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規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加強執法監督,維護當事人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大隊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 發布單位:恩施市交通運輸局
第二條 我大隊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通過執法文書,錄像、照相、錄音等設備對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執法活動進行的全過程記錄的活動。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堅持合法、真實、高效和嚴密的原則,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種類、階段、場景的不同,採取適宜的方式和手段進行全過程記錄。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包括文字記錄和動態記錄兩種形式。    
文字記錄即通過案卷製作記錄行政執法的全過程。    
動態記錄即通過執法記錄儀、照相機、攝像機等執法記錄設備對日常巡查、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文書送達、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記錄,即錄像、錄音、照片等聲像資料。    
第五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執法活動時,應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要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第六條 行政執法檢查結束後,應製作執法檢查記錄。    
第七條 執法檢查要認真記錄檢查的簡要過程、發現的問題,記錄應有行政執法人員、被檢查人、記錄人員的簽名。    
第八條 按一般程式進行行政處罰時,應製作詢問筆錄,筆錄要有行政執法人員、被檢查人、記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條 執法檢查記錄應當一式兩份,一份存檔,另一份交由被檢查人。
第十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應使用攝錄儀器,對執法的全過程進行攝錄,並且應當事先告知對方使用執法記錄設備記錄。    
第十一條 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依職權的行政執法行為,應當通過執法文書、執法設備、執法平台等方式,對現場執法檢查、案源登記、立案、調查取證、案件審查、聽取陳述申辯、聽證、案件決定、送達、執行等執法各個環節進行全面記錄。    
第十二條 對檢查當事人的人身、場所、物品,詢問當事人和證人,先行登記保存、扣押當事人的財物,抽樣取證,文書送達,行政強制執行等執法活動,應結合執法工作需要採用執法記錄儀等音視頻設備記錄整個過程。    
第十三條 實施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依申請的行政執法行為,應當通過執法文書、執法設備、執法平台等方式,對接收申請、受理、調查、審查、聽取陳述申辯、聽證、決定等執法各個環節進行全面記錄。    
第十四條 對作出決定前需要去現場實地核查的,應結合執法工作需要採用執法記錄儀等音視頻設備記錄整個核查過程。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應當採取刻錄光碟、使用移動儲存介質等方式,長期保存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聲像資料:    
(一)當事人對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執法、辦案有異議或者投訴、信訪的;    
(二)當事人逃避、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謾罵、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突發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重要情況。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檢查記錄,應作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等行政行為的重要依據,有執法監督權的機關和公眾有權對執法檢查記錄進行查閱。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行政執法程式要求,充分結合本部門行政執法實際,確定各類行政執法行為、各個執法環節的記錄方式和要求,並對執法記錄的歸檔、保存和使用以及執法記錄儀等音視頻設備的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執法部門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    
有關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30日內(法律、法規、規章有具體要求的,從其規定),應將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形成相應案卷,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歸檔、保存。音像記錄製作完成後,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自行保管,應在24小時內按要求將信息儲存至執法信息系統或本單位專用存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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