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曲靖獨木水庫保護條例

(2003年7月31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雲南省曲靖獨木水庫保護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3年7月31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曲靖獨木水庫保護條例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03年7月31日
  • 實施時間:2004年1月1日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

基本信息

(2003年7月31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雲南省曲靖獨木水庫保護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3年7月31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3年7月31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獨木水庫的保護和管理,保障曲靖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條例。

內容簡介

第二條 水庫徑流區196平方公里及水庫配套工程和輸水工程為水庫保護區範圍。保護區範圍涉及麒麟區東山鎮獨木、新村、卑舍、水井村民委員會轄區,富源縣墨紅鎮墨紅、普沖、玉麥村民委員會轄區,羅平縣馬街鎮荷葉村民委員會轄區。
第三條 水庫保護區範圍劃分為一、二、三級。
一級保護區範圍為水庫2008米高程以下的庫區。
二級保護區範圍為富源布都———墨紅———世衣公路以南,除一級保護區之外的水庫徑流區及水庫配套工程和輸水工程。
三級保護區範圍為富源布都———墨紅———世衣公路以北的水庫徑流區。
第四條 水庫保護管理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利用、防治污染、保護水源、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曲靖市人民政府負責獨木水庫水源保護工作,根據曲靖市城市總體規劃,將獨木水庫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水庫保護區的經濟扶持力度,促進水源保護和管理工作。
對在水庫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曲靖市麒麟區、富源縣、羅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水庫保護區有計畫地實行退耕還林還草,植樹種草,加強水源涵養林建設,保護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提高水體自淨能力。
水庫保護區內的有關單位,應當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妥善處理生產、生活垃圾等污染物。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水庫設施和污染水庫水質等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八條 曲靖市人民政府設立獨木水庫管理機構。獨木水庫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協調、督促各有關部門和縣(區)依法保護水庫;(三)組織擬定水庫的保護、開發利用規劃,綜合整治方案及保護管理配套辦法,報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負責監督實施;
(四)在水庫保護區內依法集中行使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水庫保護管理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其實施方案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參與水庫徑流區內開發和污染治理項目的審批,並對實施項目進行監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九條 在庫區設立公安派出機構,維護治安。
第十條 曲靖市人民政府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許可權,做好水庫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水庫保護區的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的II類標準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的生活飲用水源衛生標準執行。
水庫徑流區的污水排放按照國家有關標準中的一級標準執行。
建立水庫水質監測制度,依法進行水質監測,定期公布。
第十二條 在一級保護區與二級保護區的界線上埋設界樁,禁止移動和破壞界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水庫公安機構責令恢復原狀,並可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在水庫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除水利或者供水工程以外的項目;
(二)排放廢水、廢液,堆放或者傾倒土、煤、矸石、尾礦、廢渣等;
(三)未經批准開船作業;
(四)開墾種植、養殖,宰殺畜禽及丟棄死畜禽,堆放畜肥,傾倒垃圾;
(五)游泳、洗刷車輛、衣物及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六)毒魚、炸魚、電魚、偷盜捕魚。
違反前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由水庫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對其中違反第(一)至(三)項規定的,可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四)、(五)項規定的,可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六)項規定的,由水庫公安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沒收漁網等工具,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在水庫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對水庫水源產生污染的項目;
(二)廢水超標排放和水污染物超總量排放;
(三)排放有毒氣體、放射性物質,設立有毒、有害化學品倉庫和堆疊;
(四)土法煉焦、煉鋅等;
(五)施用高殘留、劇毒的農藥;
(六)非法開採煤炭及其他礦產資源;
(七)開採灰份高於40%、全硫高於3%的煤層及其他硫化物礦產資源;
(八)毀林開墾、燒山、取土、采砂石、鏟草皮、挖樹根;
