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城鄉規劃管理若干規定

《南寧市城鄉規劃管理若干規定》於2013年5月24日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4年5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城鄉規劃管理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2014年5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4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制定背景,規定全文,規定的說明,審議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制定背景

於2013年5月24日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4年5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2013年5月24日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4年5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根據2016年3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批准《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定修正)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工作。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城區、鎮、鄉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的具體工作。
國家級、自治區級開發區的管委會依法承擔本開發區內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符合下列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鄉規劃、村莊規劃已經依法批准;
(二)設定規劃建設管理機構,並配備兩名以上專職的規劃建設管理人員;
(三)行政村配備專職的規劃建設協管員;
(四)制定完善的審批管理、檔案管理和監督檢查制度。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受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的名單和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受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委託書在辦公場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受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履行規劃管理職責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採用基礎測繪數據。基礎測繪數據不能滿足編制需要的,採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的地形圖、平面坐標和高程控制測量系統,其數據格式應當滿足本市地形測量技術要求。
第六條
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優先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舊區改建應當增加綠地和公共空間,完善市政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最佳化城市功能布局,改善居住條件。
鎮、鄉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統籌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環衛、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稚園、福利院、養老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並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導村民住宅建設向集鎮和中心村區域集中。鼓勵具備條件的中心村建設新型農村社區。
第七條
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當安排在市政設施比較完善、交通相對便利的區域。
嚴格控制在城市基礎設施不能滿足需要的地區安排新建、遷建項目。禁止在公路沿線分散安排建設項目。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廣場、河道、高壓供電走廊和壓占城市地下管線或者依附防洪堤(牆)建造永久性建(構)築物。
第八條
城市新區發展規劃控制區域內,農戶因人口增加、分戶等原因需要安排農村住宅用地,但根據規劃不宜安排的,可以採取置換、異地遷建等形式予以解決。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毗鄰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公共廣場、公共綠地、河湖水系等各類規劃控制線的,應當按照建築總體布局和使用性質的要求以及具體條件合理退讓規劃控制線。
第十條
城市、鎮規劃區內,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在規劃預留的集體用地上進行建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徵詢國土等有關部門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見,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選址意見、核定用地規模,並報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後核發建設用地規劃批覆檔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批覆檔案後一年內取得國土部門批准用地檔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可以延續一次,延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批准用地檔案或者未獲得延續批准的,建設用地規劃批覆檔案失效。
第十一條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權證或者相關權屬證明檔案,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查詢規劃條件。
在已經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申請建設,建設項目的用地性質與土地使用權證或者相關權屬證明檔案登記的用途以及規劃用地性質相符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權證或者相關權屬證明檔案,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需要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已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申請建設的,應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禁止擅自改變用地性質、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規劃條件。
因下列情形造成建設項目的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變更規劃條件:
(一)城鄉規劃修改;
(二)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需要;
(三)文物保護需要或者地質條件影響;
(四)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變化。
規劃條件變更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規劃條件變更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不得批准。
規劃條件變更涉及改變控制性詳細規劃內容的,應當在依法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後作出變更。
變更後的規劃條件應當納入土地出讓契約。
第十四條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及總平面圖不得擅自修改。
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作出批准決定前將擬修改內容向社會公示,並徵求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意見分歧較大的,還應當通過召開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經批准修改且其內容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的,應當同時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應當自開工之日起至竣工規劃核實通過之日止,在施工現場設定規劃公示牌,公示建設項目的名稱、建設單位、用地性質、建設規模和建設範圍,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附圖、投訴電話等內容。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除外。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在項目銷售(招租)場所公示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及總平面圖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紅線圖等內容。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應當進行竣工測繪。地下管線等隱蔽工程必須在覆土前進行竣工測繪,重要的管線工程應當跟蹤測繪。
建設工程開工前的現場放線和根據前款要求進行的測繪,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實施。
第十七條
臨時建設應當依法取得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並按照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定統一標識。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可以進行整體竣工規劃核實,也可以根據建設情況進行單體竣工規劃核實。
