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管理監察規定》在2002.05.13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城市管理監察規定
- 頒布時間:2002年05月13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島市城市管理監察規定》在2002.05.13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青島市城市管理監察規定》在2002.05.13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於2002年5月13日經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二○○二年五月三十日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管理監察工作,提...
青島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第四條 編輯 語音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組織清理、取締轄區內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工作。城管監察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查處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2001年9月4日經青島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禁止亂貼亂畫廣告創造文明、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和黃島區、嶗山區、城陽區建成區範圍。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亂貼亂畫...
青島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共有六十三條規章制度。通過時間 2002年1月9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
青島市監察局關於行政監察立案與行使處分權程式的暫行規定第一條 編輯 語音 為加強行政監察工作,保證違法違紀案件及時查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試行辦法》和《山東省監察廳關於直接行使行政處分權的程式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青島市行政監察機關處理企業檢舉、控告、申訴的暫行規定第一章 總則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保證行政監察機關正確、及時地處理企業的檢舉、控告、申訴,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和國務院《禁止向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國家、省批准我市進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一、青島市設城市管理監察總隊,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設城市管理監察大隊,依法集中行使授權範圍內的城市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二、集中...
第九條 對在公共場所亂丟塑膠包裝袋或一次性餐具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責令清除,並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第十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 1. 青島市防治一次性塑膠餐具和塑膠包裝袋污染環境管理規定 .青島市城市...
2011年8月30日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11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稱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
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委託城市管理監察部門實施。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二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由城管執法部門實施的,依照其規定。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2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青島市城市規劃條例》和《青島市村鎮規劃條例》、2003年11月28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
(二)在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內的、青島市勞動監察機構確定由其進行監察的用工單位。各區(市)勞動監察機構負責轄區內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用工單位的勞動監察。第六條 勞動監察機構應按規定配備專職和兼職勞動監察員。勞動監察員應從熟悉法律知識及專業業務、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勝任勞動監察工作的人員中選任。第...
青島市城市燃氣管理規定是由青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規章。檔案來源 青島市城市燃氣管理規定 (1993年12月18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燃氣管理,安全、合理利用燃氣,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燃氣,是指供給城市單位、個人生產、生活等使用的...
青島市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督檢查職責,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防治一次性塑膠餐具和塑膠包裝袋污染環境管理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2002.12.02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防治一次性塑膠餐具和塑膠包裝袋污染環境管理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單位 青島市...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關係,包括建立友好城市關係、友好合作關係和基層友好關係。 第三條 青島市及所轄各市、區與外國城市之間建立友好城市關係或友好合作關係以及基層單位(包括學校、醫院等,下同)與外國城市基層單位之間建立基層友好關係,適用本規定。
市應急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現任領導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青島市委辦公廳、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會同中共青島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青島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2019年3月17日起施行。所獲榮譽 2021年9月,被授予全國“節約型...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加大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力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為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件,為市民提供舒適和諧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在山東省青島市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復函》的精神,我市組建...
《青島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特許經營管理暫行規定》已於2005年8月4日經青島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告 《青島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特許經營管理暫行規定》於2005年8月4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5年8月18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84號公布,自2005...
(十六)配合有關部門承擔住房和城市建設管理領域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承擔住房和城市建設管理領域招商引資和招才引智相關工作。培育、引導、扶持住房和城市建設管理領域行業協會發展,推進行業協會自律,發揮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民眾、服務行業的作用。推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十七)承擔青島市城陽區城市管理...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現任領導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青島市委辦公廳、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會同中共青島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青島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所獲榮譽 2021年9月,被授予全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