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

泰安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開展,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部門(組織),是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的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行政機關、省以上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執法組織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接受委託的行政執法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案卷,是指行政執法部門(組織)在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複議、行政徵收、行政裁決、行政給付、行政確認等具體行政行為時形成的案卷。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部門(組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部門(組織)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行政執法部門(組織)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領導本系統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並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活動每年定期開展。由各級行政執法部門(組織)先行自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會同監察、人事等部門對本轄區內的行政執法部門(組織)採取全面檢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辦法組織進行。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結果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體系,並作為進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依據。
第二章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程式及內容
第六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應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程式和標準,確保工作質量和效果。
第七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會同監察、人事等部門組成評查工作小組;
(二)聽取被評查單位自查情況的匯報;
(三)評查工作小組從執法主體、執法對象、認定事實、收集證據、程式流程、適用法律依據、文書格式、立卷質量等方面進行檢查和評議;
(四)綜合確定評查結果。
第八條 行政執法主體的評查內容:
(一)行政執法部門(組織)是否屬於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或依法接受委託執法的組織;
(二)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有執法資格,是否取得省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或向人民政府依法備案的行政執法證件;
(三)行政執法部門(組織)是否具有從事該執法行為的法定許可權,是否存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
(四)是否具有違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行政許可程式的評查內容: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請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
(二)依法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是否向許可申請人出具了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通知書;
(三)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是否說明理由並在規定期限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
(四)除當場作出許可決定外,對需要核實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是否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並製作現場勘驗筆錄;
(五)依法應舉行聽證的許可事項,是否按照法定程式舉行了聽證;
(六)是否對被許可人依法進行定期檢驗或註冊等實施監督檢查,有無記錄;
(七)涉及招標、拍賣、考試、考核、檢驗、檢測、檢疫等特定內容的行政許可事項是否適用了行政許可的特別規定;
(八)行政許可是否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並使用合法票據;
(九)法律文書是否在規定的期限內送達;
(十)是否有違反行政許可程式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行政處罰程式的評查內容:
(一)行政處罰前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重大行政處罰是否履行了聽證告知義務;
(二)重大行政處罰是否向有關機關備案;
(三)適用簡易程式的行政處罰是否符合法定的條件,《當場處罰決定書》的形式和載明的事項是否符合《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四)適用一般程式的行政處罰是否有立案審批表、案件調查報告、處理意見呈批表、單位負責人簽名等審批手續;
(五)調查案件事實和收集違法行為證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證據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有關要求,收集的證據是否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依據;
(六)行政執法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方面的執法文書是否依法送達當事人;
(七)行政處罰聽證程式是否符合法律的程式規定;
(八)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是否有合法票據及物品清單,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
(九)是否有違反行政處罰程式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行政強制程式的評查內容:
(一)對逾期未履行義務的行政相對人是否履行告知義務,並以書面形式依法定程式送達相對人;
(二)行政執法主體是否依法作出行政強制決定書,並按規定送達行政相對人;
(三)行政強制收取的費用是否合法,票據使用是否合法;
(四)實施行政強制是否按照法定期限進行,有無超期強制情形;
(五)是否有違反行政強制程式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行政複議程式的評查內容:
(一)對符合複議條件的申請是否依法受理,是否按規定轉送有權機關處理;
(二)是否按法定程式、時限作出複議決定;
(三)在行政複議活動中是否有違反行政複議程式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證據、適用法律依據等方面的評查內容: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併合法有效;
(二)行政處理決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
(三)行政處理決定是否公正合理;
(四)其他需要評查的內容。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案卷裝訂方面的評查內容:
(一)是否做到一案一卷;
(二)卷皮是否按規定內容填寫;
(三)卷宗目錄填寫是否規範;
(四)卷內材料排列順序是否正確;
(五)卷內材料是否編有頁碼;
(六)其他有關立卷質量的評查內容。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具體方案和標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制定並發布。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結果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向各行政執法部門(組織)進行通報。對評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並反饋給行政執法部門(組織),或根據《泰安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追究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組織)及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可根據本地、本部門的實際,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