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0年5月29日麗水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麗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有效性:現行有效 
  • 法律效力位階:地方性法規 
檔案全文,內容解讀,立法背景,起草過程,主要內容,起草說明,制定的必要性,起草的過程,主要內容,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在麗水的實踐,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弘揚踐行浙西南革命精神,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維護公序良俗,樹立新風正氣,推動新時代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以引導、鼓勵、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堅持黨的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全民參與的工作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估等。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社區(村)組織應當加強對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應當支持和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社會公眾人物、教育工作者、文化工作者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導與鼓勵的文明行為
第六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其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從其規定:
(一)保護生態,節約資源,踐行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
(二)尊師重教,崇智尚學,提升師德,培育優良學風、教風、校風;
(三)文明舉止,注重禮儀,衣著得體,不大聲喧譁,維護公共秩序,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四)文明出行,公交優先,等候公共服務、使用公共設施、參加公共活動時,有序排隊,主動禮讓老弱病殘孕幼;
(五)文明旅遊,愛護文物古蹟和景區景點設施,服從景區景點引導、管理,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不亂刻亂畫;
(六)文明上網,不編造或者傳播暴力、淫穢、虛假的信息,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等合法權益的信息和違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七)文明裝修,控制噪聲、粉塵以及施工時間,按照規定堆放裝修垃圾,合法合理使用共有空間,不妨礙他人生活;
(八)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遵守醫療機構管理秩序,理性處理醫療糾紛,共同建立和諧、有序的醫患關係;
(九)文明養犬,遵守養犬規範,採取有效管控措施,防止犬只傷害他人、干擾他人生產生活、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十)愛崗敬業,恪盡職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範,尊重服務對象,提高服務水平;
(十一)文明經商,重信守諾,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貨真價實、明碼標價,不得欺詐、誘騙、誤導或者強迫消費;
(十二)文明家風,尊老愛幼,夫妻和睦,崇德尚禮,恭儉仁孝;
(十三)文明用餐,合理消費,適量點餐,使用公筷公勺;
(十四)鄰里和睦,與人為善,友好互助,依法、有序、文明處理矛盾糾紛;
(十五)移風易俗,文明舉辦節慶、婚喪、祭掃事宜,抵制封建迷信、非法宗教和賭博活動;
(十六)學習先進,尊崇英雄烈士,尊敬道德模範,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內瞻仰、參觀時,應當遵守管理規定和禮儀規範;
(十七)其他有益於促進社會文明的行為。
第七條 鼓勵下列行為:
(一)見義勇為;
(二)緊急現場救護;
(三)扶老、救孤、助殘、濟困、救災、優撫、助學等慈善公益活動;
(四)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
(五)志願服務活動;
(六)其他有益於社會文明的行為。
第八條 鼓勵設定民間獎項,對各類文明行為先進人物進行獎勵。
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最美志願者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榮譽稱號獲得者。
第九條 鼓勵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在組織制定社區公約、村規民約、管理規約、行業協會章程時,對文明行為相關內容進行約定,引導成員共同遵守。
第三章 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
第十條 本市重點治理與全國文明城市形象不相符、人民民眾反映突出的不文明行為。
第十一條 重點治理以下影響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為:
(一)機動車、非機動車占用消防車通道,占用盲道、坡道、殘疾人專用停車位等無障礙設施,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公共區域違規停放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二)開展商業活動、集會和廣場舞等娛樂活動產生噪音,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
(三)從建築物、構築物、車輛內向外拋撒物品。
第十二條 重點治理以下影響社區生活的不文明行為:
(一)違法搭建、改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二)在住宅小區,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車輛等充電;
(三)在樓道等公共空間堆放雜物;
(四)違反規定裝修作業或者室內發出噪聲,嚴重干擾他人生活。
第十三條 重點治理以下影響交通出行的不文明行為:
(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主要街道和重點公共區域內,機動車不按停車位的指示方向停放;
(二)機動車行經積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響其他車輛通行或者致使積水飛濺行人;
(三)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或者經過人行橫道時不禮讓行人;
(四)駕駛非機動車逆向行駛、闖紅燈、越線停車,電動腳踏車駕駛人及搭載人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五)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看手機、嬉鬧、攀爬道路隔離設施。
第十四條 重點治理以下影響公共衛生的不文明行為:
(一)未按規定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垃圾;
(二)在公共運輸工具內,在幼稚園、中國小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場所,在醫療和衛生保健機構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禁止吸菸區域吸菸;
(三)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
(四)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外露天燒烤影響環境衛生。
第十五條 重點治理以下影響生態環境的不文明行為:
(一)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
(二)損壞公共綠地和綠化、環衛設施;
(三)違法排放或者傾倒污水、油煙、動物屍體等各類污染物;
(四)向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水庫、山塘、橋涵下空間等傾倒垃圾;
(五)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告確定的禁止垂釣區域內釣魚。
第十六條 網際網路租賃車輛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科學有序投放車輛,規範停放秩序,加強車輛的停放管理,及時清理隨意停放影響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車輛,及時維修故障車輛。
