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行政執法(行政執法體制)

綜合行政執法(行政執法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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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行政執法指通過體制和制度創新,將原來由幾個執法部門分別行使執法權的領域統一由一個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執法部門行使執法權的行政執法體制。綜合行政執法也稱“綜合執法”,是以全新的行政執法體系和工作隊伍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場管理資源環境管理、農業管理、交通運輸管理以及其他適合綜合執法的領域統一執法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綜合行政執法
  • 近義詞:城市管理執法
改革趨勢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提出三項制度,提出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對於執法規範做出以下規定:
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採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送達執法文書等執法活動時,必須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向當事人和相關人員表明身份,鼓勵採取佩戴執法證件的方式,執法全程公示執法身份;要出具行政執法文書,主動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國家規定統一著執法服裝、佩戴執法標識的,執法時要按規定著裝、佩戴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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