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縣民宗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我局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力量,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湖北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試行)》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規,結合我縣民族宗教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宣恩縣民宗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 發布單位:宣恩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局機關及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指重大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是對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案情複雜或者對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決定,進行事前內部層級執法審核和集體審議決定的措施。局宗教股負責法制審核的具體工作,履行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監督檢查的職責。
第五條 重大行政處罰是指:
(一)對公民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一千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作出二千元以上罰款。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事項。
第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前,由宗教股報送局班子會進行法制審核。當事人未申請聽證的,由領導班子會進行法制審核後,按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申請聽證的,由法制機構組織聽證,並進行法制審核,按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七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報送局領導班子審核時應當提交審核報告、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副件或者複印件)等材料各1份。
第八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基本事實和適用依據情況;
(二)審批和集體討論情況;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九條 局宗教股按本制度向局領導班子提供的材料齊備之日為受理日。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法制審核工作。
第十條 法制審核是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交材料是否完整;
(二)執法主體和許可權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三)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四)執法程式是否合法;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六)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範,決定是否適當;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一條 領導班子對送審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審查發現有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建議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宗教股自行糾正並重新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審核意見應當經分管領導審批,必要時向局主要負責人報告。宗教股接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後,應當及時改正,並將結果書面反饋。
第十二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辦公室向局分管領導報告並記錄在案。因沒有經過法制審核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不按規定要求報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審核機構調閱重大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的;
(三)不按審核處理決定整改並反饋整改結果的。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宣恩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