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潮州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10月15日印發潮州市城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潮州市城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5日
  • 發布單位:潮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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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區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市貌和改善城市環境衛生,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建築垃圾管理條例》《城市建築酷應和記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區範圍內(包括湘橋區、楓溪區、鳳泉湖高新區)建築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構)築物、管網、場地、道路以及修繕、裝修等工程施工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磚瓦、混凝土塊、渣土余泥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建築垃圾處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產生者承擔處理責任的原則。
第四條 構建統籌規劃、屬地負責,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分類處置、全程監管的建築垃圾管理體系。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建築垃圾管理工作去挨臘的領導和保障,統一建立建築垃圾處置綜合信息平台,實行建築垃圾迎旬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聯單管理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電子聯單管理;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建築垃圾監督管理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建築垃圾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轄區內建築垃圾的綜合管理和執法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施工現場建築垃圾的監督管理,督促施工單位履行源頭減量義務,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減少建築垃圾的產生和排放。
交通運輸和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築垃圾運輸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建築垃圾運輸源頭單位、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的違法行為。
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督、應急管理、林業、農業農村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建築垃圾管理相關工作,並協助實施本辦法。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建築垃圾的相關管理工作,指導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協助做好建築垃圾的日常巡查、隱患排查和宣傳引導等有關工作。
第七條 建築垃圾處置(排放、運輸和消納)實行核准制度。
建築垃圾處置單位應當依法向項目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處置核准手續,經核准後方可處置。
楓溪區、鳳泉湖高新區範圍內的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鼓勵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鼓勵企業利用建築垃圾生產建築材料和進行再生利用。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在政府採購中,應當優先採購技術指標符合設計要求及滿足使用功能的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項目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二章 排放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建築垃圾,不得將建築垃圾或施工產生的泥漿水直接排入水體或下水道,不得將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混合排放和回填。
第十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築垃圾處理方案,採取污染防治措施,並在開工前報工程所在地負責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築垃圾處理方案內容有調整的,應當及時報告接受備案的部門。
建築垃圾處理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埋凝嫌翻工程概況和施只奔煉工單位基本信息;
(二)建築垃圾產生量與種類;
(三)建築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收集、綜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標;
(四)需要外運的建築垃圾種類、數量與運輸的時間、路線、方式和運輸單位;
(五)建築垃圾回填、消納、綜合利用場所名稱;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向施工場地外處置建築垃圾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項目所在地負責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潮州市建築垃圾處置證(排放)》。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須具備《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規定的條件。
負責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予以核准的,核發《潮州市建築垃圾處置證(排放)》市全雅,有效期依據工程項目建築垃圾排放量確定;不予核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故愚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構提出變更申請:
(一)建設工程施工等相關批准檔案發生變更的;
(二)建築垃圾處置方案中裝載地點、消納場地或者現場分類消納方案需要調整的;
(三)建築垃圾運輸契約主體發生變更的。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物業小區或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未取得建築垃圾處置許可的單位或個人處置。
禁止偽造、塗改、買賣、出租、出借、轉讓建築垃圾處置證。
第十四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建築垃圾管理台賬,分類收集、貯存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合已分類的建築垃圾;
(二)產生的建築垃圾除回填利用外的應當及時清運,保持工地和周邊環境整潔;
(三)按相關技術要求設定圍擋、公示牌,工地內主要道路和出入口道路硬底化;
