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

南寧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

南寧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英文名稱NANNING PROPERTY MANAGEMENT GUILD)縮寫NNPMG。

南寧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是以物業服務企業為主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的自律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業務主管部門為南寧市房產管理局。

2007年10月24日,根據政府檔案要求,南寧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與行政主管部門南寧市房產管理局脫鉤,並更名為“南寧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脫鉤後,本協會轉變為以物業服務企業、個人為主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自發、自願成立的地方行業性民間組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本協會按照“自辦自願、經費自籌;多向服務、利益共享;多邊協作、規範自律”的模式運作,接受南寧市房產管理局和南寧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

南寧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於2003年11月3日經市民政局核准登記,同年12月24日在邕江賓館召開成立大會暨第一次會員大會正式宣告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
  • 外文名:NANNING PROPERTY MANAGEMENT GUILD
  • 縮寫:NNPMG
  • 成立時間:2007年10月24日
協會職能,組織機構,發展情況,社會活動,協會章程,地理位置,

協會職能

(一)在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貫徹執行和宣傳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的建議和要求,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
(二)研究、總結物業管理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分析、解決行業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
(三)收集、交流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經濟技術情報和信息;
(四)承辦政府委辦事項,為政府制定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提供諮詢服務;
(五)組織參加國內外研究會和考察活動,促進學術交流,接受委託組織培訓物業管理專門人才,不斷提高會員的專業素質;
(六)編輯、出版反映研究成果、傳播有關信息的刊物或資料;
(七)推動行業內外的雙向聯繫,加強南寧市與國內、港澳及國外物業管理界的合作,為本行業開拓國際市場創造條件;
(八)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物業管理行業管理工作,承辦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審核、持證上崗及物業管理項目創優考評等工作,組織開展物業管理行業培訓教育、前期物業管理招標代理等工作。

組織機構

南寧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設定組織機構的總原則是精幹、高效、一專多能。本協會建立了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秘書處四個層級的管理執行構架。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由全體理事單位組成,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會長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是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秘書處為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
秘書處下設“會員服務中心”和“行業信用管理部”兩個業務部門。“會員服務中心”的主要職能是為會員提供物業管理法律諮詢、投訴協調、培訓等綜合一體化服務,其中設立三個業務分部: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諮詢部、培訓部和策劃部。“行業信用管理部”的職能主要是配合主管局的相應政策開展物業服務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徵集、披露、管理等工作,努力維護並建立行業信用,建立公平、誠信的物業服務經營機制。
另外,本協會設立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委員會,負責物業管理招投標代理工作,配合主管部門推進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制度,維護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中的權益,完善我市物業管理競爭機制。
本協會設立財務部。財務部負責秘書處的財務管理,實行獨立核算制。同時財務部還負責協會資料檔案的歸集與管理工作,高效整合本協會人力資源。
目前,本協會共有會員159家,其中理事單位25家。單位會員中一級物業管理資質企業15家、二級物業管理資質企業25家、三級物業管理資質企業119家,會員單位所管理的物業管理面積占南寧市物業管理總面積85%以上。

發展情況

我會自2003年11月3日成立至今已有5年,這幾年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我會不斷探索與創新,積極、主動地配合政府主管部門做好各項工作、全心全意地為會員服務,為南寧市物業管理行業的規範和發展積極獻計獻策、盡一份力。現已發展有會員159家,其中理事單位25家。會員單位所管理的物業管理面積占南寧市物業管理總面積的85%以上。
2007年10月,與主管局脫鉤後我會加強了內部機構的組織建設,並進一步強化行業協會的“雙向服務”意識。
一方面,我會主動參與政府決策,積極參與《南寧市普通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及《南寧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南寧市物業管理辦法》、《南寧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等地方配套性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起草、論證、討論、修改工作;並根據有關規定在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中推行《南寧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使南寧市物業服務收費趨於規範;另外,我會草擬並制定了《南寧市物業管理行業信用激勵與懲戒意見》、《南寧市物業管理信用等級評定規範》、《南寧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記分標準》、《南寧市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信用記分標準》等物業管理行業信用體系系列行規行約,並將在行業中推行,以求推進物業服務企業誠信經營、公平競爭,並建立起一種健康有序的物業管理行業機制。
另一方面,我會成立了“會員服務中心”,旨在更好地為廣大會員提供服務。主要體現在:一是設立了“法律顧問諮詢服務日”並設立諮詢服務熱線,專門接受會員單位的法規政策諮詢並答疑解惑;二是通過組織培訓班、召開研討會、舉辦專題講座等方式,以提高物業管理行業從業人員素質,同時深入物業管理熱點難點問題的調研,尋找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方法,努力為企業排憂解難;三是通過編印《南寧市物業管理信息交流》、開通“南寧市物業管理行業QQ群”、定期舉辦“物業管理行沙龍”等方式,促進會員企業之間的交流聯繫,引導行業持續向前發展;四是為會員單位編制《南寧市物業服務契約》範本和《南寧市物業管理法律彙編》,引導各會員單位依法誠信經營、合法競爭。五是不定期舉辦物業管理行業人才專場招聘會,通過專場招聘會,為會員企業儲備人才,為行業吸納人才,同時促進社會就業。
此外,我們還堅持“請進來,走出去”的發展策略,每年組織外出考察等行業交流活動,加強行業間的交流與聯繫,還通過開展“扶貧幫困”活動、開通“南寧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網”、組織開展並參與自治區、南寧市物業管理項目年度創優考評等活動,以此加強與社會各方的聯繫,提高行業的影響力。
協會經過四年的發展,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不斷探索與創新,全心全意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積極地為南寧市物業管理行業規範和發展添磚加瓦,取得了一定成績:2005年,協會被南寧市民政局評為2004-2005年度民間組織的“先進單位”;2005年組織企業參加全國物業管理文藝調演,協會獲中物協頒發的“優秀組織獎”,參演的企業獲得“三等獎”;2006年,被廣西房地產業協會評為2005-2006年度“先進單位”。協會不但致力於開展各項公益宣傳活動,積極為物業管理行業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還熱心於慈善事業,積極回報社會,為社會的和諧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社會活動