未按照時序要求建設教育、醫療衛生、停車場(庫)、環衛設施、環保設施、物業管理用房、社區居委會用房等配套設施的,不予通過單體竣工規劃核實。
第十九條
申請變更建(構)築物規劃使用性質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擬變更情況在建(構)築物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因變更使用性質對交通、市容、環保或者公共安全等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通過召開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後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依法處置不動產或者未經規劃核實的建設項目的,應當函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對標的物所在地塊的相關規劃條件進行核實,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反饋。
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應當如實告知參與處置的單位和個人相關規劃條件。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在施工現場設定規劃公示牌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公示相關內容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不按要求進行測繪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並補測,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現場放線或者測繪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擅自變更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使用性質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權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鎮。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5日南寧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的《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規定的說明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南寧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南寧市城鄉規劃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並依法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現將《若干規定》制定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若干規定》的必要性
1997年8月,經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我市頒布施行了《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該條例的實施,對規範我市城市規劃管理,推動城市建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建設區域性國際城市目標的確立,城市區域的迅速擴大,城鄉一體化進程加快,行政區劃和執法體制的不斷調整,該條例已經不能夠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此外,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城鄉規劃法》在規劃許可審批、鄉村規劃管理、規劃監察執法方式以及對違反規劃的處罰手段等方面都與《城市規劃法》有很大的不同,而依據《城市規劃法》制定的《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許多內容就與《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不符。為了更好地執行《城鄉規劃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新的城鄉規劃管理方面的南寧市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二、制定《若干規定》的依據
制定《若干規定》主要依據《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同時,參照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以下簡稱《廣西規劃辦法》)和北京、重慶、濟南等城市新出台的城鄉規劃管理的立法。
三、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標題、體例結構和相關法規的廢止
由於《城鄉規劃法》、《廣西規劃辦法》對規劃管理的主要制度規範已經比較詳盡和完備,同時,對違法建設查處方面的內容,我市人大常委會正在制定的《南寧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將作全面地規定。本次立法主要是針對我市城鄉規劃管理中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內容進行拾遺補缺。因此,將法規名稱確定為“南寧市城鄉規劃管理若干規定”,在體例上不作章節設定。同時,由於客觀情況變化、新法出台以及新的管理機制的確立,《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已不再適用,規定在《若干規定》施行的同時,廢止《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二)關於規劃編制數據採用的原則
為保證規劃編制的科學性、準確性,有必要在編制規劃和有關規劃設計中使用統一的基礎數據資料。為此,《若干規定》第五條明確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採用基礎測繪數據。同時,為解決規劃編制過程中基礎數據資料不能完全滿足需要的問題,還規定在現有的基礎測繪數據不能滿足編制需要的情況下,應當採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的地形圖、平面坐標和高程控制測量系統,數據格式應當滿足本市地形測量技術要求。
(三)關於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1.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根據《廣西規劃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符合相關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為了保障和增強受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履行規劃管理職能的能力,《若干規定》第四條結合南寧市實際,對受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增加兩個條件:一是行政村配備專職的規劃建設協管員;二是制定完善的審批管理、檔案管理和監督檢查制度。同時,為了便於公眾認知,強化信息公開,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明確規定了相關委託書在辦公場所的公示和委託機關對委託事項的公告制度,以及委託機關對委託事項的監督和指導職責。
2.規範城市、鎮規劃區內集體土地的用地規劃審批。我市在征地拆遷中一直實施三產用地安置的模式,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用於建設的情況較為普遍,但是目前《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對城市、鎮規劃區內用於建設的集體土地的規劃管理尚無規定。而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上進行建設必須服從城市、鎮規劃的要求。因此,《若干規定》第十條參照國有土地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進行規劃管理的做法,規定城市、鎮規劃區內,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在規劃預留的集體土地上進行建設的,需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批覆檔案,並對該批覆檔案與土地批准手續的具體銜接進行規範,進一步增強可操作性。
3.明晰和簡化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的規劃手續辦理問題。《城鄉規劃法》設定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制度的功能在於,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範圍,結合規劃條件,明確地塊的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以加強用地的規劃管理。在實踐中,對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由於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範圍已經確定,在建設用地性質及規劃用地性質都不變的前提下申請建設的,相當於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沒有發生用地規劃的改變,換而言之,即現有的用地規劃仍繼續有效。而目前的法律法規對此種情況如何處理未予明確。為了對相關制度規定作出銜接,解決實際問題,從進一步加強公共服務,提高規劃管理效能的角度考慮,《若干規定》第十一條明確對已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且“申請建設的用地性質與土地使用權證或者相關權屬證明檔案登記的用途以及規劃用地性質相符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權證或者相關權屬證明檔案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需要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分類實施規劃核實。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是對已竣工的各項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許可內容要求進行的規劃專項核驗,其目的在於保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落實。由於建設工程規模大小不一,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對規模較大或者分期建設的工程難以一次性進行整體竣工規劃核實。因此,從可操作考慮,有必要在制度設計上允許對單體進行竣工核實。因此,《若干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可以進行整體規劃核實,也可以根據建設情況進行單體規劃核實。同時,為確保規劃的配套設施的建設,規定對未按照時序建設教育、醫療衛生、停車場(庫)、環衛設施、環保設施、物業管理用房、社區居委會用房等配套設施的,不予單體規劃核實。