公民應當文明使用網際網路租賃車輛,不得故意損壞車輛,不得違規停放,影響通行或者市容市貌。
第四章 實施與保障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參與、協同配合的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工作機制。
公安、生態環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文化旅遊、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把對不文明行為的監督檢查、教育指導、獎勵懲戒等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不文明行為。
網際網路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和監督機制,加強對網路不文明行為的監測,協助公安機關查處利用網路散布、傳播虛假有害信息等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政設施、交通設施、旅遊設施、文體設施、無障礙設施等文明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供保障。
在公共運輸工具和公共場所應當設定愛心座椅、無障礙設施,符合相關標準條件的車站、機場、醫療機構、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和女職工集中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獨立的母嬰室。
A級旅遊景區(點)的旅遊廁所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標準規範建設或者提供相應服務。鼓勵沿街機關、企事業單位向社會免費開放廁所。
住宅小區、單位應當在電動腳踏車停放場所、區域設定符合國家標準的限時充電設施。
鼓勵和支持住宅小區建設和完善視頻監控等安全防範設施。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開展應急救護技能培訓,鼓勵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場所設定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
第十九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平台、移動客戶端等媒介應當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刊播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例,依法監督和批評不文明行為。
教育主管部門和各類學校、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納入教育內容,培養師生的文明習慣,鼓勵和倡導社會文明風尚。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鼓勵和支持公民勸阻不文明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的,及時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舉報。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託統一政務諮詢投訴平台,建立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工作機制,及時受理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社交媒體等方式舉報不文明行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有關單位和組織對公民參加慈善公益、志願服務等文明行為予以記錄,並作為實施獎勵的依據。
獲得縣級以上道德模範、身邊好人、最美志願者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榮譽的,應當記入個人社會信用檔案。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獎勵、優待保障制度,對文明行為先進人物和事跡進行獎勵和宣傳,對需要幫助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給予優先幫扶。
第二十四條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評價制度,定期開展測評工作,公布評價結果。
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不文明行為,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不文明行為人對勸阻者進行辱罵、推搡、威脅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其不文明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機動車行駛過程中駕駛人向車外拋撒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乘車人向車外拋撒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從建築物、構築物向外拋撒物品的,由該建築物、構築物的物業服務企業、產權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予以勸阻;拒不聽從勸阻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機動車不按停車位的指示方向停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處五十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影響其他車輛通行或者致使積水飛濺行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經過人行橫道時不禮讓行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電動腳踏車駕駛人或者搭載人未佩戴或者未正確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影響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在公共運輸工具內,在幼稚園、中國小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場所,在醫療和衛生保健機構等禁止吸菸區域吸菸的,分別由當地交通運輸、教育、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禁菸區的單位對違反規定的吸菸行為不予勸阻、制止,不及時報告的,由該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其中,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對其營業場所內的吸菸行為不予制止的,由公安機關、文化行政部門依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露天燒烤影響環境衛生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告確定的禁止垂釣區域釣魚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網際網路租賃車輛的經營單位不及時清理隨意停放在人行道或者綠地上的網際網路租賃車輛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可以設立不文明行為曝光平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並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不文明行為,在適當範圍和時限內依法予以曝光,但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信息。
設立不文明行為曝光平台的,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就不文明行為曝光的適用情形、實施主體、實施程式等制定具體辦法,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人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參加社會服務,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罰款處罰。
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三十五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立法背景

