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南寧市人民警察巡察條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南寧市人民警察巡察條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0年9月21日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10年11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南寧市人民警察巡察條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1年02月01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南寧市人大常委會
(2010年9月21日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0年11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10年5月21日通過,《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南寧市人民警察巡察條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10年9月21日通過。兩個《決定》已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0年11月27日批准,現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南寧市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條例》、《南寧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南寧市郵政管理條例》、《南寧市城鎮企業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南寧市職工失業保險條例》、《南寧市人民警察巡察條例》、《南寧市戶外廣告登記管理條例》、《南寧市水資源管理條例》即行廢止。
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2月1日
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廢止《南寧市人民警察巡察條例》、《南寧市戶外廣告登記管理條例》、《南寧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規,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1127(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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