(九)未經水庫管理機構同意的機動車輛從水庫大壩上通行。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水庫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對其中違反第(一)至(五)項規定的,可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六)、(七)項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八)項規定的,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九)項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在水庫三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對水質有嚴重污染的建設項目。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水庫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六條 嚴禁破壞、盜竊、侵占水庫保護區內的大壩、水電廠、橋閘、輸水渠道、水文、測量、通信、交通等設施。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水庫公安機構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對水庫保護區內的污染源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對有關企業實施該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製度。實施方案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曲靖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其限期治理,對治理達不到要求的按企業隸屬關係,分別由省、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批准關閉、取締或者搬遷。
對超標準、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單位,由水庫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並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在水庫保護區內的排污單位,應當實行水處理封閉循環;對無法封閉循環而必須排放的廢水,必須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規定,並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後方可排放。
第十九條 在水庫保護區的建設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水資源論證制度。建設項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水庫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妨礙水庫管理機構的防洪、蓄水、供水及發電等正常工作和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侮辱、毆打執法人員的,對制止人、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監察或者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執法人員和水庫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的委託,現就《雲南省曲靖獨木水庫保護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基本情況
曲靖是我省的農業大市和重要工業基地,曲靖城區2001年人口已達33萬,預計2010年將超過50萬。曲靖獨木水庫地處麒麟、羅平、富源三縣區交界處,始建於1958年,是一座集農業灌溉、工業用水、防洪、發電、水產養殖於一體的大(二)型水庫,徑流面積196平方公里,總庫容1.05億立方米,壩高36.3米,正常蓄水位2006米,根據曲靖城市發展的需要和已經省政府批准的《曲靖市城市總體規劃(1999—2020)》,獨木水庫被確定為未來城市供水的主要水源之一,並實施了引水工程。這是為了解決曲靖缺水的現狀,有效緩解城鄉用水的突出矛盾,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曲靖市向世界銀行貸款2.2億元人民幣,已完成工程投資1.5億多元,工程竣工後,日供水可達12萬噸。需要說明的是,將獨木水庫作為飲用水源是經過認真比選後確定下來的。
近幾年來,獨木水庫受到污染。點源污染主要來自40多家小煤窯以及雲南省陸東煤礦和恩洪煤礦。據統計,每年排入庫區的廢水達200萬噸左右。庫區周圍的土煉焦、土煉鋅雖然已取締,但死灰復燃現象較為突出,一些廢水直接排入水庫。面源污染主要是獨木水庫徑流區內居住的2萬多人產生的生活污水,水土流失,化肥農藥流入庫區,庫區民用機動船對水體也造成了污染。獨木水庫的主要污染物為錳和硫化物,其含量已超過國家標準。曲靖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對獨木水庫環境保護問題十分重視,加強了對周邊環境的保護和管理,並採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堅決取締非法開採的小煤窯,徑流區域內禁止一切形式的煉焦生產、土法煉鋅及硫磺礦的開採,禁止開採硫含量高於3%的煤層,取締關閉高硫煤礦,禁止新建洗煤生產線,庫區周邊優先安排退耕還林還草項目等。這些措施雖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從長遠的角度考慮,獨木水庫的環境污染和水質惡化的狀況,要從根本上得到改善,必須採取法治手段與工程技術措施相互配套的綜合治理。曲靖市認為制定“曲靖市獨木水庫保護管理條例”十分必要,並表達了強烈的意願。
2001年,省人大九屆五次會議上,曲靖市代表團張朝林等10名代表聯名提出《關於請求制定曲靖獨木水庫管理條例的議案》,主席團將這一議案交付環資工委研究辦理。環資工委組成了立法調研組多次到曲靖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之後,又徵求了省環保局、省水利廳、省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煤炭工業局、省監獄管理局的意見。有的廳局表示應制定曲靖市統一的水資源保護條例,多數廳局明確表示支持制定獨木水庫保護管理條例。環資工委經過反覆調查研究後認為,有關法律、法規對一個水庫保護區範圍的管理缺乏具有針對性的規定,雖然獨木水庫不算很大,但關係幾十萬人的飲水安全,對曲靖的發展十分重要,由於曲靖市人大沒有立法權,為了對獨木水庫實施有效保護,由省人大常委會制定《雲南省曲靖獨木水庫保護管理條例》是很有必要的。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同意了環資工委的意見,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將《條例》列入2003年度立法的工作議程,並責成環資工委牽頭起草《條例(草案)》。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曲靖市人大、市政府根據省人大的要求,為制定《條例》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在實地調查、收集資料的基礎上形成調查報告,曲靖市政府向環資工委報送了《關於請求制定“曲靖市獨木水庫保護管理條例”的請示(曲政請〔2002〕75號)》。為了使《條例》起草工作紮實進行,有關同志到省外一些具有城市飲用水源水庫保護管理經驗的城市考察學習,借鑑外地經驗;並多次深入到獨木水庫涉及的縣區和相關單位,就《條例》的基本框架結構,水庫保護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立法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進行座談討論,廣泛徵求意見。2003年3月8日環資工委又到曲靖與市人大、市政府的有關領導商定成立《條例》起草領導小組並下設辦公室負責《條例》起草工作。經起草小組的努力,擬就了徵求意見稿,在《曲靖日報》上公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曲靖市政府4月26 日常務會議通過了《條例(草案)》,環資工委4月30日也通過了這個草案。