麗水市於2017年在全國參評的100個地級市中奪得“全國第四、全省第一”的驕人成績,一舉摘取文明城市稱號。在創建文明城市過程中,麗水市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並在文明城市創建管理體制、工作機制、方法載體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顯著成效,市民文明素養與道德水平有了顯著提高。為鞏固文明城市創建的成功經驗和做法,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市民文明行為,提升市民文明素養與社會文明水平,提高文明城市創建的法治化水平,有必要對文明行為進行專門立法。

起草過程

2019年4月,麗水市委常委會提出出台《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將《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列入2019年立法計畫,並啟動立法工作。5月初,《條例(草案)》立法領導小組和立法起草小組成立,明確了《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法規制定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在起草過程中,立法起草小組相繼開展了麗水市民最反感的“不文明行為”徵集活動、立法問卷調查和廣泛徵求意見等活動。2020年5月29日,麗水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審議稿)》。7月3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了該部法規。

主要內容

《條例》分為六章,共三十五條,包括總則、倡導與鼓勵、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實施與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在重點條款方面,一是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領導機構、政府各部門的職責作出界定,明確了文明行為促進的保障措施;二是按照倡導的文明行為、鼓勵的文明行為和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三類行為,分別加以規範;三是突出對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的規制,相應設定了部分不文明行為的法律責任,涵蓋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的不文明經營和使用行為、不文明出行行為、小區內車輛亂停放行為、不文明拋物行為以及損壞公共綠地、違規排污、露天焚燒秸稈、違法捕魚等破壞生態環境的不文明行為。

起草說明

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條例是推進公民道德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社會發展各方面,轉化為人們的情感認同和行為習慣。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發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提出力爭通過5到10年時間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開展文明行為促進立法,就是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相關要求轉化為具體可操作性的法律規範,對建立我市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律保障機制具有十分重要的實踐意義。
(二)制定條例是鞏固文明城市創建成果、提高文明城市創建法治化水平的重要舉措。經過三年的不懈奮鬥,我市於2017年在全國參評的100個地級市中奪得“全國第四、全省第一”的驕人成績,創下浙江省歷屆全國文明城市創建考評的最好名次,一舉摘取文明城市稱號。我市在創建文明城市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並在文明城市創建管理體制、工作機制、方法載體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顯著成效,市民文明素養與道德水平有了明顯提高。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文明城市創建的不斷深化,文明城市之間的競爭,更多的是市民文明素養上的比拼。為鞏固文明城市創建的成功經驗和做法,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市民文明行為,提升市民文明素養與社會文明水平,提高文明城市創建的法治化水平,有必要進行文明行為促進立法。
(三)制定條例是提升市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的現實需要。近年來,隨著我市文明城市創建工作深入推進,市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有了顯著提高。但是,公共場所吸菸、噪音擾民、高空拋物、車窗拋物、私拉電線、亂扔垃圾、亂穿馬路、破壞生態環境等不文明現象仍一定程度存在,社會道德環境滿意度整體水平還不高,市民對一些不文明現象反映還比較強烈。因此,有必要通過文明行為促進立法,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文明行為規範,切實提升市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

起草的過程

2019年4月,市委常委會提出出台《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第一時間開會,研究決定將《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列入2019年立法計畫,並啟動立法工作。5月初,《條例(草案)》立法領導小組和立法起草領導小組成立,並委託浙江博翔律師事務所為文本起草單位。5月14日,召開了立法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明確了《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法規制定的時間表和戰略圖。10月25日,召開了立法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統一思想、凝聚共識,決定將《條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討論。5月、7月、9月分別召開立法起草小組會議,對起草過程中的有關事項進行了研究。在工作過程中,立法起草小組按照立法領導小組要求,緊扣開門立法、公眾參與的指導思想,一是匯聚民意民智。開展麗水市民最反感的“不文明行為”徵集活動,面向全市徵集民眾“身邊不文明行為”,從徵集到的“身邊不文明行為”中篩選出30類民眾反映比較集中和最具代表性的不文明行為。開展了《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立法問卷調查工作,對民眾反映最強烈的30類不文明行為進行公眾投票,並再次向民眾廣泛徵集建議,共發出紙質問卷12萬份,網路問卷3萬份,總計收回14.32萬份,對30類不文明行為得票情況進行排序公布,其中“遛狗不拴繩、便溺不清理”(占比83.11%)、“共享腳踏車亂停放”(占比81.93%)、“公共樓道亂堆亂放”(占比79.07%)等十大不文明行為得票率超過65%。同時,市民普遍建議將“倡導‘兩山’理念,保護生態環境”“弘揚踐行浙西南革命精神”“機動車停放統一朝向”等納入《條例》。二是廣泛徵求意見。組織召開市、區人大、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區、市民參加的座談會26場,現場聽取有關文明行為促進的意見和建議;制定《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初稿)》,通過書面和網上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徵求相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專家學者、廣大民眾的意見,共回收意見和建議上3100餘條,吸納意見2300餘條;召開專家諮詢會議,聽取人大專家組的意見;在形成《條例(草案)》前,還向省文明辦等省級部門徵求了意見。三是學習外地經驗。6月,組織相關人員赴溫州、長沙和濟南市學習調研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立法工作,學習外地立法經驗。在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過50餘次修改完善,於2019年8月向麗水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提交了《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建議稿)》。此後,再次向市文明委相關領導、市文明委成員單位及市委法律顧問徵求意見,又先後5次對部分內容進行了完善、修改,於10月中旬形成較為成熟的建議文本。