(四)配置揚塵污染防治管理人員,設定符合要求的車輛沖洗設施,進出工地的車輛應當沖洗乾淨後方可駛離工地,設定排水設施和沉澱設施,防止泥漿、污水、廢水外流;
(五)定期對施工現場灑水降塵,對裸露泥土及建築垃圾採取覆蓋、綠化等措施;
(六)市政工程及零星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允許有超載、未密閉、車體不潔、車輪帶泥、車廂外掛泥等情況的車輛出場。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工地車輛出入口設定視頻監控系統,採用信息化手段做好進出車輛、消納數量等基礎數據記錄存檔,並按要求接入建築垃圾處置綜合信息平台統一監管。
第十七條 居民因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在其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指定地點臨時堆放,按相關規定做好圍蔽和覆蓋措施,並在四十八小時內清運;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屬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村(居)委會指定地點臨時堆放,按相關規定做好圍蔽和覆蓋措施,並在四十八小時內清運。
居民處置住宅裝飾裝修垃圾造成污染的,應當及時清除污染。未能及時清除的,由屬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清除,相關費用由造成污染的當事人承擔。
第三章 運輸管理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擇已通過行政許可核准建築垃圾陸上運輸單位。建築垃圾水上運輸由交通運輸、航道、海事等部門依法管理。
第十九條 個人和未取得建築垃圾準運資格的企業不得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經營業務。
在市城區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向負責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潮州市建築垃圾處置證(運輸)》,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道路運輸經營企業法人資格;
(二)自有運輸車輛按規定取得本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合法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三)運輸車輛安裝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以及限速裝置、衛星定位系統、噴塗車輛標誌,並按照相關技術要求接入政府監控平台,保持正常使用;
(四)具有相應規模的停車場須實行封閉式管理,場地進行硬化,安裝監控設備,配備清洗設施設備,設定門衛,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其他配套設施;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經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保證有效執行。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完整提交材料後,經負責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車輛行業專用功能進行檢驗,對符合審批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二十日核心發《潮州市建築垃圾處置證(運輸)》,按企業運輸車輛配發運輸標識,並將核發建築垃圾準運證情況向社會公布。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自有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建議不少於十輛。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應當向原發證機構提出變更申請:
(一)營業執照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所屬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三)新增、變更過戶、報廢、遺失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的。
第二十一條 《潮州市建築垃圾處置證(運輸)》有效期為一年。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可在《潮州市建築垃圾處置證(運輸)》有效期到期前三十日內,按原程式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辦理《潮州市建築垃圾處置證(運輸)》續期。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警部門、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制定市全密閉式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功能技術規範。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密閉性能、車容車貌的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得在市區從事建築垃圾運輸。
第二十三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車輛整潔、密閉裝載,不得沿途撒漏,禁止車廂外側、車輪帶泥行駛;
(二)承運經批准排放的建築垃圾,且不得將承運的建築垃圾轉包或者分包;
(三)與施工單位簽訂建築垃圾清運契約,明確清運方案;
(四)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必須按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做到安全、有序、文明行駛,不得超限超載超速;
(五)建築垃圾應當運輸至經區級以上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登記的消納場所,進入消納場所後應當服從場內人員的指揮進行傾倒;
(六)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和建築垃圾處置源頭單位出具的電子或紙質聯單和相關運輸證照並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七)運輸單位車輛在完成建築垃圾的運送和傾倒後,運輸人員應當核對確認聯單信息。若採用紙質聯單,需經消納場所簽字確認後,自行留存一聯聯單備查,並將一聯聯單交還給施工單位,剩餘聯單移交給消納場所。施工單位應當將工作人員記載的聯單信息納入施工日誌。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有責任督促、監督建築垃圾裝載員和運輸車輛駕駛員按規定裝載和運輸。如出現超載等違法現象,須及時向轄區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報告。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聯合交通運輸、城管執法等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可劃定區域禁止不符合我市建築垃圾運輸車輛行業專用功能規範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駛入,逐步淘汰落後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
第四章 消納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將建築垃圾消納點的建設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等規劃,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建築垃圾消納點專項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工作機制,組織實施建築垃圾消納點建設規劃,優先保障建築垃圾消納點的建設用地,並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和經營。
