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

《汕頭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在2013.01.10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3.01.10
  • 實施時間:2013.03.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評查方法和程式,第三章 評查內容和標準,第四章 評查結果套用與處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區(縣)人民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
市、區(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以下簡稱政府法制部門)組織開展本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並協調、指導、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
第四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遵循公平、公正、標準統一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法制部門和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科學化、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第六條 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應當符合檔案、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第七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具有法制工作實踐經驗的人員、有關專業人員等參加。

第二章 評查方法和程式

第八條 政府法制部門應當適時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評查時應當結合被評查行政執法機關的實際,採取隨機抽取案卷評查、選送案卷評查或者其他評查方法。
第九條 政府法制部門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訂評查方案,明確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範圍、內容、方法、步驟、時限、標準和要求等;
(二)對被評查行政執法機關採取隨機抽取案卷方法評查的,從其報送的行政執法案卷目錄中按比例隨機抽取行政執法案卷;採取選送案卷方法評查的,由其報送自選行政執法案卷;
(三)行政執法案卷可以在政府法制部門確定的地點評查,也可以在被評查行政執法機關現場評查;
(四)按照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標準對行政執法案卷進行審查、評分,形成初評結果;
(五)聽取被評查行政執法機關對初評結果的意見,根據其意見對行政執法案卷進行覆核,對確認有誤的評判予以修正,並確定評查結果;
(六)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並通報;
(七)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束後,向被評查行政執法機關移交行政執法案卷。
第十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人員調取和評查案卷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被評查行政執法案卷的整潔和完好無損。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評查時,應當由專人保管、專人評查。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人員進行案卷評查時應當公平、公正,不得隱瞞案卷問題或者篡改案卷內容。評查人員與被評查行政執法案卷的行政執法事項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公正評查的,應當申請迴避;未申請迴避的,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指令迴避,被評查行政執法機關也可以提出迴避申請。
第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每年組織對本機關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評查,並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行政執法案卷目錄及評查情況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

第三章 評查內容和標準

第十三條 政府法制部門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應當主要評查下列內容:
(一)行政執法行為主體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
(二)行政執法行為現行有效的法定依據,執法程式和時限的法定性;
(三)行政執法行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四)行政執法行為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裁量的適當性;
(五)行政執法文書、記錄內容等的規範;
(六)行政執法文書的送達形式;
(七)行政執法決定的執行形式;
(八)行政執法文書和材料的立卷歸檔情況;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標準應當包括:
(一)基礎標準,是認定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合法、適當的標準。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項基礎標準內容的案卷即為不合格行政執法案卷,按零分計,不再進行規範性標準的評查;
(二)規範性標準,是卷內文書的基本要素是否齊備、規範的標準,也是對基礎標準合格的行政執法案卷的具體評查標準,採用百分制評分。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應當一案一評,實行百分制,根據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標準,評定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四章 評查結果套用與處理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應當作為評價行政執法機關領導幹部政績和行政執法人員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結合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建立健全糾錯機制,研究制定改進行政執法工作的整改措施。
第十八條 對不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行政執法機關,政府法制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九條 對不符合規範性標準的行政執法案卷,政府法制部門應當依法發出《行政執法督察建議書》或者採取其他形式,通知被評查行政執法機關改進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條 對不符合基礎標準的行政執法案卷,應當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由政府法制部門依法發出《行政執法督察建議書》,建議被評查行政執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式撤銷該行政執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根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存在應當撤銷行政執法行為的情形,但撤銷該行政執法行為給行政相對人或者國家利益、集體利益、他人利益造成更大損失的,可以不予撤銷,但應當確認該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 被評查行政執法機關接到政府法制部門的《行政執法督察建議書》後,應當按照要求改進行政執法工作或者撤銷行政執法行為,並將落實情況反饋政府法制部門。
被評查行政執法機關逾期不改進行政執法工作或者撤銷行政執法行為的,政府法制部門可以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執法督察決定書》。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從被評定為優秀、不合格的行政執法案卷中選出典型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點評,以此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政府法制部門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束後,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對行政執法案卷優秀率、合格率較高的被評查行政執法機關給予通報表揚;對行政執法案卷不合格率較高的被評查行政執法機關給予通報批評,並責成相關行政執法人員重新進行行政執法資格培訓。
第二十五條 政府法制部門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的,依照《汕頭市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機關,是指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案卷,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徵收、行政徵用、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活動中形成的法律文書和材料等經依法歸檔的案卷。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對本機關行政執法機構,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對本機關所屬下級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受其委託的執法單位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參照本辦法規定進行。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參照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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