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簡介
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我縣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意見》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詳細信息
一、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任務
2006年度全縣行政執法機關都要啟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任務是對2006年上半年結案的行政處罰案卷進行評查,梳理出行政處罰工作中的重點問題,組織整改提高。重點是針對行政處罰中程式缺失或不當等問題。
二、2006年度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步驟
(一)準備階段(2006年7月)。
1.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本機關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結案的行政處罰案件的案卷裝訂歸檔,列明目錄;已受理或立案,但未辦結的,擬寫說明材料;
2.明確本機關參加案卷評查工作的機構、人員;
(二)自評階段(2006年8月—9月中旬)。
1.對照方案和有關評查標準開展評查工作;
2.評出本機關適用一般程式的行政處罰優秀案卷1—3卷(沒有具體執法任務,或年辦理案件低於3件的,可以少評或
不評優秀案卷)。
(三)綜合評查階段(2006年9月下旬—10月)。
1.縣政府法制辦抽查縣政府各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處罰案卷;
2.縣政府法制辦對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上報的優秀案卷進行複查;
3.縣政府法制辦評出本縣3—10卷優秀案卷,並上報市政府法制辦。
(四)整改提高(2006年10月—11月)。
1.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梳理出本機關、本系統存在的突出問題;
2.對梳理出的問題擬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的具體標準、期限;
3.將整改工作情況報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及縣政府法制辦備案。
(五)總結階段(2006年11月—12月)。
1.縣政府法制辦會同縣直有關部門對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進行抽查;
2.縣級行政執法機關,各鄉(鎮)人民政府匯總本系統、本地區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情況,向縣法制辦報送總結。
3.縣政府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評定本地區優秀案卷並予彙編;
4.縣法制辦總結全縣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報告縣人民政府、縣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和市法制辦。
有關部門此前已布置並已開始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可以按原定計畫開展,但要對照方案要求,完善有關工作。
三、 評查工作的組織領導
為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抓好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縣人民政府成立以法制辦主任雷俊文同志任組長,縣監察局副局長王蕻同志任副組長,縣政府法制辦、縣監察局、縣檔案局抽調工作人員為成員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組。負責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全縣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評比全縣的優秀行政執法案卷。
各行政執法單位要組織好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並評出本單位的優秀行政執法案卷,匯總上報本單位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和整改提高情況。
附:2006年度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基本標準
2006年度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基本標準
為做好行政處罰案卷的評查工作,規範行政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和行政執法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標準。
一、行政處罰案卷的外觀要求
(一)符合行政處罰案卷管理規定。
(二)封面用語規範,書寫工整,無錯字、別字。
二、行政處罰的實體要求
(一) 主體合法
1.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具備法定資格。
2.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在法定職權內和管轄區域實施行政處罰。
3.被處罰主體認定準確。
(二)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1.違法事實與情節認定清楚,表述準確。
2.認定違法主體和違法行為的證據充分,並且主要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
(三)適用法律正確
1.實施行政處罰有明確和有效的法律依據。
2.適用法律正確,且引用條、款、項、目準確、完整。
(四)行政處罰的決定適當
有法定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情節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行政處罰時,一併糾正違法行為。
三、行政處罰的程式要求
行政處罰一般程式要求如下(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決定程式要求,由各部門自行制定):
(一)立案階段
1.有當事人基本情況。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或個人姓名、地址(住址)等。
2.有案件來源、案情簡要記載、立案依據等。
3.有承辦人和承辦機構的意見和簽名。
4.有有關負責人的審批意見及簽名。
5.有立案時間。包括申請立案和批准立案的時間。
(二)調查取證階段
1.兩名以上(含兩名,下同)執法人員共同執法。案卷中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共同執法的文書記載或在卷內調查取證文書中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的簽名。
2.檢查或調查筆錄:
(1)有檢查或調查詢問的時間、地點。
(2)有當事人或被詢問人基本情況。
(3)有檢查或詢問筆錄的完整內容。包括表明身份、說明執法依據、註明或詢問違法事實與情節等。
(4)有檢查人員或詢問人員簽名(或格式文書中有詢問人和記錄人姓名的記載)。
(5)筆錄有被檢查人或被詢問人簽名。如當事人拒絕簽名,應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名並予以說明。
(6)調查筆錄中有塗改之處,應有被調查人捺手印、蓋章或簽名。
3.調取與保存證據:
(1)註明被取證當事人。
(2)有取證事由和依據。
(3)有取證的具體時間、地點。
(4)有作為證據的物品的性狀描述等。
(5)有作為證據的物品的保存期限和地點。
(6)予以登記保存的物品,應有領導審批記載。
(7)有被取證的單位和個人簽名或蓋章。
(8)被登記保存的物品有處理決定和處理結果的文書。
4.調查終結報告(或案件處理審批表):
(1)有對案件來源的簡介。
(2)有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
(3)有違法事實和證據。
(4)有處罰的依據。
(5)有承辦人和承辦機構的意見及簽名。
(三)審查決定階段
1.告知和申辯
(1)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的文書應有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的完整記載。
(2)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的文書中應有告知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的記載。
(3)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的文書中應有當事人陳述申辯或放棄此項權利和記載。
(4)告知文書有行政機關的名稱及印章,並給予當事人適當的申辯時間。
(5)沒有告知文書的,通過筆錄等文書反映的,應有告知內容的記載,並有被調查人或被詢問人簽名。
2.聽證程式(適用需要舉行聽證的案件):
(1)法律規定應當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的有告知聽證權利的文書。
(2)因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而未舉行聽證的,應有書面記載。
(3)聽證通知書內容規範。包括聽證時間、聽證地點、聽證主持人、告知當事人申請迴避權、行政機關名稱及印章和通知時間等。
(4)聽證筆錄製作規範。包括有聽證時間、聽證地點、聽證內容、聽證主持人簽名、聽證記錄人簽名、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等。
(5)聽證報告內容規範。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紹、聽證情況簡介、主持人意見及簽名、報告形成時間等。
3.處罰審批程式:
(1)按行政處罰的法定批准許可權進行審批。
(2)集體討論決定的行政處罰有案件討論的記錄,記錄內容應包括討論時間、地點、主持人、記錄人、討論內容、討論結果及參加人簽名等。
(3)報上級機關批准的行政處罰有報批文書,並有上級機關意見及印章。報批文書應包括報送機關全稱、案由和案情陳述、處理建議、報送時間、上級機關批准時間等。
4.行政處罰決定書:
(1)有法人、其他組織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或個人姓名、地址(住址)。
(2)有經查明的違法事實和證據。
(3)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有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告知當事人罰款繳付的指定銀行的名稱、地址等;告知若逾期繳納罰款加處每日3%罰款的規定。
(5)有告知當事人如不服從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印章。
(7)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四)送達和執行階段:
1.送達文書規範。直接送達的包括有送達地點、送達時間、被送達人或見證人簽名、送達人簽名;其他方式送達的,應符合法定程式。
2.給予罰款處罰的應有合法票據。
3.沒收財物的應有規定票據和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