第二十七條 設立建築垃圾消納點的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向建築垃圾消納點所在地負責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潮州市建築垃圾處置證(消納)》。
負責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予以核准的,核發《潮州市建築垃圾處置證(消納)》;不予核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建築垃圾消納點達到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消納的,消納點運營單位應當在停止受納三十日前書面報告原發證機構。
建築垃圾消納點停止受納後,原運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治理、評估,達到安全穩定要求後進行生態修復。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停止消納的建築垃圾消納點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監測評估,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 禁止將建築垃圾傾倒在道路、橋樑、公共場地、公共綠地、農田、河流、湖泊、供排水設施、水利設施以及其他非指定場地。
第三十條 建築垃圾消納點不得受納城市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非建築垃圾;
本市行政區域外的建築垃圾不得擅自在本市消納;如需消納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方可消納。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託市統一建立的建築垃圾處置綜合信息平台,對建築垃圾處置進行核准、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警部門、生態環境等部門提供建築垃圾管理相關信息,實現信息互通共享。
(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建築垃圾排放和需求、消納點建設與管理、排放運輸消納處置許可、建設與運輸單位管理等信息;
(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建設用地審批、建築垃圾消納場選址和需要回填土地的用地規劃信息;
(三)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建築工程施工許可信息、工地車輛出入口視頻監控信息;
(四)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已取得《潮州市建築垃圾處置證》運輸企業的運輸車輛營運資質、駕駛人員從業資格、運輸車輛衛星定位數據等信息;
(五)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應當提供允許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禁行、限行區域和時間,建築垃圾運輸車輛交通違法行為處理情況和交通事故等信息;
(六)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符合技術規範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尾氣檢測不達標數據和已取得建築垃圾處置證的建築垃圾消納點涉生態環境違法違規處罰等信息;
(七)其他必要的監管信息。
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施工工地視頻監控、違法行為處罰、施工單位文明施工、運輸企業誠信考核等信息均應當通過建築垃圾處置綜合信息平台進行信息歸集處理,並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市、區各級部門應當加大建築垃圾處置宣傳力度,充分發揮電視、廣播、網路、報紙等媒體的作用,及時曝光建築垃圾違規處置行為;鼓勵民眾對建築垃圾處置違法活動進行舉報和投訴,對民眾舉報的案件及時組織查處。
第三十三條 城管執法、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警部門等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結合本單位職能,完善制度建設,形成執法監管協作,並開展建築垃圾處置聯合執法和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負有建築垃圾處置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一)投資入股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消納場地或者購買車輛掛靠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的;
(二)違法核准許可或者頒發證件,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利用職權要求企業購買指定產品、服務的;
(四)對違法行為不查處或者查處不力,執法裁量顯失公平、公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在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管理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業監管部門職責的;
(六)接到投訴舉報不及時核查並依法處理的;
(七)在聯合執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作出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建築垃圾運輸單位、經營建築垃圾消納點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實際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建築垃圾管理條例》《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潮安區、饒平縣可根據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建築垃圾管理規定。
第二章 排放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建築垃圾,不得將建築垃圾或施工產生的泥漿水直接排入水體或下水道,不得將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混合排放和回填。
第十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築垃圾處理方案,採取污染防治措施,並在開工前報工程所在地負責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築垃圾處理方案內容有調整的,應當及時報告接受備案的部門。
建築垃圾處理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概況和施工單位基本信息;
(二)建築垃圾產生量與種類;
(三)建築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收集、綜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標;
(四)需要外運的建築垃圾種類、數量與運輸的時間、路線、方式和運輸單位;
(五)建築垃圾回填、消納、綜合利用場所名稱;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向施工場地外處置建築垃圾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項目所在地負責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潮州市建築垃圾處置證(排放)》。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須具備《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規定的條件。
