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民政局

南寧市民政局

南寧市民政局,為南寧市人民政府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政府工作部門。負責提出全市民政地方立法項目的建議,根據市人民政府委託,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研究提出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指導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負責全市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縣區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市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等。

2019年3月29日,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授予“全國民政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民政局
  • 黨組書記:徐邦興 
  • 黨組副書記:沙文勝
  • 紀檢組長:黃英為 
主要職責,領導班子,辦事指南,地理位置,

主要職責

(一)負責提出全市民政地方立法項目的建議,根據市人民政府委託,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研究提出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指導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南寧民政南寧民政
(二)負責全市性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縣區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市本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縣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四)執行上級規定的各類優撫對象撫恤、優待、補助標準;指導開展烈軍屬優待工作;審核退役傷殘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等級;分配中央、自治區和本市撥給的撫恤事業費並監督使用;審核、褒揚革命烈士;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管理1980年前易地安置在我市的離退休人員。
(五)負責接收安置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士官、退休士官、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並按政策規定督促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負責第五批前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的住房建設、分配、出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軍休服務中心和軍用供應站的建設和管理;指導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
(六)組織、協調全市抗災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區、本市撥給的救災款物並檢查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協辦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有關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承擔市人民政府抗災救災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縣區開展社會救濟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自治組織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依法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協調推進全市社區建設,擬訂社區建設發展規劃,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
(九)主管全市婚姻登記,倡導婚姻習俗改革;承辦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登記,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
(十)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鄉級以上行政區的設定、撤銷、調整和界線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
(十一)負責全市行政區名稱、重要地理實體名稱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設定和管理全市地名標誌;負責市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核;管理區劃地名檔案資料並提供諮詢服務。
(十二)組織、指導縣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查處理。
(十三)負責指導實施城市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的集中供養工作,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貫徹落實各類福利設施標準、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政策;指導各類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審批新辦福利企業;審批全市民辦福利機構;審批市屬福利機構的棄嬰孤兒落戶;核准審批市區“無法定扶養人或贍養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員入住市屬福利機構。
(十四)主管福利彩票發行工作,研究提出年度發行計畫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五)擬定殯葬改革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推行殯葬改革,負責全市殯葬管理、殯葬執法工作以及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全市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承辦涉華僑、港、澳、台收養登記;指導、協調跨市及市內救助(治)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班子

黃菊如局長
領導和主持市民政局黨政全面工作。主管:計畫財務科、人事教育科,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沙文勝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主管:市民政局機關黨委,分管:區劃地名科、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機關黨委辦公室、市社會福利醫院、市社會福利院、南寧殘疾兒童康復中心、市按摩醫院、市殯葬管理處、市救助管理站。協助分管:人事教育科。
周文軍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分管:辦公室、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紀檢監察工作。
趙朝富 副局長
分管:優撫科、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南寧軍用供應站、市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市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植物路休養所、市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望州路休養所、市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和退役士兵安置服務中心。
潘學文 副局長、市老齡辦主任
主管: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王仁金 副局長
分管: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救災救濟科(市抗災救災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
黃英為 紀檢組長
主管:紀檢監察室。協助分管: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楊文山 副調研員
分管:市慈善總會。協助分管: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扶貧支教工作,局長分配的臨時性工作任務。
田建華 副調研員
分管:局機關工會。協助分管:市殯葬行業協會、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扶貧支教工作,局長分配的臨時性工作任務。

辦事指南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務
一、申報條件
持有本市農業常住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可以申請農村低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農村低保:
(一)戶口已分立的具有法定贍(撫、扶)養義務的家庭成員,有贍(撫、扶)養能力,但未履行贍(撫、扶)養義務的;
(二)提出申請低保前三年內購買商品房、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或者另購建設用地用於自建房的;
(三)擁有汽車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的;
(四)家庭成員在義務教育階段擇校就讀或者自費出國留學的;
(五)經有關部門認定,因參與賭博、吸毒、傳銷等違法活動屢教不改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等法規規定生育,未經縣(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作出處理的違法生育夫妻;
(七)在提出申請前兩年內大操大辦婚喪嫁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八)不按規定如實填報家庭情況、申報家庭收入或拒絕核查的;
(九)其他依法不能享受農村低保的。
二、家庭收入計算範圍
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全年的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主要包括:
(一)從事農副業生產的勞動收入(從事農副生產獲得收入的價格按照當年統計、價格部門公布當地的數據核定);
(二)外出務工、自謀職業等獲得的勞務、經營、管理等收入;(外出務工人員收入按照其所在工作單位提供的收入證明,扣除務工地的城市低保標準後計算;不能提供收入證明的,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公布的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三)按規定享受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四)依法取得的贍養費、撫(扶)養費;
(五)依法繼承的遺產或接受的贈予;
(六)出租或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七)土地、山林承包經營權出租、轉讓收入;
(八)承包經營收入;
(九)房屋拆遷、征地補償費;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計入的家庭收入。
不計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一)按照規定獲得的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保健金、傷殘補助金、傷殘治療費、護理費、喪葬費、生活補助費、醫療救助費等;
(二)獨生子女保健費和計畫生育獎勵、扶助和救助金;
(三)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由政府給予的獎金及市級以上勞動模範享受的榮譽津貼;
(四)在校學生的各類助學金、獎學金、生活津貼、困難補助等;
(五)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享受的醫療費;
(六)救災救濟款;
(七)高齡老年人生活補助費;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計入家庭成員收入的。
三、申請時間及所需材料
凡申請享受農村低保的,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委託村(居)民小組在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前向其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農村低保的書面申請,遇到特殊情況,經縣(區)民政部門同意可隨報隨批。申請人填寫《農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請書》,同時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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