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試行)

2016年8月2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評查範圍及標準、評查程式、評查結果、附則5章23條,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司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國家知識產權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6年8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6年8月25日
通知,辦法,附表,附表1,附表2,附表3,

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要求,進一步規範專利行政執法行為,推進執法辦案量質雙升,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我局組織制定《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與建議請及時報告。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6年8月25日

辦法

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加強專利行政執法監督,規範專利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專利行政執法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以下簡稱“案卷評查”),是指上級專利行政管理機關通過對下級專利行政管理機關的專利行政執法案卷實施的檢查,對其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文書的規範性等進行評價,並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督促整改的行為。
第三條 案卷評查工作應當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則,客觀公正評價專利行政執法行為。
第二章 評查範圍及標準
第四條 專利行政執法案卷是指在專利行政執法過程中,依照法定程式直接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實情況、體現執法環節、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按照一定的邏輯結構形成的檔案材料,包括查處假冒專利、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和調解其他糾紛三類。
正在進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程式且尚未結案的專利行政執法案卷,一般不納入評查範圍。
專利行政執法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在案件辦結完畢後20日內對案件材料進行歸檔,一案一卷,分門別類,統一編號,妥善保管。
第五條 案卷評查標準包括案件質量評查標準和文書材料立卷規範標準。
第六條 案件質量評查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即執法主體是否具有專利行政執法的法定許可權;
(二)執法人員是否具有執法資格;
(三)執法案卷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五)行政執法的程式是否合法;
(六)是否存在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的情況;
(七)行政執法行為是否明顯不當;
(八)是否存在導致行政執法行為無效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文書材料立卷規範標準是指專利行政執法案卷立卷歸檔的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利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執法文書是否完整齊備、使用是否規範正確;
(二)案卷內容和裝訂質量是否合格,歸檔是否規範、正確。
第三章 評查程式
第八條 全國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行政管理機關根據需求,自行決定開展頻次。
第九條 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可以採取全面評查、重點評查、專項評查等方式進行;也可以結合執法檢查等工作進行。
第十條 開展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可以成立若干評查組,評查組人員應為三名以上的單數、由專利行政管理機關遴選的業務骨幹組成。
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可以根據需要商請法制、監察等部門派員參加。
第十一條 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可以採取隨機抽卷、指定選卷或推薦案卷等方式確定被評查的案卷。
案卷評查原則上以查閱案件卷宗為主,可以直接調閱執法卷宗,也可以採取報送執法案卷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詢問相關行政執法人員,了解有關情況。被評查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二條 評查組應從專利行政執法案件質量評查標準、專利行政執法文書材料立卷規範標準兩方面進行評查,形成書面初評意見,並由評查人簽名。初評意見包括被評查案卷等次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初評意見應當向被評查單位反映,並聽取意見。
第十三條 案卷等次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種。
第十四條 主持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專利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評查組初評意見進行覆核,形成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
被評查單位與評查組對被評查案卷的等次和存在主要問題有較大爭議的,應當重點覆核。重點覆核時可以組織專家論證,並邀請被評查單位參加。
第十五條 進行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時,應當遵守相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泄漏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章 評查結果
第十六條 主持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專利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被評查單位書面反饋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對優秀專利行政執法案卷的執法單位、執法人員給予表彰獎勵;對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質量進步明顯的執法單位、執法人員給予適當形式鼓勵。
主持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專利行政管理機關對不合格的案卷應督促整改。被評查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並書面報告整改措施和整改結果。
第十七條 下級專利行政管理機關在案卷評查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向上級專利行政管理機關書面報送案卷評查工作情況。
第十八條 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
第十九條 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應當作為年度專利行政執法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專利行政管理機關在開展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同時,可以參照本辦法對電子商務、展會等領域的專利執法案卷進行評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利行政管理機關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表