負責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予以核准的,核發《潮州市建築垃圾處置證(排放)》,有效期依據工程項目建築垃圾排放量確定;不予核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構提出變更申請:
(一)建設工程施工等相關批准檔案發生變更的;
(二)建築垃圾處置方案中裝載地點、消納場地或者現場分類消納方案需要調整的;
(三)建築垃圾運輸契約主體發生變更的。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物業小區或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未取得建築垃圾處置許可的單位或個人處置。
禁止偽造、塗改、買賣、出租、出借、轉讓建築垃圾處置證。
第十四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建築垃圾管理台賬,分類收集、貯存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合已分類的建築垃圾;
(二)產生的建築垃圾除回填利用外的應當及時清運,保持工地和周邊環境整潔;
(三)按相關技術要求設定圍擋、公示牌,工地內主要道路和出入口道路硬底化;
(四)配置揚塵污染防治管理人員,設定符合要求的車輛沖洗設施,進出工地的車輛應當沖洗乾淨後方可駛離工地,設定排水設施和沉澱設施,防止泥漿、污水、廢水外流;
(五)定期對施工現場灑水降塵,對裸露泥土及建築垃圾採取覆蓋、綠化等措施;
(六)市政工程及零星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允許有超載、未密閉、車體不潔、車輪帶泥、車廂外掛泥等情況的車輛出場。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工地車輛出入口設定視頻監控系統,採用信息化手段做好進出車輛、消納數量等基礎數據記錄存檔,並按要求接入建築垃圾處置綜合信息平台統一監管。
第十七條 居民因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在其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指定地點臨時堆放,按相關規定做好圍蔽和覆蓋措施,並在四十八小時內清運;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屬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村(居)委會指定地點臨時堆放,按相關規定做好圍蔽和覆蓋措施,並在四十八小時內清運。
居民處置住宅裝飾裝修垃圾造成污染的,應當及時清除污染。未能及時清除的,由屬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清除,相關費用由造成污染的當事人承擔。
第三章 運輸管理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擇已通過行政許可核准建築垃圾陸上運輸單位。建築垃圾水上運輸由交通運輸、航道、海事等部門依法管理。
第十九條 個人和未取得建築垃圾準運資格的企業不得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經營業務。
在市城區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向負責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潮州市建築垃圾處置證(運輸)》,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道路運輸經營企業法人資格;
(二)自有運輸車輛按規定取得本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合法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三)運輸車輛安裝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以及限速裝置、衛星定位系統、噴塗車輛標誌,並按照相關技術要求接入政府監控平台,保持正常使用;
(四)具有相應規模的停車場須實行封閉式管理,場地進行硬化,安裝監控設備,配備清洗設施設備,設定門衛,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其他配套設施;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經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保證有效執行。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完整提交材料後,經負責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車輛行業專用功能進行檢驗,對符合審批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二十日核心發《潮州市建築垃圾處置證(運輸)》,按企業運輸車輛配發運輸標識,並將核發建築垃圾準運證情況向社會公布。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自有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建議不少於十輛。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應當向原發證機構提出變更申請:
(一)營業執照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所屬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三)新增、變更過戶、報廢、遺失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的。
第二十一條 《潮州市建築垃圾處置證(運輸)》有效期為一年。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可在《潮州市建築垃圾處置證(運輸)》有效期到期前三十日內,按原程式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辦理《潮州市建築垃圾處置證(運輸)》續期。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警部門、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制定市全密閉式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功能技術規範。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密閉性能、車容車貌的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得在市區從事建築垃圾運輸。
第二十三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車輛整潔、密閉裝載,不得沿途撒漏,禁止車廂外側、車輪帶泥行駛;
(二)承運經批准排放的建築垃圾,且不得將承運的建築垃圾轉包或者分包;
(三)與施工單位簽訂建築垃圾清運契約,明確清運方案;
(四)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必須按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做到安全、有序、文明行駛,不得超限超載超速;
(五)建築垃圾應當運輸至經區級以上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登記的消納場所,進入消納場所後應當服從場內人員的指揮進行傾倒;
