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6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著作權局以新廣出發〔2015〕4號印發《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行政處罰案卷評查辦法》。該《辦法》共1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行政處罰案卷評查辦法
- 印發機關:國家新聞出版總局 國家著作權局
- 文號:新廣出發〔2015〕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1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26日
檔案通知
辦法
標準
分類 | 項目 | 序號 | 評查內容 | 分值 | 評分方法及標準 |
基本規範(6分) | 基本規範 | 1 | 案由書寫規範。違法行為的性質填寫準確。 | 1 | 查看相關文書。案由書寫不規範的,每發現一處扣0.2分,直至扣完1分。 |
2 |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個人姓名、地址等。 | 2 | 查看相關文書。未根據案情或工商登記註冊信息確定“單位”或者“個人”的,每發現一處扣0.5分;“單位”、“個人”兩欄同時填寫的,每發現一處扣0.2分;當事人為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未填寫全稱的,每發現一處扣0.2分,直至扣完2分。 | ||
3 | 在立案和調查取證階段文書中,對違法行為的描述應當註明“涉嫌”兩字。 | 1 | 查看立案和調查取證階段文書,未註明“涉嫌”兩字的,每發現一處扣0.2分,直至扣完1分。 | ||
4 | 規範編寫對外文書文號。 | 1 | 查看相關文書。未按要求編寫文號或使用錯誤的,每發現一處扣0.2分,直至扣完1分。 | ||
5 | 文書字跡清楚,語言、文字、符號、數字使用規範。 | 1 | 查看文書。未規範書寫的,每發現一處扣0.2分,直至扣完1分。 | ||
立案審批(7分) | 立案審批 | 1 | 案件來源,如日常檢查、民眾舉報、交辦或移送等。 | 0.5 | 查看立案審批表。未註明案件來源的扣1分。 |
2 | 案情概要。包括描述當事人涉嫌違法事實、證據及涉嫌違反的具體法律條款。 | 2 | 查看立案審批表。無案情概要的扣2分,案情概要表述不規範的酌情扣分,直至扣完2分;其中立案依據未引用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全稱,或未註明具體條、款、項、目的扣1分。 | ||
3 | 承辦人、承辦部門、法制部門、承辦機構負責人、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意見、簽名及日期。 | 4 | 查看立案審批表。根據職責,承辦人、承辦部門、承辦機構負責人、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應當提出意見卻沒有簽名及日期的,每項扣1分,直至扣完4分。 | ||
4 | 立案時間。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在自發現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立案。 | 0.5 | 查看立案審批表。未在規定時間內立案或無立案時間的扣0.5分。 | ||
調查取證( 35分) | 調查程式 | 1 | 調查(檢查)程式規範。案件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案卷中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共同執法的文書記載或者在卷內調查取證檢查筆錄文書中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的簽名。 | 2 | 查看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等相關文書。少於2名執法人員簽名的扣1分。沒有填寫有效執法證件編號的扣1分。 |
筆錄製作 | 2 | 筆錄製作規範。(1)有現場調查詢問、檢查的具體時間和地點,有當事人或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為接受調查詢問的應當有委託書;(2)內容完整,包括表明身份,說明執法依據、註明或詢問違法事實與情節等;(3)有向當事人告知其享有迴避權的記載;(4)有檢查(調查)人員、記錄人員簽名;(5)有被檢查人或被調查人簽名,如當事人拒絕簽名應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筆錄上籤名並說明情況;(6)被檢查人或被詢問人認為筆錄內容無誤的,應在筆錄上註明“以上筆錄無誤”類似字樣,並簽名及註明日期;(7)一個案件有多處現場的,分別製作筆錄;一份筆錄對應一個被詢問人;(8)詢問內容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 8 | 查看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等相關文書。每項2分,填寫不規範沒發現一處扣0.5分,直至該項扣完。 | |
取證保存 | 3 | 案件證據的調取與保存規範。(1)註明證據的證明對象;(2)必須提取身份證、營業執照、許可證等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3)有取證的事由和證據;(4)有取證的具體時間和地點;(5)註明兩名以上取證人員的姓名及執法證件號;(6)有被取證人對所提取證據的意見、簽名或蓋章;被取證人拒絕簽名的,應當有見證人簽名或兩名以上執法人員所作的相應說明;(7)有物品保存期限、條件和地點;(8)需先行登記保存或查封扣押的,應有審批記載;(9)對現行登記保存或查封扣押的物品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做出處理決定,並有記載物品處理決定和處理結果的檔案。 | 13 | 查看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外的其他證據材料。(1)(3)(4)(5)(7)每項1分,其餘每項2分。每項中發現一處不規範的扣0.5分,直至該項扣完為止。 | |
