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縣民宗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第一條 為完善行政執法記錄製度,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記錄效能,根據《湖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宣恩縣民宗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 發布單位:宣恩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第二條 執法人員在進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徵收等執法行為時,須對現場進行執法檢查的,應對現場執法過程進行全過程記錄。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高效的原則,為民族宗教事物管理提供依據。
第四條 記錄的主體
由兩名以上持有有效期內的行政執法證件的執法人員對執法行為進行記錄。
第五條 記錄的範圍
有行政執法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執法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
第六條 記錄時限
執法記錄原則上應在執法行為發生時當場製作,調查問
詢筆錄等不便於當場製作的應在現場檢查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七條 記錄的形式
(一)文字記錄可以採用紙質文書或電子文書進行記錄;(二)音像記錄可以採用執法記錄儀、錄像機、音視頻
監控等設備進行記錄;
第八條 文字記錄要求
紙質文書記錄應當使用同一印發的制式文書,並嚴格按照行政執法程式和執法時序對相關執法環節的時間、地點、執法人員、執法對象、執法事項等過程信息進行記錄。
製作的檢查記錄、問詢筆錄、繪圖或照片應當由當事人確認屬實後簽字,拒不簽字的,由執法人員註明現場情況。現場檢查記錄和調查詢問筆錄的內容應滿足有關規範要求。
第九條 音像記錄的要求
(一)執法現場環境;
(二)當事人、證人、第三人等現場有關人員的體貌特徵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場所、環節、工藝、崗位、物品及其主要特徵,以及其它證明違法行為的證據;
(四)執法人員對有關財務、場所採取的情況;
(五)執法人員現場製作、送達法律文書情況、
(六)其它容易引起爭議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十條 檔案管理
執法行為結束後,執法人員要及時整理,按照一案一檔,一事一檔的原則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歸檔。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宣恩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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