(六)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和建築垃圾處置源頭單位出具的電子或紙質聯單和相關運輸證照並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七)運輸單位車輛在完成建築垃圾的運送和傾倒後,運輸人員應當核對確認聯單信息。若採用紙質聯單,需經消納場所簽字確認後,自行留存一聯聯單備查,並將一聯聯單交還給施工單位,剩餘聯單移交給消納場所。施工單位應當將工作人員記載的聯單信息納入施工日誌。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有責任督促、監督建築垃圾裝載員和運輸車輛駕駛員按規定裝載和運輸。如出現超載等違法現象,須及時向轄區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報告。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聯合交通運輸、城管執法等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可劃定區域禁止不符合我市建築垃圾運輸車輛行業專用功能規範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駛入,逐步淘汰落後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
第四章 消納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將建築垃圾消納點的建設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等規劃,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建築垃圾消納點專項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工作機制,組織實施建築垃圾消納點建設規劃,優先保障建築垃圾消納點的建設用地,並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和經營。
第二十七條 設立建築垃圾消納點的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向建築垃圾消納點所在地負責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潮州市建築垃圾處置證(消納)》。
負責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予以核准的,核發《潮州市建築垃圾處置證(消納)》;不予核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建築垃圾消納點達到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消納的,消納點運營單位應當在停止受納三十日前書面報告原發證機構。
建築垃圾消納點停止受納後,原運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治理、評估,達到安全穩定要求後進行生態修復。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停止消納的建築垃圾消納點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監測評估,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 禁止將建築垃圾傾倒在道路、橋樑、公共場地、公共綠地、農田、河流、湖泊、供排水設施、水利設施以及其他非指定場地。
第三十條 建築垃圾消納點不得受納城市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非建築垃圾;
本市行政區域外的建築垃圾不得擅自在本市消納;如需消納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方可消納。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託市統一建立的建築垃圾處置綜合信息平台,對建築垃圾處置進行核准、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警部門、生態環境等部門提供建築垃圾管理相關信息,實現信息互通共享。
(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建築垃圾排放和需求、消納點建設與管理、排放運輸消納處置許可、建設與運輸單位管理等信息;
(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建設用地審批、建築垃圾消納場選址和需要回填土地的用地規劃信息;
(三)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建築工程施工許可信息、工地車輛出入口視頻監控信息;
(四)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已取得《潮州市建築垃圾處置證》運輸企業的運輸車輛營運資質、駕駛人員從業資格、運輸車輛衛星定位數據等信息;
(五)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應當提供允許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禁行、限行區域和時間,建築垃圾運輸車輛交通違法行為處理情況和交通事故等信息;
(六)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符合技術規範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尾氣檢測不達標數據和已取得建築垃圾處置證的建築垃圾消納點涉生態環境違法違規處罰等信息;
(七)其他必要的監管信息。
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施工工地視頻監控、違法行為處罰、施工單位文明施工、運輸企業誠信考核等信息均應當通過建築垃圾處置綜合信息平台進行信息歸集處理,並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市、區各級部門應當加大建築垃圾處置宣傳力度,充分發揮電視、廣播、網路、報紙等媒體的作用,及時曝光建築垃圾違規處置行為;鼓勵民眾對建築垃圾處置違法活動進行舉報和投訴,對民眾舉報的案件及時組織查處。
第三十三條 城管執法、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警部門等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結合本單位職能,完善制度建設,形成執法監管協作,並開展建築垃圾處置聯合執法和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負有建築垃圾處置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一)投資入股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消納場地或者購買車輛掛靠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的;
(二)違法核准許可或者頒發證件,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利用職權要求企業購買指定產品、服務的;
(四)對違法行為不查處或者查處不力,執法裁量顯失公平、公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在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管理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業監管部門職責的;
(六)接到投訴舉報不及時核查並依法處理的;
(七)在聯合執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作出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建築垃圾運輸單位、經營建築垃圾消納點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實際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建築垃圾管理條例》《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潮安區、饒平縣可根據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建築垃圾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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