附表1

調處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案卷評查標準
評查項目
分值
評查內容和要求
評分細則
主體部分
10
1.執法機關主體適格,實施行政調處行為符合法定職責許可權。
2.承辦案件的人員應具備行政執法資格。
3.案件當事人主體適格。
1.不具有行政調處權的部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與其職權不符執法文書的,不合格。
2.行政機關或授權組織超越法定職權實施行政處理的,不合格。
3.未經依法委託的組織或雖經依法委託但超越了委託的範圍從事行政處理活動的,不合格。
4.指派不具備執法資格的人員承辦案件的,不合格。
5.案件當事人認定錯誤對其作出行政處理的,不合格;案件當事人認定不當但未影響處理結果的扣5分,對處理結果有影響的扣10分。
事實部分
15
1.案件事實部分認定清楚。
1.對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法律事件或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的內容、情節、性質等未核實並未在執法文書上記載清楚的,扣5分。
2.執法文書記載的內容前後不一致的,扣5分。
3.被控侵權人的違法行為不在法定追訴時效內,扣5分。
證據部分
20
1.證據合法、有效,足以證明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後果。
2.證據應當充分,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形成有效的證據鏈。
3.案件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應當經質證,提取證據應當符合法定程式。
1.作出處理決定書所依據的證據未達到合法有效,證據之間不能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的,扣4分。
2.提取證據的方式和程式不合法的,扣4分。
3.證據不充分,無法證明法律事件或行為的事實、情節、性質及後果的,扣1-4分。
4.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包括: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抽樣取證物品清單、涉案物品清單、現場照片、調查(詢問)筆錄、執法文書的送達回證以及當事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許可證等證據材料,應有當事人簽字確認的記錄和執法人員的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註明拒簽的理由,有見證人的應由見證人簽字等的,扣1-4分。
5.調查筆錄等書證材料時間、地點記載不正確、前後不一致的,扣4分。
適用法律依據部分
10
1.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準確、完整和有效。
2.文書中引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名稱應使用全稱,引用依據條、款、項內容準確、完整。
1.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錯誤或無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合格。
2.引用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填寫不規範、不完整的,扣2分。
3.引用法律、法規依據未具體明確到條、款、項的扣2分;條、款、項指稱錯誤的扣5分;引用依據內容不準確的扣5分,不完整的,扣2分。
執法程式部分
30
1.案件辦理的步驟和流程完整、規範。
1.案件辦理不符合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基本步驟和流程的,扣2分。
2.作出或者撤銷立案、抽樣取證、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行政強制執行等決定未填寫相應的案件審批表,未按照規定辦理內部審批手續的,扣1分。
3.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機關處理的案件,未及時辦理移送手續或沒有移送記錄的,扣1分。
4.案件處理中未依法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期限的,扣2分。
5.未按程式製作專利行政執法審理筆錄的,扣2分。
6.對已確定的處理意見,未經合法程式改變專利行政執法決定沒有充分的法律或事實理由的,扣1分。
7.處理決定書作出後,未及時結案的,扣1分。
2.案件辦理符合執法規範要求。
1.現場檢查(勘驗)、調查取證時沒有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的執法人員進行的,扣3分;執法人員未向當事人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並未在執法文書上記載和確認的,扣2分。
2.處理決定書等執法文書的送達不符合法定的方式、時限和程式,沒有相應的送達回證,或未按規定送達並未提取當事人的簽收憑證的,扣1-2分。
3.開展調查取證後,沒有製作案件調查筆錄的,扣2分。
4.案件辦結後未製作結案審批表,並未有行政機關負責人簽署的意見的,扣1分。
3.案件辦理符合法定時限要求。
1.收到處理請求書後,未在法定期限內立案的,扣2分。
2.登記保存證據、查封扣押物品的處理不符合法定的期限要求;依法應當解除登記保存或查封的,未在法定的期限內及時解除、返還物品的,扣1分。
3.沒有在立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請求書及其附屬檔案的副本送達被請求人的,扣2分。
4.決定進行口頭審理,沒有在口頭審理至少3個工作日前將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的,扣1分。
5.沒有在法定期限內結案的,扣4分。
案卷文書製作標準部分
15
1.法律文書製作完整、正確。
1.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書形式上不符合法律文書的製作要求,對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記載不完整、正確無誤,對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陳述不清楚,對違法行為作出專利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不準確、清楚,未明確告知處理決定書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未正確告知當事人救濟的途徑和期限,沒有專利行政執法實施機關的署名、印章和作出日期的,酌情扣1-2分。
2.口審筆錄。口審筆錄沒有舉行口審的起止時間、地點、方式,未記載參加口審人員的基本情況,沒有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以及當事人雙方質證、辯論的情況,沒有當事人最後陳述意見,沒有審理人員、記錄人、當事人審核後的簽名或蓋章和日期的,酌情扣1-2分。
3.集體討論記錄。對重大、複雜案件的集體討論未製作討論記錄,未載明主持人、參加人、記錄人和討論的事項、具體意見、最終結論,沒有參加人的簽名或蓋章的,酌情扣1-2分。
1.法律文書格式正確,形式規範。
2.案卷裝訂符合要求。
1.卷內書寫文書有用鉛筆、原子筆或紅墨水筆書寫的,扣1分。
2.卷內文書應當有執法人員簽名而未簽名的,發現一處扣2分。
3.現場檢查、調查詢問等筆錄內容有改動,未經被檢查或詢問的當事人簽字或捺指印確認的,發現一處扣1分。
4.對外使用的一般執法文書未加蓋行政執法機關印章的,扣2分。
5.對外使用的一般法律文書沒有標明日期或標錯日期的,扣2分。
6.對外執法文書對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及其他文書時間、地點記載錯誤或前後不一致的,扣1分。
7.案卷裝訂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上述各項總計8分,扣完為止。

