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

《珠海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在2010.06.02由珠海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
  • 頒布時間:2010年06月02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已經2010年5月24日七屆15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日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規範我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案卷,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依法受委託的組織)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或者徵用等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形成的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卷宗材料。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是指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查、評議並實施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以下簡稱政府法制部門)會同監察、人事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
第四條 政府法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牽頭成立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小組,具體負責本級政府所屬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
第五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統一標準,客觀評價行政執法行為。
第六條 評查小組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評查。
第七條 定期評查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由評查小組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評查工作方案;
(二)書面通知被評查機關;
(三)被評查機關按照要求報送行政執法案卷目錄;
(四)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行政執法案卷;
(五)按照評查標準對行政執法案卷審查並評分,形成初評結果;
(六)聽取被評查機關對初評結果的意見;
(七)對初評結果進行覆核,確定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
(八)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評查結果。
第八條 不定期評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主要針對社會反響較大的行政執法活動和行政機關開展專項行政執法活動等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開展評查。不定期評查由評查小組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通知被評查機關評查時間和要求;
(二)調取行政執法案卷;
(三)審查行政執法案卷並形成評查結果;
(四)將評查結果反饋被評查機關;
(五)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評查結果。
第九條 評查標準分為基礎標準和一般標準。
基礎標準是認定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合法、適當的標準,分為合格與不合格兩個標準,只要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項基礎標準內容的,該案卷即為不合格行政執法案卷。
一般標準是針對基礎標準合格行政執法案卷文書的具體評查標準,採用百分制評分,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制定。
第十條 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的基礎標準:
(一)行政處罰實施主體是否合法;
(二)事實認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合法,證據與事實是否具有關聯性;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
(四)程式是否合法、文書是否完整齊全;
(五)自由裁量權運用是否適當;
(六)是否按規定實行罰繳分離。
第十一條 行政許可案卷評查的基礎標準:
(一)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具有實施該項行政許可的許可權;
(三)行政許可的程式是否合法;
(四)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否合法;
(五)行政許可收費是否符合規定。
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行政徵收或者徵用等行政執法行為的案卷參照本辦法有關標準評查。
第十三條 評查小組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時,被評查機關應當根據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行政執法案卷材料。
需要有關行政機關配合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配合。
第十四條 評查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行政機關對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評查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評查小組申請複查,評查小組自收到複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複查決定。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由政府法制部門予以通報。對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中發現的問題,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整改意見。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政府法制部門報告整改措施和整改結果。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
第十六條 評查小組調取和查閱行政執法案卷時,應當保證行政執法案卷的整潔和完好無缺。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束後,評查小組應當及時將行政執法案卷退回原行政機關。
第十七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和行政執法案卷管理等工作制度,並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自查工作。
第十八條 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過程中發現行政執法行為存在明顯違法情形的,政府法制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違反《珠海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由監察部門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一般標準可根據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情況進行調整。對於實施前已經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仍按原有標準進行評查。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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