三、幾個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保護範圍和原則
《條例》草案中明確規定獨木水庫徑流區196平方公里為保護範圍,涉及曲靖市麒麟區、富源縣、羅平縣的3個鄉鎮。這樣,有利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有利於《條例》頒布後的宣傳貫徹執行,有利於執法機關執法。《條例》還規定了科學規劃,合理利用,防治污染,保護水源,嚴格執法,促進發展的原則。
(二)關於管理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以及雲南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的通知(雲政發〔2002〕119號)精神,為解決多頭執法、職責交叉、重複處罰、執法擾民和行政執法機構膨脹等問題,經反覆研究,決定以地方法規授權的形式,明確曲靖市人民政府獨木水庫管理機構的執法主體地位,負責水庫保護管理工作,並設立綜合執法隊伍,改變目前多頭管理但又管而不力的狀況,集中行使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水庫保護管理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同時,依法設定公安機關駐獨木水庫機構,行使有關治安處罰權。由於相對集中部分行政處罰權要理順各方面的關係並報省政府批准,所以《條例》又規定實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另行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5月13日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工委、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辦召集曲靖市人大、市政府召開會議,研究了集中行使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水庫保護管理的部分行政處罰權的有關問題,省政府法制辦還對曲靖市政府集中行使對水庫保護管理的部分行政處罰權的工作作了布置。
(三)關於水質保護
獨木水庫作為曲靖城區重要的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水質是否達標直接關係到幾十萬市民身體健康及社會穩定。針對獨木水庫環境污染和水質惡化的現狀,只有通過法律、工程、經濟等手段和措施,綜合治理,才能從根本上使水質得到改善。《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了水庫水質執行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的Ⅱ類標準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和不得新建對水質有嚴重污染的項目等,規定排污單位的廢水處理和排放標準、煤礦及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排污行為必須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退耕還林,退耕還草,清潔能源,提高水體自淨能力等要求。同時,第十九條規定:“對水庫保護區內的污染源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對有關企業實施該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製度。實施方案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從而達到控制污染保護水質的目的。《條例》還規定水庫保護區相關縣區、鄉鎮、行政村及有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針對庫區小煤窯不科學開採的問題,規定了禁止開採灰份高於40%,全硫高於3%的煤層。
(四)關於獎勵和處罰
《條例》在規定對保護水庫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的同時,根據《行政處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作了相應的處罰規定。這些行政處罰的設定符合《行政處罰法》的原則,並注重與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銜接,具備了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體現了教育與處罰結合的精神。為規範行政執法人員的行為,確保依法行政,《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和組織以及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五)關於《條例》施行時間
由於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設立曲靖市人民政府獨木水庫管理機構並相對集中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根據有關規定,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也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時間準備。另外,獨木水庫供水工程和新水廠預計在2003年下半年方可進入運行。所以建議本《條例》施行時間為2004年1月1日。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29日上午,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了《雲南省曲靖獨木水庫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總的認為該草案修改稿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同意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對有的條款和文字表述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7月30日上午,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和修改,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匯報如下:
1.關於條例名稱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條例的標題中加上“管理”二字。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保護”和“管理”是相互包容的關係,故不再作變動。
2.為了規範水庫徑流區範圍的表述,把第二條中的“行政村”改為“村民委員會轄區”。
3.將第五條中的“曲靖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獨木水庫水源保護工作的領導……”,修改為“曲靖市人民政府負責獨木水庫水源保護工作……”進一步明確曲靖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中的職責。
