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

《廣東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是為了規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加強行政執法內部監督制約,確保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辦法。2016年12月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8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
  • 發布機構:廣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6年12月8日
  • 實施日期:2017年3月1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廣東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加強行政執法內部監督制約,確保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案卷進行評議、考核、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應當依法、公平、公正開展,堅持實體規範與程式規範相結合、評查結果與落實執法責任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評查主體,負責對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評查,具體工作由其法制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是本系統、本部門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評查主體,負責對本系統、本部門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評查,具體工作由其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承擔。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信息化建設。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其上一年度或者本年度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一次評查。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結合年度依法行政考評工作,把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情況作為重要內容。
第二章 評查方式與程式
第八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
抽查可以採取隨機抽取和自行選送的方式。
第九條 評查主體可以設立若干評查小組,開展案卷評查工作。
評查主體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專家、學者、行政執法人員等參加。
第十條 評查工作人員可能影響公正評查的,應當迴避。
評查工作人員應當分別查閱案卷,獨立評分,書面記錄評查得分、扣分理由並簽名。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以查閱行政執法案卷為主,結合聽取匯報、問卷調查、電子信息統計等形式進行;必要時,可以向受評查案卷的承辦人員、案卷管理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訂評查工作方案,明確案卷評查的時間、範圍、步驟和要求等。
(二)確定評查小組及其評查工作人員,並進行必要培訓。
(三)評查小組進行評查,評定每個受評查案卷的等次。
(四)評查小組向評查主體提交評查小組報告。
(五)評查主體對評查小組報告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對不合格的案卷進行複評。
(六)評查主體將審核後的評查小組報告反饋給評查對象。
(七)評查對象對評查小組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查小組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評查主體提出書面覆核申請;評查主體應當在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告知被考評對象。
(八)評查主體對評查小組報告進行梳理、研究、匯總,形成評查總體報告並進行通報。
第十三條 評查小組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查對象;
(二)評查工作人員;
(三)評查案卷的數量、名稱及卷宗號;
(四)等次評定情況;
(五)評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六)整改建議。
第三章 評查內容與標準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執法決定認定的事實、證據;
(二)執法決定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執法程式;
(四)執法主體資格、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及執法許可權;
(五)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情況;
(六)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七)執法文書的格式;
(八)執法文書的送達;
(九)執法決定的執行;
(十)案件結案後歸檔的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評查主體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對具體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實行百分制。根據評查標準進行評分,評定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個等次:
(一)未滿60分的,為不合格;
(二)60分以上未滿75分的,為合格;
(三)75分以上未滿90分的,為良好;
(四)90分以上的,為優秀。
第十七條 案卷記錄的行政執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評定記錄該行政執法行為的案卷為不合格行政執法案卷:
(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依據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五)執法主體不合法、行政執法人員不具備執法資格。
第四章 評查結果與處理
第十八條 評查主體可以將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情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公布。
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總體報告,應當報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評查小組在案卷評查過程中發現行政執法違法或者明顯不當,應當要求評查對象改正;能夠當場改正的,評查對象應噹噹場改正。
第二十條 政府法制機構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中,發現行政執法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發出《行政執法督察建議書》,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議;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發出《行政執法督察決定書》,予以糾正或者責令改正:
(一)執法主體、執法許可權、執法程式不合法,執法決定不合法或者明顯不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拒絕接受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
(三)干擾、阻擾案卷評查活動的。
政府法制機構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過程中,發現行政執法主體製作虛假案卷材料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發出《行政執法督察決定書》,予以糾正或者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督察建議書》之日起30日內整改落實,並向提出建議的政府法制機構報送整改落實情況。
行政執法主體對《行政執法督察建議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執法督察建議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申請複查,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複查。對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發出的《行政執法督察建議書》有異議的,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申請複查。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督察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執行,並在30日內向發出決定的政府法制機構報送執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在案卷評查過程中,依法可以對本系統、本部門存在的問題作出監督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監督處理,下級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內設機構應當及時整改落實。
第二十五條 對於不合格案卷較多的行政執法主體,法制機構可以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執法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對於承辦不合格案卷較多的行政執法人員,所在單位予以通報批評,法制機構可以建議調離執法崗位。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人員在案卷評查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對受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的案卷評查,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16年12月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89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廣東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五章二十八條,規範了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方式與程式、內容與標準、評查結果與處理,為加強行政執法內部監督制約,確保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促進依法行政提供了政策依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