強制措施 | 4 | 行政強制措施規範。(1)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2)實施前應當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如屬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的,應在24小時內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3)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必須是違法行為相關的場所、設施、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財物不得查封和扣押;(4)製作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等相關文書;(5)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6)延長查封、扣押期限需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且不得超過30日,延長決定應及時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7)《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現場筆錄》製作規範。 | 7 | 不符合(1)(2)(3)(4)項的直接扣完分7分,其餘每項中發現一處不規範的扣0.5分,直至該項扣完為止。 | |
調查終結 | 5 | 案情調查終結規範。(1)有當事人準確的基本情況;(2)準確闡述案件事實和調查經過;(3)處罰依據準確;(4)有辦案人員的明確處理意見和自由裁量權適用情況;(5)有辦案部門、法制部門、承辦機構、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的審批意見。 | 5 | 查看案件調查終結文書。每項1分。每項中發現一處不規範的扣0.5分,直至該項扣完為止。 | |
審查決定(34分) | 告知和申辯 | 1 | 事先告知規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製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1)有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理由和依據的條、款、項、目及處罰內容等完整記錄;(2)有告知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或當事人放棄此項權利的記載;(3)註明聯繫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等;(4)應載有行政執法主體的名稱及印章。 | 8 | 查看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每項2分。每項中發現一處不規範的扣0.5分,直至該項扣完。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式的,本環節0分。 |
聽證 | 2 | 聽證規範。擬作出責令停產整頓、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1)有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利的相關記載;(2)因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而未舉行聽證的,應有書面記載;(3)聽證通知書的內容完整規範,包括聽證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委託代理人、記錄人、主持人,告知當事人申請迴避權,行政機關名稱及印章和通知時間等;(4)聽證筆錄製作規範,包括辦案人員對違法事實、證據的認定,當事人的申辯和質證,以及雙方對處罰內容的主要分歧以及聽證時間、地點、主持人簽名、調查人員簽名、記錄人簽名、當事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等;(5)聽證報告規範,包括聽證時間、地點、參加人、記錄人、主持人,案件基本情況,辦案人員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相關證據、理由,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和要求、主持人的處理意見及簽名等。 | 6 | 查看聽證告知相關文書、聽證筆錄、聽證報告等。第(4)項2分,其餘每項1分,每項中發現一處不規範的扣0.5分,直至該項扣完為止。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式的,本環節0分。 | |
行政處罰審批 | 3 | 行政處罰決定的審批規範。(1)按行政處罰的法定審批許可權進行審批;(2)集體討論決定的行政處罰有案件討論的記錄,記錄內容應包括討論時間、地點、主持人、記錄人、討論內容、討論結果及參加人簽名。 | 4 | 查看行政處罰審批相關文書。每項2分,沒有法制部門覆核、未按行政處罰的法定批准許可權進行審批的第(1)項不得分;發現一處不規範的扣0.5分,直至該項扣完為止。 | |