4.為了避免產生歧義,將第八條中的“曲靖市人民政府設立獨木水庫管理機構,負責水庫保護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修改為:“曲靖市人民政府設立獨木水庫管理機構。獨木水庫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5.將第九條中的“曲靖市公安局在庫區設立派出機構,維護治安。”修改為:“在庫區設立公安派出機構,維護治安”。
6.關於對第十四條的修改:
(1)刪去了第一款中“含一級保護區”的內容。
(2)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刪除第(六)項,經研究認為,非法開採煤炭及其他礦產資源的行為在水庫保護區內十分突出,針對這一實際,保留這一項內容是必要的。
(3)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七)項規定不得“開採灰份高於40%、全硫高於3%的煤層及其他硫化物礦產資源”的標準有無根據?據查,這些標準都是國務院煤炭主管部門規定的。
7.關於第十九條的內容問題。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第十九條中不宜為新建、改建、擴建有污染的項目“開口子”。經研究認為,考慮到水庫保護區範圍有196平方公里,完全不搞新的建設項目,是不可能的。根據這一實際,條例中規定:在水庫二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對水庫水源產生污染的項目,在水庫三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對水質有嚴重污染的項目,是有必要的。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第十九條中“兩制度”、“三同時”均是國家明令執行的制度,沒有必要在條例中重複。經研究認為,本規定是為了明確水庫管理機構作為上述規定的處罰主體而設定的,因此,仍保留這一內容。
另外,還對有的條款中的個別文字作了調整和修改。
草案修改稿修改的情況已於30日下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向會議作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表決稿,請予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曲靖獨木水庫保護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大多數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對重要水庫制定保護條例是一種新的嘗試。同時,提出了一些好的建議和修改意見。也有的委員認為,我省大、中型水庫不少,獨木水庫只涉及局部地區,是否有必要由省人大單獨立法,希望進一步調研論證。
會後,就獨木水庫立法的必要性問題,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義明帶隊,法制委、環資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組成調研組,再次到曲靖進行專題調研。通過對獨木水庫及周邊污染點、源的進一步考察和聽取曲靖市有關部門的意見,調查組認為,解決對獨木水庫的環境污染及其水質惡化問題,採取法制手段與工程技術相結合的綜合治理,不僅有必要,而且十分迫切。同時,建議曲靖市積極著手研究實施法規的配套措施和妥善安排好庫區民眾的生產、生活等問題。
7月1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論證會,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論證。7月16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獨木水庫的保護和管理是否有必要由省人大立法的問題。這一問題,環資工委在議案說明中已作了充分闡述。通過進一步調研和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考慮到我省各地的水庫自然環境和用途有很大差別,由省人大制定一個統一的水庫管理條例,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過去,我省針對九大湖泊的特點分別進行了單獨立法,實施效果很好。鑒於曲靖市人大沒有立法權,所以由省人大就獨木水庫的保護單獨立法是必要的。
二、關於條例草案的標題問題。在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的論證會上,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保護”和“管理”是相互包容的關係,本條例應當突出“保護”。根據這一意見,將標題改為《雲南省曲靖獨木水庫保護條例》。
三、關於進一步明確獨木水庫管理機構、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本條例中的工作職責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條例草案以地方法規授權的形式,明確了曲靖市人民政府獨木水庫管理機構的執法主體地位,集中行使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水庫保護管理的部分行政處罰權。一審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中對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表述還不夠清楚,據此,我們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有關內容合併到第五條、第六條,刪除了第九條第一款,進一步明確了曲靖市、有關縣(區)及在水庫保護區內的單位各自的工作職責。
四、關於處罰條款太多、罰款幅度過大的問題。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四章處罰條款有10條,比重過大,建議簡化。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考慮到條例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把處罰條款直接分別寫在設定禁止性行為的後面,例如,把條例草案第十一條修改為:“在一級保護區與二級保護區的界線上埋設界樁,禁止移動和破壞。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水庫公安機構責令恢復原狀,並可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這樣,行政管理人和管理相對人對自己的責任和義務都一目了然,違反規定就要受到相應的處罰,針對性強,便於操作。對於委員提出的罰款幅度過大等問題,在與相關法律法規不牴觸的前提下,作了適當簡化和調整。
五、對內容相近和重複的條款進行了合併,對標題和文字作了修改。如將條例草案第十七條與第三十二條合併為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經過修改,條例草案由原來的三十四條減為現在的二十二條,同時,取消了章節。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修改的條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
以上報告及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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