附表2

查處假冒專利案件案卷評查標準
評查項目
分值
評查內容和要求
評分細則
主體部分
10
1.執法機關主體適格,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符合法定職責許可權。
2.承辦案件的人員應具備行政執法資格。
3.行政相對人應當主體適格,依法能夠獨立行使權利和承擔法律責任。
1.不具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作出與其職權不符執法文書的,不合格。
2.行政機關或授權組織超越法定職權實施行政處罰的,不合格。
3.未經依法委託的組織或雖經依法委託但超越了委託的範圍從事行政處罰活動的,不合格。
4.指派不具備執法資格的人員承辦案件的,不合格。
5.行政相對人認定錯誤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不合格;行政相對人認定不當但未影響處理結果的扣5分,對處理結果有影響的扣10分。
事實部分
15
1.被查處的違法行為事實認定清楚。
1.對違法行為的事實認定錯誤或者主要事實不清的,不合格。
2.基本事實清楚但執法文書對違法事實的描述不夠清楚,尚未影響對案件作出正確處理的扣5分,影響案件正確處理的,扣10分。
3.執法文書記載的內容前後不一致的,扣5分。
證據部分
20
1.證據合法、有效,足以證明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後果。
2.證據應當充分,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形成有效的證據鏈。
3.提取證據應當符合法定程式。
1.證據不足,不能證明當事人有違法事實而作出錯誤決定的,不合格。
2.證據認定錯誤,導致對當事人身份或者事實認定錯誤的,不合格。
3.證據認定有瑕疵,尚未影響對案件作出正確處理的扣5分;影響案件正確處理的扣10分。
4.證據蒐集不充分或者證據之間不能相互印證、形不成證據鏈的,如證據無法證明法律事件或行為的事實、情節、性質及後果,對當事人的身份證明、營業執照、許可證等應當提取的證據沒有全部提取,扣1-5分。
5.調查筆錄等書證材料時間、地點記載不正確、前後不一致的,扣1-5分。
6.提取證據的方式和程式不合法、規範的,扣1-5分;偽造證據的,不合格。
適用法律依據部分
10
1.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準確、完整和有效。
2.文書中引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名稱應使用全稱,引用依據條、款、項內容準確、完整。
1.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錯誤或無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合格。
2.引用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填寫不規範、不完整的,扣2分。
3.引用法律、法規依據未具體明確到條、款、項的扣2分;條、款、項指稱錯誤的扣5分;引用依據內容不準確的扣5分,不完整的,扣2分。
行政執法程式
部分
30
1.立案應符合法定時限要求。
1.收到舉報或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涉嫌違法行為後,沒有在法定期限內立案的,扣2分。
2.調查取證應符合法定程式,有相應的筆錄和證據清單;有關證據材料應經當事人簽字確認或者註明情況。
1.現場檢查(勘驗)、調查取證時沒有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的執法人員進行的,扣3分;執法人員未向當事人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並未在執法文書上記載和確認的,扣2分。
2.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材料,包括現場勘驗筆錄、抽樣取證物品清單、調查(詢問)筆錄、當事人身份證明檔案、執法文書的送達回證等,未經相關當事人或者現場負責人、代收人簽字確認的,或者應當由相關當事人簽字確認但當事人拒絕簽字、行政執法人員未註明情況或未由現場的其他人簽名見證的,扣1-4分。
3.抽樣取證涉案產品未出具抽樣物品清單以及製作調查筆錄的,缺一項扣2分;查封、扣押涉嫌假冒專利產品未出具通知書、清單以及製作調查筆錄的,缺一項扣2分。
4.對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沒有製作筆錄和清單的,扣2分;未在7日內作出處理的,扣1分。
5.登記保存證據、查封扣押物品的處理不符合法定的期限要求;依法應當解除登記保存或查封的,未在法定的期限內及時解除、返還物品的,扣1分。
3.行政處罰的審查、決定應當完整、規範,有相應的文書記載;履行有關權利告知、聽取陳述和申辯、聽證等的程式要求。
1.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未依法預先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或者要求聽證的權利,不合格。
2.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中有告知內容錯誤或者告知權利、期限不明確的,扣2分;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告知處罰種類、罰款數額不明確的,扣2分。
3.符合聽證條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未在舉行聽證7日前送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的,扣2分;無法定理由不依法組織聽證的,扣10分。
4.雖舉行聽證,未製作行政處罰聽證筆錄或聽證報告的,扣5分;行政處罰聽證筆錄內容不完整或填寫有錯誤的,發現一處扣1分。
5.情節複雜或者對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未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扣1-2分。
4.法律文書應在法定期限內送達;行政處罰的執行應有執行依據,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1.沒有按照規定時間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的,扣1分;缺少送達回執或有效送達憑證的,扣1分。
2.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無相應執法文書的扣5分。
3.責令整改通知書內容不完整或填寫錯誤的,扣2分。
4.對罰款的行政處罰未實行罰繳分離,未由當事人持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的,扣3分。
5.結案應符合法定時限要求,製作結案報告。
1.沒有在法定期限內結案的,扣4分。
2.案件辦結後未製作結案審批表,並未有行政機關負責人簽署的意見的,扣1分。
行政執法程式部分總計30分,扣完為止。
案卷
文書
製作
標準
部分
15
1.法律文書製作完整、正確。
1.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形式上不符合法律文書的製作要求,對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記載不完整、正確無誤,對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陳述不清楚,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不準確、清楚,未明確告知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未正確告知當事人救濟的途徑和期限,沒有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署名、印章和作出日期的,酌情扣1-3分。
2.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沒有舉行聽證的起止時間、地點、方式,未記載參加聽證人員的基本情況,沒有案件調查人員對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處罰建議的闡述,沒有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以及調查人員與當事人雙方質證、辯論的情況,沒有當事人最後陳述意見,沒有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人以及聽證當事人審核後的簽名或蓋章和日期的,酌情扣1-2分。
3.集體討論記錄。對重大、複雜案件的集體討論未製作討論記錄,未載明主持人、參加人、記錄人和討論的事項、具體意見、最終結論,沒有參加人的簽名或蓋章的,酌情扣1-2分。
1.法律文書格式正確,形式規範。
2.案卷裝訂符合要求。
1.卷內書寫文書有用鉛筆、原子筆或紅墨水筆書寫的,扣1分。
2.卷內文書應當有執法人員簽名而未簽名的,發現一處扣1分。
3.現場檢查、調查詢問等筆錄內容有改動,未經被檢查或詢問的當事人簽字或捺指印確認的,發現一處扣1分。
4.對外使用的一般執法文書未加蓋行政執法機關印章的,扣2分。
5.對外使用的一般法律文書沒有標明日期或標錯日期的,扣2分。
6.對外執法文書對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及其他文書時間、地點記載錯誤或前後不一致的,扣1分。
7.案卷裝訂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上述各項總計8分,扣完為止。

