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通告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通告》在1999.07.14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通告
  • 頒布時間:1999年07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7月14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國家、省批准我市進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青島市設城市管理監察總隊,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設城市管理監察大隊,依法集中行使授權範圍內的城市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二、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城市管理監察機構的具體職責:
(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二)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或者設施;
(三)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七)履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以上所列行政處罰的具體行為按《青島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方案》執行。
三、前條所列行政處罰權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集中行使後,原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不再行使這些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四、城市管理監察機構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依法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超出前列規定的處罰,按一般程式決定。當事人對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而申請行政複議的,由區人民政府受理;對市城市管理監察總隊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而申請行政複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受理。
城市管理監察機構發現違反城市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但不在其許可權範圍內的和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違法行為,應當先予制止,再移交市、區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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