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歷程
2023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青島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由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檔案全文
青島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
(2023年10月26日青島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執法職責
第三章 執法規範
第四章 執法協作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是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集中行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行政強制權的行為。
第三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處罰與教育、管理與服務相結合,堅持權責一致、協同高效,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健全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協調機制,協調處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做好對區(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派駐執法機構的日常管理和執法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有關工作。
第五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考核等工作,並承擔職責範圍內的行政執法工作。
區(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國家、省規定承接城市管理領域行政處罰權的,在規定許可權範圍內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職責。
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園林和林業、水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行政審批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面積、人口數量、執法任務等狀況,科學配備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並按照規定配置執法裝備。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城市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普法宣傳教育,增強全民守法意識,共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宣傳報導,並依法對城市管理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城市管理違法行為的,有權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章 執法職責
第十條 市和各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範圍包括:
(一)依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查處違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依據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查處違反城鎮規劃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依據供熱、燃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查處違反城市供熱、燃氣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依據供(節)水、排水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查處違反城市供(節)水、排水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依據城市市政道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查處違反城市市政道路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依據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查處違反城市綠化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依據物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查處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八)依據生態環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查處違反建築施工噪聲、建築施工揚塵、餐飲服務業油煙和有關社會生活噪聲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依據市場監管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查處無照商販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違法經營的行為;
(十)國家、省批准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執法職權。
縣級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範圍,按照國家、省批准的範圍執行;縣級市因行政區劃調整成為市轄區的,其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範圍在依法調整前,繼續按照原範圍執行。
國家、省對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範圍作出調整的,按照調整後的範圍執行。
第十一條 除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範圍外,其他實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事項,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情形,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請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一)與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
(二)執法頻率高;
(三)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
(四)專業技術要求適宜;
(五)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且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行政強制權已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再行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繼續履行政策制定、行業規劃、審查審批、行業監管等行政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實行屬地管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管轄。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具體承擔城市管理領域市級審批事項涉及的有關違法行為的查處,組織跨區域以及重大複雜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十四條 管轄區域相鄰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在相鄰區域發生的城市管理違法行為,應當加強執法工作配合。因管轄問題發生爭議的,有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五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開展重大活動保障或者重大執法活動時,可以跨區(市)組織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章 執法規範
第十六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巡查機制,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城市管理違法行為。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巡查工作納入格線化管理。
第十七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及時核實處理投訴舉報並將核實處理情況告知投訴舉報人。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涉嫌城市管理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行政管理職責且經初步核實未發現違法行為的,直接答覆投訴舉報人;對存在違法行為的,轉送有管轄權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並及時將轉送情況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並製作檢查筆錄;
(二)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三)在現場設定警示標識;
(四)詢問案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製作詢問筆錄;
(五)查閱、調取、複製有關資料;
(六)查封、扣押與案件有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七)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接受詢問應當如實提供姓名或者名稱、住址、聯絡方式等信息。
第十九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
第二十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後果等,採取適當的執法措施,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對輕微違法行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採取教育提醒、勸導示範、警示告誡等方式予以糾正。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採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和委託送達等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經當事人同意並簽訂確認書,可以採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
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委託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通過本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網站公告送達,也可以在報紙等本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受送達人住所地、經營場所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二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對案件現場檢查、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行政強制措施、文書送達等執法活動,應當在採取文字記錄的同時使用電子設備進行全過程記錄。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培訓考試,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應當按照規定穿著執法制式服裝,規範佩戴執法標誌標識,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做到儀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行為規範。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業務培訓,促進執法水平提升。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協管人員可以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本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承擔。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協管人員的日常管理、業務培訓和監督考核。
第四章 執法協作
第二十五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協調會商機制,共同協商年度檢查計畫、重大執法活動、審批和監管銜接等事項,協調推進聯合執法等工作。
開展重大執法活動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相互協助。
公安機關應當配合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建立協調聯絡機制,在信息共享、聯合執法、案件移送等方面加強協作。
第二十六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定期對違法行為多發領域和環節進行統計分析,提出意見建議,並抄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分析研究,完善相關制度措施,加強源頭治理,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發生。
第二十七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台實現城市管理信息互通和共享,除因涉密原因外,下列信息應當及時共享:
