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雙版納州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辦法

《西雙版納州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辦法》已經十三屆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2月21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雙版納州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雲南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方案》、《雲南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等規定,結合西雙版納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行政執法機關(指我州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該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法制審核工作的機構或者法制審核人員(以下統稱法制審核機構)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行為。
第三條本州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裁決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對人重大權益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行政執法決定之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未經法制審核或者法制審核未通過的,行政執法機關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其他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執法機關認為需要法制審核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及時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實行統一領導。
州、縣(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
第六條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審核機構負責對以本行政政府機關名義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
以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執法主體名義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由主要負責的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審核機構進行法制審核,或者由各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審核機構分別進行法制審核。
受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在委託的許可權範圍內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可以由受委託組織的法制審核機構進行法制審核。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法制審核機構建設,配備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並與法制審核任務相適應的法制審核人員:應當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在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中的作用。
第八條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中的行政許可事項主要包括:
(一)以政府名義作出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的事項;
(四)不予行政許可、不予行政許可變更、不予行政許可延續或者撤銷和註銷行政許可等事項;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行政執法機關認為的其他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第九條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中的行政處罰事項主要包括:
(一)以政府名義作出的事項;
(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項;
(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對公民處 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萬元以上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價值達到上述金額的事項;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行政執法機關認為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事項。
第十條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中的行政強制事項主要包括:
(一)以政府名義作出的事項;
(二)查封場所、設施,扣押價值10萬元以上財物的事項;
(三)凍結個人5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10萬元以上存款、匯款的事項;
(四)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強制拆除等事項;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行政執法機關認為的其他重大行政強制事項。
第十一條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中的行政徵收事項主要包括:
(一)以政府名義作出的事項;
(二)對集體所有土地徵收或者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的事項;
(三)行政徵收對象涉及人數較多或者對徵收補償方案分歧較大的事項;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行政執法機關認為的其他重大行政徵收事項。
第十二條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中的行政裁決事項主要包括:
(一)以政府名義作出的事項;
(二)當事人因土地、草原、水流、灘涂、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產生爭議,申請行政機關裁決的事項;
(三)一方當事人涉及行政管理的合法權益受到他方嚴重侵犯,申請行政機關制止和申請要求侵害者給予賠償的事項;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行政執法機關認為的其他重大行政裁決事項。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擬以政府名義作出的,承辦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在報政府審批前,應當送本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核,報送審核時應當附承辦行政執法機關所屬法制審核機構的法制初審意見,或者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審查意見。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以行政執法機關名義作出的,由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機構在案件調查終結5個工作日內,送本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審核機構進行審核。法制審核機構審核後,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式作出決定。
情況緊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應當於決定作出後補辦法制審核手續。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承辦機構應當將下列材料提交法制審核機構進行法制審核: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調查終結報告;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情況說明;
(三)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文本並附電子文本;
(四)有關證據資料和法律依據材料;
(五)經過聽證程式的,應當提交聽證會筆錄;
(六)經過評估、鑑定程式的,應當提交評估、鑑定報告;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條 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說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案由及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擬作出決定的基本事實;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行政裁量基準的情況;
(四)行政執法機關主體資格及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五)調查取證、證據的分析認定和聽證情況;
(六)執法機構集體討論擬作出決定的情況;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六條 法制審核機構收到承辦機構送審的材料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不符合條件的,退回承辦機構並書面說明理由;對於符合條件,但是缺少有關材料的,要求承辦機構限期補充,逾期不補充的,退回承辦機構。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主要內容為:
(一)行政執法機關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行政執法許可權是否合法,是否屬於本行政執法機關的管轄範圍;
(三)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五)行政執法決定內容是否合法;
(六)行政執法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七)行政執法文書是否齊備、規範;
(八)需要進行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法制審核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有權調閱行政執法活動有關材料;必要時也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九條 法制審核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後,視不同情況,提出以下書面意見或者建議:
(一)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具備資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式合法、執法文書規範齊備,而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執行裁量基準適當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行政執法決定違法或者行政行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見;
(三)定性不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行政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的意見;
(四)程式違法的,提出糾正的意見;
(五)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執法文書不規範的,提出退回補充的意見;
(六)超出本行政執法機關管轄範圍或者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意見。
第二十條 法制審核機構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後, 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件複雜的,經分管領導批准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法制審核機構審核後,應當製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一式三份,一份由法制審核機構留存,一份報送本行政執法機關分管領導,一份連同案卷材料回復承辦機構。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執法機構對法制審核機構的審核意見或者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審核意見書之日起 2個工作日內申請覆核一次,法制審核機構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複審意見交執法機構,執法機構仍不同意法制審核機構複審意見的,應當及時提請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決定。
法制審核期限應當包含在行政執法決定法定的辦案期限內,在保證辦案質量的情況下,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減少審核及辦案期限。
第二十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督促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本辦法建立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並將實施情況納入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及案卷評查等考核內容。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後30日內應當報本級司法行政機關和上級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審核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及其承辦機構、法制審核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導致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西雙版納州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辦法》(西政辦規〔2020〕2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各有關單位更好地理解該《實施辦法》的內容,切實做好落實工作,現就《實施辦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內容等說明如下:
一、《實施辦法》出台的背景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及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都將著力推進行政執法透明、規範、合法、公正,不斷健全執法制度、完善執法程式、創新執法方式、加強執法監督,全面提高執法效能,推動形成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系和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切實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作為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基本目標。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雲政辦發〔2019〕39號)的檔案精神和州政府的安排部署,結合我州實際,州司法局就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以下簡稱“三項制度”)及時制定了《西雙版納州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辦法》,制定出台《實施方案》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為“三項制度”在我州得到全面推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制定《實施辦法》的目標任務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及時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
三、制定《實施辦法》的主要依據
主要依據是《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雲政辦發〔2019〕39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和雲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的通知》(雲政辦規〔2019〕4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雲政辦函〔2016〕215號)、《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西雙版納州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西政辦發〔2019〕26號等。
四、《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確定了法制審核程式、法制審核人員配置、審核範圍、審核責任。《實施辦法》一共二十五條,一是明確法制審核程式,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必須開展法制審核工作。二是明確了重大行政執法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裁決的主要事項。
五、《實施辦法》涉及的範圍
西雙版納州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裁決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對人重大權益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行政執法決定。
六、《實施辦法》的執行
州、縣(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實行統一領導。
州、縣(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
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審核機構負責對以本行政政府機關名義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
以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執法主體名義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由主要負責的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審核機構進行法制審核,或者由各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審核機構分別進行法制審核。
受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在委託的許可權範圍內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可以由受委託組織的法制審核機構進行法制審核。
七、《實施辦法》對比省級的差異
一是由於《雲南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主要規範的對象為省直部門和有關單位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實施辦法》主要規範的對象為州直部門、有關單位、縣(市)人民政府和各區管委會,對規範對象進行了調整。二是《雲南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基礎上增加了5條,明確了“州、縣(市)人民政府對本級行政區域內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州、縣(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