主要內容

(一)關於結構體例。《條例(草案)》分為六章,共三十五條。包括總則、倡導與鼓勵、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實施與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條例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領導機構、政府各部門的職責作出界定,明確了文明行為促進的保障措施;按照倡導的文明行為、鼓勵的文明行為和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三類行為,分別加以規範,突出對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的規制,相應設定了部分不文明行為的法律責任。
(二)關於地方特色。第一,麗水是“兩山”理念的重要萌發地和先行實踐地。“兩山”理念作為新時代的麗水人文精神,對於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具有重要的引領作用。同時結合前期調研中市民的普遍建議,因此,《條例(草案)》在第一條立法目的中開篇名義,將“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推進兩山理念在麗水的實踐”作為本次立法的目的之一。另外,在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一章節中特別規定了破壞公共環境衛生的不文明行為和破壞生態環境的不文明行為;第二,浙西南革命史,為麗水留下了大筆的紅色遺產和精神財富。“忠誠使命、求是挺進、植根人民”的浙西南革命精神,已經成為麗水最為寶貴的精神財富。本條例明確公民應當“弘揚浙西南革命精神”,同時將“學習先進,緬懷英烈,捍衛形象,崇尚英雄”寫進倡導的文明行為。
(三)關於實施與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離不開政府的積極作為和全社會的共同參與。《條例(草案)》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職責,規定了我市文明行為的保障措施,包括機制保障、資金保障、基礎設施保障和制度保障,規定了投訴舉報、勸阻制止制度、文明行為記錄製度、表彰獎勵優待制度等相應的制度,並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育機構的教學內容,鼓勵社會組織制定公約、章程時約定文明行為相關內容,引導成員共同遵守,鼓勵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優先招用文明行為先進個體。
(四)關於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和法律責任。第一,根據立法調研結果,《條例(草案)》按照公共秩序、交通出行、公共衛生、生態環境等不同領域,選取了民意比較集中的一些不文明行為加以重點規制。具體體現在:條例專門規定了“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的不文明經營和使用行為”,對於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的經營單位違規投放、不及時整理影響通行和市容市貌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在不文明出行方面,將非機動車駕駛人不禮讓行人、機動車不按規定指示方向停車、駕駛電動腳踏車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低頭看手機(低頭族)、嬉鬧、滯留、攀爬道路隔離護欄等行為納入條例調整範圍;針對老百姓反映比較強烈的“小區內車輛亂停放”問題,本條例將機動車、非機動車在公共區域違規停放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行為納入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對於“不文明拋物”行為,明確車窗拋物以及高空拋物為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並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對於老百姓反映比較普通的“遛狗不文明行為”,考慮到我市正在起草的《麗水市犬類管理條例》將作專門規制,故本條例只在第十條一筆帶過,不作重複規定。對於“垃圾分類”問題,因為《浙江省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已有較為詳細的規定,故本條例僅在第十三條簡單規定。第二,根據我市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條例(草案)》第十四條專門規定了破壞生態環境的不文明行為,對於損壞公共綠地、違規排污、露天焚燒秸稈、違法捕魚等行為進行了規制。第三,考慮今後增設不文明行為的需要,《條例(草案)》規定,市人民政府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實際,可以將其他違法行為列為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四,增設了上位法尚未規定的法律責任如規定了不按規定方向停車、非機動車駕駛人禮讓行人、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經營人違規投放、高空拋物、公共場所吸菸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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