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6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著作權局以新廣出發〔2015〕3號印發《全國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依法行政示範點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2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依法行政示範點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國家新聞出版總局 國家著作權局
- 文號:新廣出發〔2015〕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1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26日
檔案通知,管理辦法,
檔案通知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家著作權局關於印發《全國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依法行政示範點管理辦法》的通知
新廣出發〔201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廣電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各省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機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面推進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充分發揮依法行政先進典型的示範引領作用,我局制定了《全國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依法行政示範點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家著作權局
2015年1月26日
管理辦法
全國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依法行政示範點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面推進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充分發揮依法行政先進典型的示範引領作用,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依法行政示範點是指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著作權局)授予的在推動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中制度完善、機構健全、措施得力、成效顯著,在全國具有示範效應的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條 申報全國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依法行政示範點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組織健全機制完善。成立由主要領導負責的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並實施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方案,有獨立的法制機構和專職法制工作人員,有必要的經費保障和辦公設施,有完善的定期匯報制度,有健全的依法行政考核評價體系。
(二)行政決策科學民主。重大行政決策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履行了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式。
(三)立法工作注重實效。根據立法許可權、程式以及行業、地方的實際需要,科學合理地制定立法計畫,起草法規、規章和制定規範性檔案廣泛聽取意見,充分反映社會各界的利益訴求,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立法評估機制完善。建立健全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和備案制度。
(四)行政執法制度健全。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不同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嚴格落實責任追究機制;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制,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種類、依據、標準、程式等;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主動接受上級部門和社會監督;建立案卷評查制,定期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建立執法評議考核制,規範評議內容、標準等事項。
(五)執法行為規範文明。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合法合規合理,行政執法主體適格、程式規範、行為文明,認真辦理轉辦交辦的案件,對違法行為查處及時有力,行政處罰案件均經法制機構審核,嚴格執行收繳分離和罰繳分離制度,執法案卷完整規範。
(六)行政監督健全有力。依法履行層級監督和專項監督職責。自覺接受監督,積極穩妥處理信訪、投訴、舉報案件,以及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糾錯問責機制完善。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條件。
(七)法治宣傳紮實有效。聯繫實際制定法治宣傳工作計畫,面向行政管理人員、執法人員、管理對象、全社會等不同對象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法治宣傳工作。把法治精神納入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教育培訓體系,積極開展入職培訓、法制骨幹培訓、管理對象培訓等工作。
(八)依法行政成效顯著。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觀念明顯增強,依法行政的能力明顯提高,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法治環境明顯改善,兩年內沒有出現因行政行為違法產生嚴重後果或引起惡劣社會影響的情況。
第四條 申報全國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依法行政示範點,實行自願申報的原則,省級以下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行政主管部門逐級申報,由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著作權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
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著作權局)提交本部門的書面申請材料。
第五條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著作權局)通過書面材料審核、實地考察等方式確定擬認定的示範點名單,並在有關媒體公示,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接受全社會監督,公示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六條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著作權局)根據公示結果,認定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為“全國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依法行政示範點”,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著作權局)適時開展示範點工作經驗交流,及時宣傳推廣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先進經驗與典型做法;對示範點在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有關評比考核中優先考慮;將示範點認定情況通報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八條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著作權局)對全國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依法行政示範點實行動態管理,對示範點進行不定期抽檢巡查,各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依法行政示範點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九條 全國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依法行政示範點應在年底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著作權局)報告當年依法行政的工作情況。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著作權局)撤銷其示範點:
(一)重大行政決策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行政行為嚴重違法的;
(三)一年內發生2起以上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案件中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為違法的。
第十一條 經法律法規授權或有關部門委託的具有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執法權的綜合執法機構,申報全國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依法行政示範點適用本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