附表3

調解其他專利糾紛案卷評查標準
評查項目
分值
評查內容和要求
評分細則
主體部分
20
1.執法機關主體適格,實施行政調解行為符合法定職責許可權。
2.承辦案件的人員應具備行政執法資格。
3.案件當事人主體適格。
1.不具有行政調解權的部門作出行政調解書或者作出與其職權不符法律文書的,不合格。
2.行政機關或授權組織超越法定職權進行行政調解的,不合格。
3.未經依法委託的組織或雖經依法委託但超越了委託的範圍從事行政調解活動的,不合格。
4.指派不具備執法資格的人員承辦案件的,扣10分。
5.案件當事人主體不適格(如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等),扣10分。
調解程式部分
50
1.案件辦理的步驟和流程完整、規範。
2.案件辦理符合執法規範要求。
3.案件辦理符合法定時限要求。
1.應當有請求人請求調解的請求書,專利管理部門發出的意見陳述書,被請求人的意見陳述書,缺一項扣5分,本項總計15分。
2.案件處理中未依法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期限的,扣3分。
3、收到調解請求書後,未及時將請求書副本通過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被請求人的,扣3分。
4.被請求人不同意調解的,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通知請求人。缺不予立案通知書的,扣5分,缺送達證的,扣2分。
5.被請求人同意調解的,製作立案通知書,並通知請求人(送達證)。缺立案通知書的,扣5分,缺送達證的,扣2分。
6.案件立案應當有立案審批表,沒有審批表或者沒有簽署審批意見的,扣5分。
7.調解協定書作出後,未及時結案的,扣5分。
8.案件辦結後未製作結案審批表,並未有行政機關負責人簽署的意見,扣5分。
案卷文書製作標準部分
30
1.法律文書製作完整、正確。
1.調解協定書形式上不符合法律文書的製作要求,對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記載不完整、正確無誤,沒有專利行政執法實施機關的署名、印章和作出日期的,酌情扣1-6分。
2.調解筆錄。調解筆錄沒有時間、地點,未記載參加人員的基本情況,未按規定要求製作,沒有當事人審核後的簽名或蓋章和日期的,酌情扣1-4分。
1.法律文書格式正確,形式規範。
2.案卷裝訂符合要求。
1.卷內書寫文書有用鉛筆、原子筆或紅墨水筆書寫的,發現一處扣1分。
2.卷內文書應當有執法人員簽名而未簽名的,發現一處扣1分。
3.對外使用的一般執法文書未加蓋行政執法機關印章的,扣2分。
4.對外使用的一般法律文書沒有標明日期或標錯日期的,扣2分。
5.案卷裝訂不符合要求的扣4分。
上述各項總計20分,扣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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