(四)關於規劃的修改
1.嚴格限制規劃條件的變更。為了遏制建設單位和個人擅自修改規劃條件的行為,《若干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禁止擅自改變用地性質、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規劃條件,明確只有因城鄉規劃修改等四種情形造成建設項目的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才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變更規劃條件。同時,第十三條規定規劃條件變更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等內容。
2.嚴格限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修改。依據《城鄉規劃法》和《廣西規劃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修改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同時,考慮到“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主要約束建設工程單體的建築規模、風格、造型等)的修改對區域範圍內建築風格的整體性,以及公眾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產生的影響。為了保護各方合法權益,《若干規定》第十四條專條規定“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不得擅自修改”,對確需修改的,有關部門或者有關的鎮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通過一定方式充分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3.嚴格限制建(構)築物規劃使用性質的變更。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嚴格控制建(構)築物變更使用性質的行為,規範對建(構)築物變更使用性質的審批,《若干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了變更建(構)築物規劃使用性質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通過公示、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
(五)關於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為了便於公眾監督建設單位規劃實施情況,也為了防止建設單位利用不實的規劃信息進行虛假招商,《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建設項目應當在施工現場設定規劃公示牌,公示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等有關信息及投訴電話等內容。房地產開發項目也應當在項目銷售(招租)場所公示項目的規劃許可相關信息。
(六)關於法律責任
《若干規定》根據相關條款確定的權利和義務,針對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等行為設定了具體的法律責任。同時,為了避免法規的不周嚴性,根據立法技術規定設立了兜底條款(第二十四條)。
以上說明及《若干規定》文本,請予以審議。

審議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委收到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南寧市城鄉規劃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後,在徵求自治區法制辦、發改委、公安廳、財政廳、國土廳、環保廳、住建廳、交通廳、水利廳、人防辦等相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召開全體會議進行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我委認為,城鄉規劃管理是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若干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南寧市實際,對南寧市城鄉規劃管理中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內容進行了規範,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我委對若干規定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沒有發現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自治區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內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寧市人大常委會於2013年8月12日報請批准的《南寧市城鄉規劃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規定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也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向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反饋了常委會第九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和建議。根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建議和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審議報告,南寧市人大常委會於2014年4月21日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來《關於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對〈南寧市城鄉規劃管理若干規定〉審議意見處理情況的報告》,對這些審議意見和建議的處理情況進行了說明。
法制委員會於4月22日召開會議研究後認為,《南寧市城鄉規劃管理若干規定》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提請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並交付表決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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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城鄉規劃管理若干規定》已由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3年5月24日通過,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4年5月30日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為了更好地執行《城鄉規劃法》,南寧市規劃局於2008年開始起草《南寧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2010年6月1日《廣西規劃辦法》頒布實施,市規劃局重新啟動《南寧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起草工作,並根據《廣西規劃辦法》進一步修改完善相關內容,形成《南寧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送審稿)》,報送市法制辦公室審查。2011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南寧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草案)》。2011年8月18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歷經多次論證修改後,《南寧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更名為《南寧市城鄉規劃管理若干規定》並於2013年5月24日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5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南寧市城鄉規劃管理若干規定》的頒布施行,對《城鄉規劃法》和《廣西規劃辦法》在城鄉規劃的編制、“一書三證”的核發、違反城鄉規劃的處罰等方面的規定進一步細化,增加了地方特色的規定以便於操作,更好地與上位法銜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可操作的、符合南寧市實際的城鄉規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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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南寧市城鄉規劃管理若干規定》新聞發布會,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阮兆豐,副市長魏鳳君出席會議。
新修訂的《南寧市城鄉規劃管理若干規定》將於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據了解,新規針對南寧市的實際情況強化了規劃編制,可委託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為了解決住宅小區配套設施和建設工程進度不匹配,出現上學難、看病難等現象,新規還規定對於沒有按時序建設教育等配套設施的不予單體核實。在保障性住房方面,新規規定將安排保障性住房項目在市政設施比較完善、交通相對便利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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