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主城區臨街臨巷建設工程施工管理規定

《麗江市主城區臨街臨巷建設工程施工管理規定》是2019年5月30日麗江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麗江市主城區臨街臨巷建設工程施工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麗江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市主城區內集體土地上臨街臨巷的工程建設,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雲南省建築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全市主城區內集體土地上從事臨街臨巷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主城區是指麗江市四縣一區的主城區。本規定所稱臨街臨巷建設工程,是指單位或個人在集體土地上臨街臨巷建設的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全市主城區內集體土地上臨街臨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除應符合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四條 臨街臨巷建設工程在施工前應取得工程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並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符合條件後方可施工。
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社區)應協助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臨街臨巷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臨街臨巷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隨意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確因工程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輔助設施的,必須取得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六條 施工現場的布置應符合安全、消防、環保、衛生、節能等有關規定,並且應具備通路、通水、通電、訊通和場地平整的要求。施工現場應設定雙向安全出入口,確保發生突發事件時能夠緊急疏散。
第七條 施工現場應進行封閉管理,非施工及其他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穿好工作服,嚴禁穿拖鞋、涼鞋、高跟鞋。嚴禁酒後進入施工現場
第八條 施工現場的塔吊、井字架等垂直運輸機械的安裝位置應儘量避開街巷和居民區。嚴禁在提升架、吊籃、提升架井口和吊物下操作、站立、行走。
第九條 嚴禁在未設定安全措施的人行道上方施工。嚴禁高空拋擲物品。
第十條 嚴禁在高壓電源危險區域冒險作業,操作平面距離高壓電源水平距離應滿足有關用電標準規範要求。
第四章 文明施工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應設圍擋,市區主要路段的工地應設定高度不小於2.5米的封閉圍擋,一般路段的工地應設定高度不小於1.8米的封閉圍擋,圍擋應堅固、穩定、整潔、美觀。圍擋應採用輕質圍擋,圍擋外立面上應設定公益性廣告。圍擋設定應避免將公共綠化區域圍在內。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應有防止揚塵、泥漿、污水、廢水等相應措施,駛出施工現場的車輛應進行沖洗,不得對路面造成污染,嚴禁拖泥上路。建築垃圾、渣土運輸應覆蓋後方可外運,建築垃圾須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內,施工方應配備相應數量的灑水車,定時灑水,減少揚塵污染。施工現場應配備有關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並規範處置。
第十四條 水泥和其他易飛揚的細顆粒散體應儘量安排庫記憶體放,如露天存放應採用嚴密遮蓋,運輸和卸運時防止遺灑飛揚,減少揚塵污染。
第十五條 嚴格控制作業時間,早晨作業不早於06:00,晚間作業不超過22:00,特殊情況需連續作業的,應採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圍民眾工作,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施工。
第五章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
第十六條 構配件、腳手架鋼管宜採用Φ48.3X3.6毫米鋼管。每根鋼管的最大質量不應大於25.8千克,扣件在螺栓擰緊扭力矩達到65牛頓米時,不得發生破損。腳手板厚度不應小於50毫米,兩端宜設定直徑不小於4毫米的鍍鋅鋼絲箍兩道。
第十七條 腳手架搭設應避讓綠化樹木和行道樹。腳手架立桿縱向間距不宜大於2.0米,橫桿步距不宜大於1.8米。每根立桿底部宜設定底座或墊板。
第十八條 腳手架外圍套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密目式安全網應設定在腳手架外立桿的內側,並與架體綁紮牢固。
第十九條 腳手架必須設定縱、橫向掃地桿。縱向掃地桿應採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鋼管底端不大於200毫米處的立桿上,橫向掃地桿應採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緊靠縱向掃地桿下方的立桿上。
第二十條 腳手架立桿基礎不在同一高度上時,必須將高處的縱向掃地桿向低處延長兩跨與立桿固定,高低差不應大於1米。靠邊坡上方的立桿軸線到邊坡的距離不應小於500毫米。
第二十一條 單、雙排腳手架底層步距不應大於2米。
第二十二條 單、雙排腳手架立桿接長除頂層頂步外,其餘各層各步接頭必須採用對接扣件連線。
第二十三條 腳手架立桿頂端宜高出女兒牆上端1.0米,宜高出檐口上端1.5米。
第二十四條 腳手架應與建築主體結構間設定連牆件,連牆件必須採用可承受拉力和壓力的構造。
第二十五條 腳手架必須設定剪刀撐。
第二十六條 腳手架的拆除作業必須由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上下同時作業。連牆件必須隨腳手架逐層拆除,嚴禁先將連牆件整層或數層拆除後再拆除腳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於兩步時,應增設連牆件加固。
第二十七條 架體拆除作業應設專人指揮,當有多人同時操作時,應明確分工、統一行動,且應具有足夠的操作面。
第二十八條 拆除臨街面腳手架時,應由專人對行人及過往車輛進行疏導並設定警示標誌。
第六章 行人及過往車輛保護
第二十九條 臨街臨巷建設工程不得占用人行道進行施工,若特殊情況需占用人行道時應徵得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施工,占用人行道時,人行道上方應搭設落地式安全通道防護棚,防護棚搭設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防護棚應縱向設定剪刀撐,按每二跨一組並縱向連續設定,豎向連線到頂,一端支撐在墊板上,另一端與立柱、水平桿連線到頂;
(二)防護棚硬防護為上下2層,二層間距為0.5米,頂層在橫向鋼管上鋪木枋、間距為200毫米,再滿鋪木板,下層防護層在橫向鋼管下面鋪滿密目網,橫向鋼管上方鋪木枋、間距為200毫米,再滿鋪木板;
(三)防護棚上部四周採用高1米木板進行封閉圍護隔離;
(四)防護兩端應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防護內應設定夜間照明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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