(一)涉及行政執法、日常監督管理的政策檔案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備案、行政確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及必要的日常監督管理數據、投訴舉報轉送處理情況等信息;
(三)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涉及行政許可、行政備案、行政確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信息的,應當自法律文書作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實現共享。
第二十八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託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台,健全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資料庫,提升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二十九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提供專業技術、信息數據、業務培訓等支持保障。
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過程中涉及的專業問題需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意見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徵詢,並提供案件有關材料。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供明確意見。特殊情況涉及專業問題難以認定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會商,研究確定相關處理意見。
第三十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為查明案情需要進行鑑定、檢驗、檢測的,應當依法委託具備相應條件的機構進行,必要時可以請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協助。
第三十一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執法中發現應當由對方處理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處理,涉案物品應當一併移送;受移送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關物品,並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後,及時通報移送部門。
第三十二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行政執法、職責劃分等事項產生爭議的,應當先予協同處置,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規定提請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三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執法職責範圍、執法依據、執法程式、執法裁量基準以及監督方式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公眾參與機制,通過座談會、專家諮詢、網路徵詢、委託第三方調查等方式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最佳化執法方式,推動執法工作開展。
第三十五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完善監督檢查、評議考核、督辦督察、責任追究等制度,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監督管理。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下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應當查處而不查處或者查處有錯誤的,應當責令其改正,或者建議區(市)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
第三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督促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或者行政不作為的,有權向有關機關檢舉、控告,接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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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對其法律責任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照法定許可權或者程式開展執法活動,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不依法處理,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履行執法協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阻礙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28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青島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2024年1月2日,青島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青島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相關情況。
《條例》經青島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於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頒布施行,是青島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領域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也是青島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法治化、規範化的標誌性成果。
《條例》共七章43條,緊緊圍繞新形勢下加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要求,從明確執法職責、規範執法行為、加強執法協作與執法監督等方面作了系統全面的規定。
明確工作職責。《條例》按照權責一致、協同高效的原則,規定市、區(市)人民政府加強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協調機制。規定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科學配備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和執法裝備,並將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釐清部門職責邊界,明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執法範圍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職責,規定各部門應當協同做好綜合行政執法相關工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各類媒體應當加強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增強全民守法意識,共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對於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涉及的綜合行政執法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由省級決定,但目前省政府尚未對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綜合行政執法許可權範圍進行明確,為預留政策空間,《條例》對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執法職責進行原則性規定。
明確執法範疇。近年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職責發生了較大的變更,根據法律法規及國家、省有關規定,明確了綜合行政執法職責範圍。對於市、區綜合行政執法範圍,《條例》按照管理領域列舉了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城鎮規劃、城市供熱、供氣、供(節)水、排水、市政道路、綠化、物業、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相關行政執法事項。對於各縣級市執法許可權,《條例》規定可以直接按照國家、省批准的範圍執行。對於因行政區劃調整,縣級市成為市轄區的,規定在過渡期內繼續按照原有綜合行政執法範圍執行。此外,為科學合理確定綜合行政執法範圍,《條例》明確規定,在與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執法頻率高、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與城市管理密切且需要集中行使的事項,按規定報請批准後方可實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
完善執法規範。為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條例》規定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按照處罰與教育、管理與服務相結合,權責一致、協同高效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執法規範。一是規範了基本程式,明確查處違法行為可以採取的措施、送達方式、全過程記錄等執法程式。二是明確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應當做到儀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行為規範等。三是推進建立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及時核實處理投訴舉報內容並將核實處理情況告知投訴舉報人。隨著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深入開展,執法職能、管理區域成倍擴展的同時,人員並未得到及時補充,執法力量嚴重不足,長期處於超負荷的工作狀態。為推動工作開展,《條例》規定執法協管人員可以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加強對協管人員的日常管理、業務培訓和監督考核。
加強執法協作。城市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協同發力。目前,已與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行業管理部門建立了信息共享、聯席會議、聯合檢查等工作融合機制,落實常態化協作制度。《條例》專設“執法協作”一章,就部門職責有序銜接、加強執法協作配合作出明確規定。一是完善執法協作機制,規定行政審批、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相關工作,協商年度檢查計畫、重大執法活動、審批和監管銜接等事項,並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提供專業技術、信息數據、業務培訓等支持保障。規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關於行政執法、職責劃分等事項的爭議處置方式;二是推動末端執法向源頭治理轉變,規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定期對違法行為多發領域和環節進行統計分析,提出意見建議,並抄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分析研究,完善相關制度措施,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發生。三是細化部門協同工作規範,對協調會商機制的建立與運行、信息共享的內容和渠道、專業意見的徵詢與反饋、案件移送的要求和期限等作出具體規定,確保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執法協作落地落實落細。
加強執法監督。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有效監督,是推進依法行政、實現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重要保障,《條例》從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兩個維度進行了規範。在內部監督方面,《條例》規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完善監督檢查、評議考核、責任追究等制度,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監督管理;規定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督促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在外部監督方面,為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條例》規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執法職責範圍、執法依據、執法程式、執法裁量基準以及監督方式等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公眾參與機制,通過座談會、專家諮詢、網路徵詢、委託第三方調查等方式聽取社會各界意見,最佳化執法方式,推動執法工作開展。
明確法律責任。《條例》規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照法定許可權或者程式開展執法活動、接到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不依法處理、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拒不履行執法協作職責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明確規定阻礙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