南來北往 共話物業 南寧物業管理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南寧物協”)與北京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北京物協”),以“南來北往,共話物業”為主題,聯手開展了為期5天的聯誼交流。主題聯誼交流會在南寧市嘉和城高爾夫球會會所舉行,兩地企業代表60多人參加。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京市住建委”)張農科副主任、物業處處長郭彥利及南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甘向和副局長等應邀參加了會議。會上,南寧物協黃櫟會長與北京物協周星會長分別介紹了南寧、北京兩地的物業管理現狀,企業代表就行業共性及熱點問題進行了充分交流和深入探討。其中,南寧市企業代表對北京物業管理的法規體系及物業服務企業的星級評定製度表現出了濃厚的興趣。張農科副主任著重介紹了去年10月出台的《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及其配套的36項細則,並具體闡述了其大膽創新之處,南寧企業代表深受啟發。
南寧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
兩地代表一同前往當年鄧小平、張雲逸領導右江革命鬥爭、舉行百色起義的策源地、有著“紅色之鄉”之稱的革命老區——廣西東蘭縣蘭木鄉弄占國小,開展了“心繫老區教育,關愛山區學子”的愛心助學活動,表達了我們物業管理人對老區教育、山區學子的關注。
此次“南來北往,共話物業”聯誼交流會,加強了北京、南寧兩地物業管理行業之間的溝通與協作,促進了兩地企業間的經驗交流,有利於推動北京、南寧兩地物業管理的持續發展。

