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石家莊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6月21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 發布時間: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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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石政辦發〔2017〕24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石家莊市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6月21日

全文內容

石家莊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該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統稱法制機構)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委託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審核。
第三條政府法制機構負責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四條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等行政執法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
(一)涉及重大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項,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三)直接關係行政管理相對人或他人重大權益的;
(四)需經聽證程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五)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降低資質等級的;
(七)擬對公民處以1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或是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價值10萬元以上的;
(八)不予行政許可延續決定、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
(九)擬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執法決定進行糾正的;
(十)擬作出行政賠償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決定的;
(十一)擬從重、減輕或免於行政處罰的;
(十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結合本行業、本部門實際,按照行政執法決定類別制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範圍和具體標準,並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五條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配備專門的法制審核人員,確保人員配備適應工作需要。機構編制、人事、財政、法制部門要加強對法制審核人員配備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工作指導。
第六條縣級以上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法制審核人員的日常管理和業務培訓,每年培訓不少於兩次。培訓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七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是作出決定前的必經程式,未經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行政執法機關不得作出。
第八條行政執法機關案件承辦機構在調查終結後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對符合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條件的案件應當送本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審核。
第九條承辦機構在送審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調查終結報告;
(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或者意見及其情況說明;
(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代擬稿;
(四)相關證據資料;
(五)經聽證或者評估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或者評估報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機構認為提交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承辦機構補正材料,並規定期限提交。補正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法制機構重大執法決定審核期限。
第十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情況說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基本事實;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裁量基準的情況;
(三)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四)調查取證和聽證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一條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核:
(一)行政執法機關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四)程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機關職權範圍或濫用職權的情形;
(六)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範、齊備;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八)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二條法制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有權調閱行政執法活動相關材料;必要時也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調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三條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後,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繼續調查或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
(三)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準確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四)程式不合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五)超出本機關管轄範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第十四條法制機構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件複雜的,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承辦機構對法制機構審核意見和建議應當研究採納;有異議的應當與法制機構協商溝通,經溝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將雙方意見一併報送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處理。
第十六條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經法制機構審核後,提交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法制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本機關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作具體規定,細化審核範圍,最佳化審核流程,提高審核質量。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機關承辦機構的承辦人員、法制機構的審核人員以及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負責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情節嚴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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