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

《雲南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是為了規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雲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雲南省司法廳於2024年2月29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29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司法廳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雲南省司法廳關於印發雲南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駐滇有關單位:
《雲南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司法廳
2024年2月29日

辦法全文

雲南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雲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及其相關活動。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是指對行政執法案卷進行審查、評議並實施監督的活動。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範圍主要包括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活動中形成並已辦結的案件卷宗。
第四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應當依法、規範、公平、公正開展,堅持實體規範與程式規範相結合、評查結果與落實執法責任相結合、政府層級監督與行政執法部門內部監督相結合的工作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評查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的行政執法案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統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每年組織評查本部門或者本系統上一年度的行政執法案卷。
第六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採取全面評查、重點評查、專項評查、交叉評查以及隨機抽查等方式進行。評查案卷可以在組織評查單位指定地點集中開展,也可以組織評查人員到被評查單位所在地開展現場審查評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組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應當注意相互銜接和協調,避免被評查單位同時接受多個評查。
第七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主要按照本辦法所附評查內容和標準開展,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對評查內容和標準進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 組織評查的單位可以對下列行政執法案卷開展重點評查:
(一)情節複雜或者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
(二)民眾關注度高、社會影響面廣的;
(三)被投訴、舉報的;
(四)人民法院制發司法建議的;
(五)人民檢察院制發檢察建議的;
(六)其他需要重點評查的行政執法案卷。
第九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有執法資格;
(二)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
(四)行政執法程式是否合法正當;
(五)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是否執行到位;
(六)行政裁量權行使是否規範、合理,辦案與審核分離、罰繳分離是否執行到位;
(七)行政執法文書使用是否完整、製作是否規範,相關票據使用是否準確;
(八)是否依法準確告知救濟程式的途徑和時限;
(九)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是否合法有效;
(十)依法應當移送的案件是否移送;
(十一)立卷、歸檔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應當報告、備案的事項是否及時報備;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評查工作方案,明確評查的時間、地點、方式、範圍、步驟和要求等;
(二)成立評查小組,確定評查人員,開展相關培訓;
(三)抽取行政執法案卷或者由被評查單位按要求提供行政執法案卷;
(四)評查人員進行評查,依照評分標準確定行政執法案卷分值;
(五)評查人員對不能確定分值的行政執法案卷提交所在小組討論,必要時可向承辦該案的執法人員詢問了解案件情況,組長根據小組討論意見及案件情況作出評定;
(六)經小組討論仍不能確定分值的行政執法案卷,由組長提交組織評查的單位進行評定;
(七)評查小組向組織評查的單位提交評查小組報告;
(八)組織評查的單位對評查小組報告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對不合格的案卷進行複評;
(九)組織評查的單位將審核後的評查意見向被評查單位進行反饋;
(十)被評查單位對評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查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複評申請;
(十一)組織評查的單位認為被評查單位陳述申辯理由成立的,在收到書面複評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複評,並將複評結果書面告知被評查單位;
(十二)組織評查的單位認為被評查單位陳述申辯理由不成立的,在收到書面複評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駁回複評申請;
(十三)組織評查的單位形成評查報告並進行通報。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應當一案一評,採用百分制計分方式,69分以下為不合格案卷,70-94分為合格案卷,95分以上為優秀案卷。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以查閱行政執法案卷或者資料為主,結合聽取匯報、反饋交流、問卷調查、查閱行政執法行為被投訴情況、現場檢查行政執法等形式進行。必要時可以向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案卷管理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有關人員應當如實說明情況並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對網上辦理的行政執法電子案卷進行評查,應當將儲存在電子辦案系統中的電子資料列印成紙質材料,不得進行修改或者編輯;不便列印成紙質材料的,可以通過實地評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評查小組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過程中發現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明顯不當或者不文明不規範的,應當在評查小組報告中提出,由組織評查單位向被評查單位進行通報並要求改正。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開展案卷評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案卷整潔、完整,防止損壞或者丟失;
(二)客觀、公平、公正地進行評查,不得隱瞞案卷問題或者篡改案卷內容;
(三)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評查人員與被評查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五)評查人員不得私自對外發布評查情況。
第十六條 採取實地評查方式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評查人員應當具備行政執法監督資格,抽查行政執法卷宗時應當出示法制督察證件。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評查結束後15日內將年度行政執法案卷總目錄和評查報告報送本級司法行政部門。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形成行政執法案卷年度評查綜合報告後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
各州(市)行政執法案卷年度評查綜合報告和省級行政執法部門年度行政執法案卷目錄、行政執法案卷年度評查報告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書面報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評查報告應當包括評查對象、評查人員、評查案卷的數量、評查案卷名稱及卷宗號、評定情況、評查發現的主要問題和整改建議等主要內容。
第十九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年度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開展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條 對於不合格案卷較多的行政執法部門,組織評查的單位可以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同意後給予通報批評。對於承辦案件中實體、程式違法或者不當情況較多且整改不力的行政執法人員,由其所在行政執法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組織評查的單位可以建議所在行政執法部門將其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其行政執法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人員在案卷評查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評查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開展情況,應當作為法治建設成效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雲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印發〈雲南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等四項制度的通知》(雲府法〔2008〕113號)檔案中的《雲南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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