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高民族宗教行政執法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行政執法公開、公正進行,根據《湖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宣恩縣民宗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 發布單位:宣恩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第二條 通過特定載體和方式,將民族宗教行政執法主體、人員、權責、許可權、依據、程式、結果、監督方式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根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通知要求,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三類行政執法行為中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四條 民族宗教行政執法公示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民族宗教行政執法事前公開內容
(一)執法主體。公示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的職責分工、管轄範圍、執法區域以及所屬執法人員姓名、職務、執法證件號碼;
(二)執法依據。逐項公示民族宗教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事項清單;
(三)執法許可權。公示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職權範圍;
(四)執法程式。公示民族宗教行政執法的具體程式,包括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逐項制定行政執法流程圖;
(五)監督方式。公開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的地址、郵編、電話、信箱及受理反饋程式,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舉報。
第六條 民族宗教行政執法事中公開內容
民族宗教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告知送達等執法活動時,要佩戴或出示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並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第七條 民族宗教行政執法事後公開內容
(一)行政許可。行政許可單位名稱、許可類別、許可項目、許可時間、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相對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結果、處罰時間以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等;
(三)行政檢查。行政檢查對象、檢查依據、檢查方式、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抽查內容、存在問題以及整改情況;
第八條 民族宗教行政執法決定和結果,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不予公開的一律公開。
第九條 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條 本制度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