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是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實施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 實施地區: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活動,加強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維護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程式規定》和《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結合執法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通過完成執法案卷製作,充分利用執法記錄設備、視頻監控設施等手段,對日常巡查、調查取證、案卷製作、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活動全過程進行記錄。
第三條 經開區執法部門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做好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
第二章 記錄的形式、範圍和載體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包括文字記錄和動態記錄兩種形式。
第五條 文字記錄即通過案卷製作記錄行政執法的全過程。
第六條 動態記錄即通過執法記錄儀、照相機、攝像機等執法記錄設備對日常巡查、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文書送達、行政聽證、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記錄,即錄像、錄音、照片等聲像資料。
第三章 記錄的主體
第七條 經開區執法部門的正式在編人員,並通過廣西行政執法人員統一考試獲得行政執法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是執法全過程記錄的主體。
第八條 聘用人員一律不得單獨執法。聘用人員持廣西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監製的協助執法證件,可以協助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記錄。
第四章 記錄的保存及歸檔
第九條 經開區各執法部門負責統一存儲執法記錄設備的聲像資料和保管行政執法案卷。
第十條 經開區執法部門立卷,必須嚴格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處罰案卷標準》等相關標準,製作和裝訂,建立執法案卷檔案。
第十一條 經開區各執法部門所屬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執法工作結束後,及時存儲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聲像資料,將聲像資料隨案卷存儲。
第十二條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關規定的保存期限進行保存。
日常巡查的聲像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6個月。
行政處罰一般程式案件和行政強制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的聲像資料保存期限應當與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應當採取刻錄光碟、使用移動儲存介質等方式,長期保存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聲像資料:
(一)當事人對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執法、辦案有異議或者投訴、上訪的;
(二)當事人逃避、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謾罵、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突發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重要情況。
第五章 記錄的使用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案卷及聲像資料是保障經開區管委會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活動中履行舉證責任的依據。
第十五條 需要向行政複議部門、人民法院提供案卷、聲像資料的,執法部門統一交由經開區法制機構審核後提供,並複製留存。
第十六條 對案卷、聲像資料等執法記錄材料,實行嚴格管理,未經批准,不得查閱;因工作需要查閱聲像資料的,經部門主要領導批准後,方可查閱。
第六章 記錄設備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各執法部門建立執法記錄設備聲像資料管理制度,按照執法單位名稱、執法記錄設備編號、執法人員信息、使用時間、案件當事人和案由名稱等項目分類存儲,嚴格管理。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處理違法案件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佩戴、使用執法記錄設備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客觀、真實地記錄執法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受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全程錄音錄像的,應當對重要環節使用照相機、攝像機等執法記錄設備進行錄音錄像,並做好執法文書記錄。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處罰或者採取強制措施、詢問當事人時,應當事先告知對方使用執法記錄設備記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經開區管委會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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