾處置證》(運輸)續期。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通過政府採購社會服務方式委託具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的運輸車輛行業專用功能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按照規定予以續期。
  第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應當在建築垃圾處置綜合信息平台對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及其車輛信息予以登記或註銷,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運輸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應當密閉運輸,經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作業場所,並按照公安機關規定的時間、路線行使;
  (二)承運經批准排放的建築垃圾;
  (三)建築垃圾應當運輸至經過登記批准的消納場所,進入消納場所後應當服從場內人員的指揮進行傾倒。
  第二十一條 經營建築垃圾水運中轉碼頭的,應當符合相關部門的要求,設定圍牆、車輛沖洗設施、沉澱池、道路硬化以及降塵防污設施,設定建築垃圾分類堆放場地。水上運輸建築垃圾,應當保持密閉裝載,不得沿途泄漏、遺撒,不得向水域傾倒建築垃圾。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負責設定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禁行、限行區域和時間。
第四章 消納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場(項目)、消納場的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等規劃,並組織實施。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消納管理工作機制,組織實施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場(項目)、消納場建設規劃,優先保障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場(項目)、消納場的建設用地,並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和經營。
  第二十四條 設立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單位,應當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提出申請,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提交書面申請;
  (二)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土地使用權屬證明(租賃的場所需提供租賃契約)或者回填土地的證明材料;
  (三)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四)具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經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審核,對符合審批條件的,核發《肇慶市建築垃圾處置證(受納)》,並交項目所在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建築垃圾處置綜合信息平台予以登記並監管。對不符合審批條件的,不予核准,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建築垃圾消納場的管理規範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制定。建築垃圾消納場對環境的影響由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能進行監管,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不得受納城市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非建築垃圾。
  第二十六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封場的,應當在停止受納30日前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消納停止受納後,建築垃圾消納場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封場計畫實施封場。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應當建立市和區兩級建築垃圾處置綜合信息平台,對建築垃圾處置進行核准、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交警、生態環境等部門提供建築垃圾管理相關信息,實現信息互通共享。
  (一)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提供建築垃圾排放和需求、消納場建設與管理、排放運輸消納處置許可、建設與運輸單位管理等信息;
  (二)市、區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提供建設用地審批、建築垃圾消納場選址和需要回填土地的用地規劃信息;
  (三)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提供建築工程施工許可信息、工地車輛出入口視頻監控信息;
  (四)市、區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提供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營運資質、駕駛人員從業資格、建築垃圾運輸車輛衛星定位數據等信息;
  (五)市、區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提供允許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禁行、限行區域和時間,建築垃圾運輸車輛交通違法行為處理情況和交通事故等信息;
  (六)其他必要的監管信息。
  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施工工地視頻監控、違法行為處罰等信息均應當通過建築垃圾處置綜合信息平台進行信息歸集處理。
  第二十八條 市、區各相關部門應當加大建築垃圾處置宣傳力度,充分發揮電視、廣播、網路、報紙等媒體的作用,及時曝光建築垃圾違規處置行為;鼓勵民眾對建築垃圾處置違法活動進行舉報和投訴,對民眾舉報的案件及時組織查處。
  第二十九條 各區政府應當建立執法協作機制,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聯合生態環境、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開展建築垃圾處置聯合執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建築垃圾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建築垃圾運輸單位、經營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實際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肇慶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肇慶市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工期在7日內或土方量小於500立方米的短期小規模裝修、拆除、平場、挖占、修補或者其他建築垃圾運輸車輛不具備作業條件的“五小”工程不需申請《肇慶市建築垃圾處置證》(排放)核准,具體管理規範由相關職能部門另行制定。
  “五小”工程所產生的建築垃圾,需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進行運輸和消納處置。
  第三十三條 貫徹實施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職能部門根據法定職責及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肇慶高新區、肇慶新區的建築垃圾管理,適用本辦法。
  肇慶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區分局負責肇慶市區內建築垃圾具體管理:核准建築垃圾處置活動;依法查處違法處置、傾倒建築垃圾,在城市道路拋灑建築垃圾污染路面等違法行為;對建築垃圾消納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紀委監委辦公室,肇慶軍分區,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委法治辦,省駐肇各單位,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市屬各院校。
  肇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3月2日印發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肇慶市城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已經十三屆9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反映。
肇慶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日

政策解讀

為規範我市城區建築垃圾的管理,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肇慶市城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管理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管理辦法》的必要性
  隨著我市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建設工作的全面推進,建築垃圾產生量逐年增長。建築垃圾處置需求不斷增加,管理工作難度日益加大,各類矛盾較為突出:建築垃圾隨意堆放,偷倒亂卸現象屢禁不止;運輸車輛超載、“揚撒滴漏”現象時有發生;建築垃圾監管部分環節缺失、管控合力不強、管理效果不佳;建築垃圾消納場無統一規劃,選址困難,建設滯後;建築垃圾綜合利用機制尚未形成,資源化利用率很低等。因此,為提升我市城區城市管理水平和生態環境質量,增強有關部門對建築垃圾管理和執法的權威性,有必要制定規範建築垃圾管理的規範性檔案。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肇慶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肇慶市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三、主要內容
  本《管理辦法》共六章三十五條。
  第一章 總則。主要規定《管理辦法》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和建築垃圾的含義,闡明我市城區建築垃圾管理的基本原則,明確政府職責、部門職責和行業協會管理。
  第二章 排放管理。規定了建築垃圾的排放要求,細化了建築垃圾排放核准的條件,明確施工單位義務、工地視頻監控配備和車輛監管要求。
  第三章 運輸管理。規定了建築垃圾運輸單位資質要求、細化了建築垃圾運輸的核准條件,明確了對運輸單位、中轉碼頭的要求,明確了禁行區域的設定。
  第四章 消納管理。明確了建築垃圾消納場設定的條件、消納範圍和消納場的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明確建立建築垃圾綜合信息平台、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加大宣傳力度和鼓勵公眾參與建築垃圾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第六章 法律責任。明確了建築垃圾管理的行政監督責任、違法責任。
  第七章 附則。明確《管理辦法》的拓展適用範圍、相關術語和實施時間。
  四、實施時間
  《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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