協會章程

南寧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章程
(本章程經南寧市房產管理局審查同意,並報南寧市民政局核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名稱:南寧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行業協會是南寧市從事物業管理以及相關行業的單位及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行業協會的宗旨為: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本會會員,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為政府決策服務、為行業與企業改革發展服務的“雙向服務”方針,積極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傳達、貫徹、執行國家的法規與方針政策,及時反映廣大會員的意願和要求,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展橋樑紐帶作用;維護行業誠信、構建和諧服務。
第四條 本行業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寧市房產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寧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行業協會的住所設在廣西南寧市新民路59號太陽廣場A210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行業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在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貫徹執行和宣傳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的建議和要求,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
(二)研究、總結物業管理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分析、解決行業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
(三)收集、交流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經濟技術情報和信息;
(四)承辦政府委辦事項,為政府制定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提供諮詢服務;
(五)組織參加國內外研究會和考察活動,促進學術交流,接受委託組織培訓物業管理專門人才,不斷提高會員的專業素質;
(六)編輯、出版反映研究成果、傳播有關信息的刊物或資料;
(七)推動行業內外的雙向聯繫,加強南寧市與國內、港澳及國外物業管理界的合作,為本行業開拓國際市場創造條件;
(八)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物業管理行業管理工作,承辦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審核、持證上崗及物業管理項目創優考評等工作,組織開展物業管理行業培訓教育、前期物業管理招標代理等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行業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凡依法取得物業管理資格的企業及從事物業管理相關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承認本行業協會章程,遵守本行業協會有關規定,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行業協會,經審查批准後,即可成為本行業協會的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行業協會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行業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行業協會的意願;
(三)熱愛本行業協會的工作,資信良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秘書處審查入會條件;
(三)符合入會條件的,由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並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行業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行業協會組織的培訓、考察、學術研究等活動;
(三)獲得本行業協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行業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執行本行業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行業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行業協會組織的活動,努力完成本行業協會委託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行業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學術論文、調查報告、研究成果等信息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申請成為本行業協會的理事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本行業協會會員;
(二)積極支持本行業協會工作的開展;
(三)是具備物業管理資質三級以上(含三級)的會員企業;
(四)在管物業項目總建築面積為30萬(含30萬)平方米以上;
(五)在物業管理行業領域內資信良好;
(六)由會長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行業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民主選舉產生會長;
(二)民主選舉產生副會長;
(三)制定和修改本行業協會章程;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單位;
(五)聽取、審議本行業協會的經費預算和決算及收支情況;
(六)聽取、審議本行業協會會長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會費的收取;
(八)決定本行業協會終止事宜;
(九)決定本行業協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南寧市房產管理局、南寧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行業協會設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全體理事單位組成。理事單位應當書面推薦一位主要負責人出任理事並出席理事會。出任的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者發生工作變動等其他原因需要變更時,該單位應當及時另行推薦理事,並報本行業協會備案。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提名會長候選人,交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決定撤銷會員的資格;
(三)討論、決定本行業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五)根據會長提名,決定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等職務;
(六)決定本行業協會其它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行業協會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等。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為本行業協會常設辦事機構。
本行業協會聘請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1—3人組成秘書處,副秘書長可專職也可兼職,由秘書處自主聘用,並向理事會通報。
第二十三條 本行業協會的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本行業協會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會長、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行業協會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南寧市房產管理局、南寧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行業協會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但最長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南寧市房產管理局、南寧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行業協會會長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行業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設立常設辦事機構;
(五)領導本行業協會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年度經費預決算;
(七)主持秘書處及其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八)提名秘書長交由理事會通過;
(九)提名名譽會長和顧問交由理事會通過;
(十)決定常設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十一)提議制定或修改本行業協會章程;
(十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十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十四)代表本行業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十五)處理本行業協會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行業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主持秘書處及其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助會長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助會長處理本行業協會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行業協會副會長由會長提名,並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副會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5年以上從事物業管理或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工作經歷;
(二) 持有物業管理企業經理上崗證書;
(三) 積極參與、配合、支持協會的工作;
(四) 熱愛物業管理工作,關注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
(五) 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或三總師以上的職務;
(六) 所在單位和本人資信良好並在物業管理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三十條 副會長享有以下權利:
(一) 提議制定或修改協會章程;
(二) 因特殊情況,1/2以上副會長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議;
(三) 享有被推薦擔任會長的權利;
(四) 在理事會享有表決權;
(五) 其它會員可以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副會長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
(二) 執行本行業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三) 按要求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 按要求出席協會召開的會議,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向秘書處請假,且每年請假的次數不超過三次;
(五) 支持、協助會長、秘書處開展的各項日常工作;
(六) 對外不以本行業協會的名義進行商業活動;
(七)其它會員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本行業協會經費來源:
(一)主管部門撥款;
(二)會員會費;
(三)捐贈;
(四)政府、企業、團體、個人的資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行業協會按照有關規定及會員大會的決議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行業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行業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行業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行業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行業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行業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行業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對本行業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南寧市房產管理局審查同意、並報南寧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五章 資格終止
第四十二條 副會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罷免其副會長資格:
(一)本人或者所在單位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
(二)本人或者所在單位違反本行業協會章程的;
(三)所在單位未按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經行業主管部門或者本行業協會要求整改而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所在單位未按行業主管部門或者本行業協會信用警示的要求整改的;
(五)本人或者所在單位參與行業惡性競爭,擾亂物業管理市場的;
(六)本人或者所在單位不支持本行業協會開展工作的;
(七)本人或者所在單位向秘書處遞交辭呈的。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副會長的資格自然終止:
(一)本人或所在單位未按規定交納會費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未參加本行業協會組織的會議或者活動的;
(三)所在單位退會或被撤銷會員資格的;
(四)本人調離原副會長單位或者辭職的;
(五)本人或者所在單位信用等級為不合格的;
(六)本人或者所在單位違法,被追究行政責任的。
第四十四條 理事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罷免其理事單位資格:
(一)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
(二)違反本行業協會章程的;
(三)未按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經行業主管部門或者本行業協會要求整改而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未按行業主管部門或者本行業協會信用警示的要求整改的;
(五)參與行業惡性競爭,擾亂物業管理市場的;
(六)不支持本行業協會開展工作的;
(七)向秘書處遞交辭呈的。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單位的資格自然終止:
(一)未按規定交納會費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未參加本行業協會組織的會議或者活動的;
(三)退會或被撤銷會員資格的;
(四)單位或者一半以上管理人員信用等級為不合格的;
(五)違法被追究行政責任的;
(六)企業被依法註銷的。
第四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撤銷其會員資格。
(一)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
(二)違反本行業協會章程的;
(三)未按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經行業主管部門或者本行業協會要求整改而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未按行業主管部門或者本行業協會信用警示的要求整改的;
(五)參與行業惡性競爭,擾亂物業管理市場的;
(六)不支持本行業協會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會員的資格自然終止:
(一)未按規定交納會費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未參加協會組織的會議或者活動的;
(三)單位或者一半以上管理人員信用等級為不合格的;
(四)違法被追究行政責任的;
(五)單位依法註銷或被依法撤銷的。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行業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行業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南寧市房產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行業協會終止前,須在南寧市房產管理局、南寧市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行業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行業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南寧市房產管理局、南寧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行業協會宗旨相關的社會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8年1月1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南寧市房產管理局審查同意、並報南寧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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