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城區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是十堰市為加強十堰城區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而制定的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十堰城區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道路運輸條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十堰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十堰城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處置建築垃圾,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及時清運、合理處置,職能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規劃、設計遵循依山就勢、科學合理、最大限度利用山體、片區開發、片區平衡、控制建築垃圾外運總量、誰產生誰承擔處置的原則。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各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進行本轄區內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建設、環保、規劃、公安、交通、工商、國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做好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運輸管理
第五條 處置建築垃圾,建設單位應到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辦理手續。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建築垃圾運輸單位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手續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1、用地規劃許可批准檔案;
2、書面申請(建築垃圾運輸時間、路線、處置地點及同承運單位契約、場地平面圖、出場線路圖等);
3、運輸企業建築垃圾運輸資質,全密閉運輸車輛備案資料。
第六條 建築垃圾挖運現場硬化道路不少於20×6米,渣土場道路硬化≥200平米,設定減速裝置,車輛沖洗槽(台)及雙側水槍。
第七條 運輸建築垃圾車輛必須適量裝載、密閉化運輸,駛離建設工地前,應在建設工地沖洗乾淨,保持車輛整潔後方可上路行駛,不得沿路泄漏、遺撒、帶泥、揚塵。
第八條 運輸建築垃圾車輛必須按指定的路線、時間、限速行駛。主幹道、白天禁止運輸建築垃圾,集中運輸處置建築垃圾時間為18:00至凌晨3:00。運輸車輛時速不得超過40km/h。禁止在處置場地以外傾倒建築垃圾。禁止將建築垃圾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混裝傾倒。
第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建立和完善行政審批集中辦理制度,規範審批程式,提高審批效率,方便行政相對人辦理相關手續。
居民因裝飾、維修產生零星建築垃圾,由物業管理單位或社區居委會指定地點統一堆放,按規定繳費,由物業公司或社區居委會負責統一清運。
第三章 資質、車輛管理
第十條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且符合專業要求。運輸資質定期審驗。
第十一條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載重噸位須5噸以上、20噸以下,加裝密閉裝置。新增車輛必須使用建築垃圾專用成品密封車,對現有車輛進行清理、整改,未達到要求的逐步淘汰,使之達到運載要求,並嚴禁超載。
第十二條 在確保全全、不擾民的前提下,主幹道白天嚴禁行駛,一律不能外運渣土;晚間運輸建築垃圾,遇節日及重要活動按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有關要求停運建築垃圾。
第四章 消納、處置管理
第十三條 建築垃圾處置場地包括專用處置場、回填造地、回填工地。
建築垃圾專用處置場的建設應納入城市發展規劃。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市政園林、環境保護、國土等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需要,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申請建築垃圾專用處置場須按建設程式報批。回填造地處置場地的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的規定。工程建設回填,須提前5日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批。
第十四條 建築垃圾處置場地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完備的管理制度。
建築垃圾處置場地不得處置城市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
建築垃圾處置場地周圍應當設定不低於2.5米的遮擋圍牆,硬化出入口道路,具有完備的排水、防塵、安全設施,並配備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
第十五條 建築垃圾處置場地飽和無法繼續使用時,經營管理單位應在停止處置前的10個工作日內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遇特殊情況需暫時停止使用的,應及時報告。
第十六條 合理布局、定點設定消納場,就近傾倒建築垃圾。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支持和鼓勵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建築垃圾專用處置場地。
支持和鼓勵使用建築垃圾回填還耕和再生開發利用。
第十七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處置建築垃圾的義務。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由物價部門核准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築垃圾的產生、清運、處置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漏撒、亂倒建築垃圾影響城市市容和道路交通的,責令當事人立即清除,無法尋找當事人的,應及時先行清除。
第十九條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加強建築垃圾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補辦手續,賠償損失,並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未經核准或超出核准範圍處置建築垃圾的,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築垃圾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出借、轉讓、塗改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運輸車輛未實行密閉化運輸,沿途泄漏、遺撒的,責令清除路面污染物,並按每平方米50元處以罰款;
4、在非處置場地拋撒、傾倒或堆放建築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5、建築垃圾與危險物或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傾倒的,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超載、超速運輸建築垃圾者,由公安交警、交通運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罰。
第二十三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違反本辦法規定,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害垃圾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獲取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先行登記保存,並應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武當山旅遊經濟特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建築垃圾管理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十堰市市政園林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十堰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處置管理暫行規定》(十政發〔1997〕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