行政處罰決定書 | 4 | 行政處罰決定書規範。(1)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2)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事實描述準確,有證據描述;(3)處罰種類明確、合法;(4)適用法律依據正確;有從輕、減輕或從重處罰的,必須有法定情節和法定依據;(5)有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6)有告知當事人救濟途徑;(7)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8)行政處罰內容有沒收有關物品的,應附有沒收物品清單等相關憑證。 | 16 | 查看行政處罰決定書。每項2分。每項中發現一處不規範的扣0.5分,直至該項扣完為止。 | |
送達和執行(12分) | 文書送達 | 1 | 文書送達規範。(1)註明受送達人、送達文書名稱及文號以及送達時間、地點等內容;(2)註明送達方式;(3)有送達人、收件人員的簽名或公告文書、掛號信回執等相關證明材料。 | 3 | 查看送達回證等。每項1分。每項中發現一處不規範的扣0.5分,直至該項扣完為止。 |
罰繳分離 | 2 | 罰款、沒收財物票據規範。(1)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或者繳費單;(2)沒收財物的應當有合法票據和物品清單;(3)符合國家罰繳分離的相關規定。 | 3 | 查看罰款、沒收財物票據及清單。每項1分。 | |
複查 | 3 | 責令當事人停業整頓或者改正違法行為的,應當有複查記錄。 | 2 | 查看相關文書。無複查記錄的扣2分,有複查記錄但表述不規範的,每處扣0.5分。 | |
強制執行 | 4 | 強制執行申請規範。(1)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向當事人發出催告書;(2)催告書送達10個工作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法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2 | 查看催告書、強制執行申請書及有關司法文書。因申請超過法定期限導致法院不予受理的直接扣完2分。每項1分,催告書、強制執行申請書內容不規範的,每處扣0.2分,直至扣完2分為止。 | |
結案 | 5 | 結案報告規範。結案報告應包括案由、當事人基本情況、案件事實、辦案經過、處罰決定、執行情況、辦案人員結案意見及相關審批意見、簽名和日期等。 | 2 | 查看結案報告。其中有漏填或填寫不規範的,每發現一處扣0.2分,直至扣完2分為止。 | |
卷宗歸檔(6分) | 歸檔 | 1 | 一案一卷(分正副卷的除外)。 | 0.5 | 查看結案卷宗。未一案一卷的扣0.5分。 |
2 | 使用統一規範的卷宗封面,一卷一號。 | 0.5 | 查看結案卷宗。未使用同一規範卷宗封面或未一卷一號的扣0.5分。 | ||
3 | 卷內目錄填寫規範。 | 0.5 | 查看結案卷宗。卷內目錄填寫不完整規範的扣0.5分。 | ||
4 | 卷內材料排列按執法文書目錄和辦案流程順序排列。 | 0.5 | 查看結案卷宗。卷內文書未按辦案流程排列的扣0.5分。 | ||
5 | 卷內文書逐頁編號。 | 0.5 | 查看結案卷宗。卷內文書無頁碼或頁碼不規範的扣0.5分。 | ||
6 | 卷內文書紙型統一。過大或過小的材料應當按卷宗大小進行襯貼或摺疊。 | 0.5 | 查看卷內有關文書。文書紙型不統一的扣0.5分。 | ||
7 | 卷內文書裝訂整齊,紙張無破損,文書上的金屬物應剔除。 | 0.5 | 查看結案卷宗。裝訂不整齊或有破損、有金屬物的扣0.5分。 | ||
8 | 卷內文字應當使用藍黑色、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鉛筆、原子筆、複寫紙書寫的,入卷前應當複印並由當事人簽名認可。 | 0.5 | 查看結案卷宗。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 ||
9 | 卷內文書空白處應當做劃線標註。 | 0.5 | 查看卷內有關文書。空白處未做劃線標註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直至扣完0.5分。 | ||
10 | 卷內文書塗改處應由與文書內容的有關人員簽字或按捺指印。 | 0.5 | 查看卷內有關文書。塗改處不符合要求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直至扣完。 | ||
11 | 不能隨文書裝訂立卷的證據或材料,應放入證據袋中,隨卷歸檔。 | 0.5 | 查看結案卷宗。不符合該項要求的扣0.5分。 | ||
12 | 行政處罰案卷應及時建卷歸檔。案件結案後15日內,各類文書應歸檔建卷。 | 0.5 | 案卷歸檔不及時的扣0.5分。 | ||
不合格 案卷 | 1 | 在法定許可權外使用強制措施的。 | 以查驗案卷文書為準。具有其中一項的,案卷不合格。 | ||
2 | 處罰主體錯誤、被處罰主體錯誤、主要證據不足、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處罰程式違法。 | ||||
3 | 弄虛作假,偽造、編造案卷文書及材料的。 | ||||
4 |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時間、被處罰主體、處罰內容缺項或者有明顯錯誤的。 | ||||
備 注 | 一、案卷評查滿分為100分,根據上述評分方法及標準進行扣分,如某一具體項目不是被評查案件的必須環節則該具體項目不扣分。95分以上為優秀,94—80分為良好, 79—6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二、加分項目(5分): 1.新型案件或複雜疑難案件,有良好推薦推廣作用的,加2分; 2.處罰決定書為較高質量的說理式文書,加2分; 3.被當地市級以上政府法制部門評為指導案例或優秀案卷的,加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