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青島市人民警察巡察條例》的決定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青島市人民警察巡察條例》的決定

1999年3月23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99年6月18日山東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青島市人民警察巡察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6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6月18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加大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力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為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件,為市民提供舒適和諧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在山東省青島市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復函》的精神,我市組建了城市管理監察機構並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試點工作。1993年11月10日青島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青島市人民警察巡察條例》規定的賦予巡警部門的部分城市管理方面的職責,將由新組建的城市管理監察機構行使;治安管理和交通秩序管理方面的職責,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為此,決定廢止《青島市人民警察巡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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