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嘉峪關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是為規範本市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確保其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合法、公平、公正,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而制定。本辦法共二十一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峪關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嘉峪關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確保其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合法、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和《甘肅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其負責法制工作的內設機構或指定的內設機構(以下統稱法制機構)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未經法制審核不得作出決定的內部監督制約制度。
行政執法機關可聘請法律顧問協助參與法制審核工作。
第三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聯合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由牽頭的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進行法制審核,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參與審核。
第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及時審核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式合法、裁量適當、法律文書製作規範、法律用語使用規範。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包括:
(一)重大行政處罰決定;
(二)重大行政許可決定;
(三)重大行政強制決定;
(四)重大行政徵收決定;
(五)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可參照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擴大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範圍。
其他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執法機關認為需要法制審核的,法制機構可對其進行法制審核。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本部門履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等行政執法職責的具體情況,結合所屬領域、涉案金額、社會影響等因素,確定本部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具體範圍和法制審核時限。
第八條 法制機構應當在行政執法機關規定的時限內出具法制審核意見,案情複雜的,經行政執法機關分管法制機構的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長。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辦案期內完成。
第九條 執法機構在報請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作出或者集體討論決定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將以下案件材料和相關情況報送法制機構進行法制審核:
(一)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
(二)執法機構的處理意見及其理由和依據;
(三)證據;
(四)聽證筆錄;
(五)抽樣、檢疫、檢測、檢驗報告;
(六)鑑定或者專家評審意見;
(七)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 情況緊急下行政執法人員需要當場實施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在事後應當補辦法制審核手續,及時將案件材料和相關情況報送法制機構進行法制審核。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實施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在事後補辦審核手續時,法制機構出具的法制審核意見為不應當採取該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立即報請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予以糾正或採取其他措施。
第十二條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核:
(一)行政執法機關主體是否具備執法主體資格,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是否超越本機關職權範圍;
(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四)程式是否合法、正當;
(五)適用法律、法規或規章是否準確,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六)行政執法文書的製作是否規範;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八)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三條 法制機構進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有權調閱行政執法活動相關資料,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必要時可向當事人、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建議,或者要求就有關事項進行補充調查、說明情況。
第十四條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後,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具備資格,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準確,執行裁量基準適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式合法、執法文書規範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行政行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發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
(三)定性不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四)程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五)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執法文書不規範的,提出退回補充意見;
(六)超出本機關管轄範圍的,提出移送意見。
第十五條 法制機構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製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一式三份,一份報送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一份連同案卷材料回復執法機構,一份留存歸檔。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法制機構審核意見和建議應當研究採納;有異議的應當與法制機構協商溝通,經溝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將雙方意見一併報送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處理。
第十七條 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法制機構審核後,提交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適用聽證程式的,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主動參與,在聽證結束後出具法律審核意見的,視為已經過法制審核。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業、本部門實際,按照行政執法決定類別制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範圍、具體標準和程式,並報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執法機構的承辦人員、法制機構的審核人員以及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負責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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