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擁軍優屬工作若干規定

南寧市擁軍優屬工作若干規定,1998年9月15日由中共南寧市委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發布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擁軍優屬工作若干規定
  • 通知:中共南寧市委南寧市人民政府印發
  • 時間:1998年9月15日
  • 若干規定:為繼承和發揚擁軍優屬的光榮傳統
通知,南寧市擁軍優屬工作若干規定,

通知

中共南寧市委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擁軍優屬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辦、局,各開發區管委會,“三寧”公司,各總公司,各人民團體:
現將《南寧市擁軍優屬工作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南寧市委
南寧市人民政府
1998年9月15日

南寧市擁軍優屬工作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繼承和發揚擁軍優屬的光榮傳統,維護軍隊、軍人和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密切軍政軍民關係,促進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擁軍優屬工作若干規定》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城鄉基層民眾性組織和公民,都必須依照本規定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 本市各級政府要把擁軍優屬工作作為一項長期的重要政治任務,納入議事日程,納入工作計畫,納入各級領導幹部崗位責任制,建設健全擁軍優屬工作機構、工作網路和服務組織,加強領導,保證擁軍優屬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 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以下簡稱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的雙擁工作,組織研究制定有關政策、規劃、措施;協調處理軍地關係中的重大問題;組織交流情況,推廣經驗。
市民政局是市政府擁軍優屬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 本市各級政府應將擁軍優屬的宣傳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全民國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規劃。
宣傳、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單位要密切配合,開展經常性的擁軍優屬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提高市民的國防觀念。元旦、春節、“八一”建軍節期間為全市的擁軍優屬宣傳活動月,各單位要嚴密組織,注重實效,營造愛國擁軍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六條 縣、區政府要廣泛深入開展創建雙擁模範縣、區活動,促進擁軍優屬工作的落實。
第七條 本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保障駐軍的糧油、副食品、水電、燃料和日常生活必需品供應,落實國家規定的地方財政補貼政策。
第八條 本市積極鼓勵軍人為國防建設建功立業。對從本市入伍的立功軍人,由市、縣、區政府給予獎勵。
第九條 本市服務行業對軍人優先服務。鐵路、公路和輪船客運部門要設立軍人售票視窗和軍人候車(船)室。公共汽車和長途汽車通達的地方,應在部隊駐地附近設站,為官兵乘車提供方便。
第十條 市屬各公園對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烈士家屬免收門票。三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憑《革命軍人傷殘證》免費乘市內公共汽車。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種公路、橋樑、渡口、隧道和各類停車場,對軍車免費通行和停放。對正常行駛和停放的軍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查扣。軍人、軍車違章違紀應由南寧警備區糾察監理,地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車、扣證、扣人。
第十一條 本市依法保障軍隊、軍人和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對侵犯軍隊、軍人和優撫對象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向駐軍攤派各種費用。
第十三條 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保護軍事設施,維護營區安全,嚴厲打擊破壞軍事設施的犯罪分子。
第十四條 本市各級政府必須確保完成上級下達的徵兵任務,每個適齡青年都要踴躍應徵。對不認真完成徵兵任務和逃避兵役者,應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堅持“團結協商團結”的原則,及時處理軍民矛盾和糾紛。對重大軍民糾紛,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要親自出面協調,及時妥善處理。對恣意製造軍民糾紛者,要依法懲處。
第十六條 本市各有關部門就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做好軍隊轉業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十七條 現役軍人配偶及子女經部隊批准隨軍或隨調到本市,公安、糧食部門要及時辦理戶口、教育部門要積極做好隨調軍人子女的入學、入托工作。
第十八條 未隨軍的軍官、志願兵配偶住房應得到優待。配偶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按雙職工待遇安排住房、建房或購房,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房管部門幫助解決。新的房改政策出台後,按照新的房改政策執行。
第十九條 現役軍人家屬按規定到部隊探親,其假期應優先安排,路費按規定報銷,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調級不受影響。
第二十條 各單位在勞動人事改革中,要優先安排好烈屬、軍屬、傷殘軍人的工作。企業在破產時,要優先妥善安置軍人家屬。
第二十一條 凡屬本市戶口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義務兵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實行撫恤和優待。
第二十二條 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實行社會統籌,各單位必須按時完成上繳任務。各級政府要認真做好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發放工作,優待面應達到100%。城鎮戶口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義務兵入伍前有工作單位的,由原單位按其原工資的70%發給;入伍前無工作的,或原工作單位已撤銷破產嚴重虧損發不出工資的,由當地民政部門統籌解決。農村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必須達到當地農民上年人均收入的75%以上。
第二十三條 本市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計算固定收入時,優撫對象享受的定期撫恤金、傷殘保健金、定期定量補助金及其它優待費用不納入計算基數。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必須接收當地政府分配的城鎮退伍義務兵和轉業志願兵。對拒不接收的單位,主管部門應當責成其從接到安置任務之日起,發給安置人員該單位職工的平均工資,直至上崗工作。各單位在向農村招聘職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退伍軍人。
對國家規定需要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退伍軍人,應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其工資、保險、福利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本單位職工享受同等待遇,無特殊理由,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
本市教育、勞動、人事、民政等部門應積極開展智力擁軍活動,做好退伍軍人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
第二十五條 認真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及隨調配偶、子女的安置工作,落實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對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建設,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在選點、征地、規劃、建築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並按國家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第二十六條 本市各級政府要動員和依靠社會力量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擁軍優屬保障基金。擁軍優屬保障基金要嚴格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七條 各級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落實進行檢查督促。
第二十八條 各級政府每年要組織力量對國家的擁軍優屬政策和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和縣、區政府或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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