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縣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

富民縣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由富民縣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富民縣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
  • 來源:富民縣法制辦
  • 名 稱:富民縣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
  • 種類:行政處罰卷
導語,檔案內容,

導語

吃:富民縣法制辦
索 引 號:530124-009869-20080908-0014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建立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機制,強化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有效監督,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執法案卷質量,根據《雲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昆明市執法責任制條例》、《昆明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富民縣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是指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授權執法機構和受委託執法組織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實施行政行為時所形成的各類案卷,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實體和程式規定,對案件合法性、合理性和案卷文書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評價,並進行評比、獎懲的活動。
第三條 縣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是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工作。
第四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分為全面檢查、全面抽查、重點檢查、重點抽查。全面檢查、全面抽查工作由縣政府法制部門會同監察、人事等部門組成案卷評查小組,按評查方案組織實施;重點檢查和重點抽查,由縣政府法制部門隨時進行或隨專項執法檢查、個案督查一併進行。執法部門對本系統開展的案卷評查,由本部門法制機構組織,有關機構配合
第五條 縣政府法制部門組織的行政執法案卷全面檢查或全面抽查,每年開展一次,所查案卷為本年評查日期上延至上年同期。評查結果匯入各鄉鎮、各部門年度行政執法責任制考評總分。
第六條 納入評查的行政執法案卷包括以下種類:
(一)行政處罰卷;
(二)行政強制卷;
(三)行政審批(含行政許可、非許可審批)卷;
(四)行政徵收(收費)卷;
(五)行政徵用卷;
(六)行政裁決卷;
(七)行政確認卷;
(八)行政複議卷;
(九)其他應評查的行政執法卷。
第七條 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的主要內容: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
(二)實施行政處罰是否有法定處罰依據和事實依據;
(三)行政處罰前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依法應當組織聽證的是否履行了聽證告知義務;
(四)行政處罰聽證程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程式規定;
(五)詢問筆錄、調查筆錄是否兩人以上,一問一記,筆錄是否有被詢問人或被調查人的逐頁簽名或蓋章;
(六)使用簡易程式的行政處罰是否符合法定的條件,是否有由執法人員當場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當場處罰決定書》,並有執法人員的簽名或簽章;
(七)使用普通程式的行政處罰是否有立案審批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處理意見呈批表、單位負責人簽名等審批手續;
(八)調查案件事實和收集違法行為證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取證手段是否合法;
(九)行政執法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方面的執法文書是否按法定的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十)給予行政罰款處罰、沒收財產是否有合法票據及物品清單,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和罰繳分離制度;
(十一)行政處罰決定是否合法、適當;
(十二)實施自由裁量的執法主體是否有自由裁量權,其實施的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十三)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否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印章,以及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以及告知當事人的法律救濟途徑;
(十四)行政處罰依據、行政程式是否公開。
第八條 行政許可案卷評查的主要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是否合法;
(二)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是否合法;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請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
(四)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是否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五)依法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是否向許可申請人出具了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通知書;
(六)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是否說明理由,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
(七)除當場作出許可決定外,對需要核實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是否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並製作現場勘驗筆錄;
(八)依法應當聽證的許可事項,是否按照法定程式舉行聽證;
(九)涉及招標、拍賣、考試、考核、檢驗、檢測、檢疫等特定內容的行政許可事項是否適用了行政許可的特別規定;
(十)法律文書是否按法定送達方式在法定期限內送達當事人;
(十一)行政許可是否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票據使用是否合法;
(十二)對被許可人依法實施定期檢驗或註冊等監督檢查,是否有記錄的檔案。
第九條 行政強制案卷評查的主要內容:
(一)實施行政強制的主體是否合法;
(二)實施行政強制是否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三)實施行政強制的事實依據是否合法;
(四)對逾期未履行義務的行政相對人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以書面形式依法定程式送達相對人;
(五)行政執法主體是否依法作出書面行政強制決定書,並送達當事人;
(六)行政強制收取的費用是否合法,票據使用是否合法;
(七)實施行政強制是否按照法定期限進行,有無超期強制情形;
(八)實施行政強制後,是否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解除強制措施或進一步處理的決定。
第十條 行政徵收、徵用案卷評查的主要內容:
(一)實施行政徵收、徵用的主體是否合法;
(二)實施行政徵收、徵用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三)是否有擅自設立徵收、徵用項目或改變徵收、徵用範圍和標準的行為;
(四)實施徵收、徵用的程式是否合法;
(五)徵收的金錢、實物是否收繳國庫。
第十一條 行政複議案卷評查的主要內容:
(一)對符合複議條件的申請是否依法受理或是否按規定轉送有權機關處理;
(二)是否按法定程式、時限作出複議決定;
(三)在行政複議活動中有無違反覆議程式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其他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內容:
(一) 行政主體是否合法;
(二) 認定事實是否準確,證據是否充分;
(三) 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四) 程式是否合法;
(五) 決定是否合法、適當;
(六) 文書是否齊備、規範。
第十三條 各執法部門和單位應分別建立各類行政執法案件登記簿,並將案卷按序號排列。
第十四條 開展案卷評查應在案卷評查前向被評查部門和單位下達案卷評查書面通知。隨時進行的重點檢查、重點抽查,應在3日前向被評查部門或單位送達案卷評查通知書。
第十五條 評查案卷可採取分別閱卷評查方式,即將所評查的案卷集中,將被評查單位案卷分配給各評查人員評查打分,然後將各評查人員所打分數相加,再計算出平均分數,所得分數為被評查單位案卷評查得分。也可採取重複閱卷方式,即每名評查人員將全部被評查的案卷分別審閱一遍,獨立打分,然後將各評查人員所打分數相加,再計算出平均分數,所得分數為被評查單位案卷評查得分。
第十六條 評查人員評查執法案卷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對被評查單位執行統一評查標準。並將案卷評查結果向被評查單位主要負責人反饋,對存在的問題應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 被評查單位執法案卷最終所得分數須經評查小組負責人簽字後交由政府法制部門備存,以此作為年度行政執法責任制考評時對具體行政行為考評的記分依據。
第十八條 對行政執法不立卷或雖形成案卷但評查時不提供或不完全提供案卷的單位,除建議被評查單位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外,年終行政執法責任制考評時,按考評標準扣分。
第十九條 被評查單位對評查小組提出的執法案卷存在的問題,應根據法制部門(機構)的整改通知書認真進行整改,如次年案卷評查出現同類問題,對該單位加倍扣分。
第二十條 被評查單位及有關人員弄虛作假,欺騙案卷評查人員,或拒絕案卷評查的,除按行政執法責任制考評的相關辦法扣分外,同時按有關規定及程式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一條 案卷評查人員在案卷評查工作中違背公正、公平原則,徇私舞弊的,三年內不得參與案卷評查工作,並追究相應行政責任。
第二十二條 案卷評查的記分標準、具體實施程式等本辦法未明確的事項,由評查前制定的實施方案確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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