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物業管理行業協會

本協會名稱為“廣州市花都區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簡稱“花都物協”(以下簡稱:本協會)。

本協會是由廣州市花都地區從事物業服務的經濟組織(含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國內和外商在本區設立的物業服務機構)自願組成的社會性行業組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行業社會團體。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風尚。貫徹落實國務院、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市“物業管理辦法”,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大力推廣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規範化的物業服務模式;認真研究花都區物業服務行業的理論和現實問題,不斷總結、提高、推廣先進的物業管理制度和方法;加強物業管理的宣傳和信息交流,積極發揮協會在政府、企業與業主三者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切實維護物業服務行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州市花都地區物業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本協會接受廣州市花都區住房和建鄉建設局的業務指導和花都區社會團體登記機關的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花都區物業管理行業協會
  • 外文名:GUANGZHOU HUADU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4年12月9日
  • 協會簡稱:花都物協
  • 協會性質:物業管理行業協會
  • 業務主管:廣州市花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花都區物業管理行業協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廣州市花都區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簡稱“花都物協”(英文名:GUANGZHOU HUADU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縮寫:HDPMA)(以下簡稱:本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廣州市花都地區從事物業服務的經濟組織(含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國內和外商在本區設立的物業服務機構)自願組成的社會性行業組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行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風尚。貫徹落實國務院、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市“物業管理辦法”,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大力推廣市場、社會化、專業化、規範化的物業服務模式;認真研究花都區物業服務行業的理論和現實問題,不斷總結、提高、推廣先進的物業管理制度和方法;加強物業管理的宣傳和信息交流,積極發揮協會在政府、企業與業主三者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切實維護物業服務行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州市花都地區物業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花都區國土屋管局的業務指導和花都區社會團體登記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州市花都區。
第六條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新華路11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物業管理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研究探討有中國特色的物業服務模式及方法,開展物業服務行業的調查研究、決策諮詢等活動。代表會員參加政府的決策論證及有關活動,對行業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協助政府部門制定和實施物業服務發展的規劃及管理措施,為會員單位開展多方面的業務指導,代表會員向政府反映物業管理工作中的困難、問題及要求,為會員單位及社會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方面的諮詢、項目策劃、評估、代理招投標等服務;
三推行行業自律管理,監督和規範會員單位的物業管理服務行為,配合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協調物業管理服務各方主體之間的矛盾,嚴肅處理會員單位違法違規及有損行業聲譽、損害業主利益的行為,維護物業管理服務中各方主體的正當權益;
四收集整理行業信息,組織行業研討會、經驗交流會,舉辦各類技術業務培訓及再教育,提高行業隊伍素質及服務水平;
五組織開展全區物業管理服務巡查、評比活動,協助政府擬訂行業服務標準,推進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物業管理服務行業市場秩序;
六建立信息網路,編纂有關刊物,宣傳物業服務行業發展的信息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先進事跡、經驗,擴大物業服務行業的社會影響;
七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單位調解糾紛,化解矛盾,代理訟訴,為會員單位的正當行為提供支持;
八協助政府部門或接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物業管理資質評定及物業管理質量評審活動;
九開展各種符合本協會宗旨和業務範圍的服務,興辦與本協會宗旨相適應的經濟實體;
十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相關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協會的會員為廣州市花都地區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經濟組織,本會只設單位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依法取得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並開展物業管理業務的單位。
第十條會員申請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書,即可成為本協會正式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監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五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六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無正當理由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須由會員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參會會員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取消兼任理事會、兼事會成員的會員資格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會員的處分和除名,提議取消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會員資格;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成員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秘書長任期由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對外交流與協調及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本會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本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秘書處應於會議召開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相關信息通知應到會人員,應到會人員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人員代為出席。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理事會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提出新的會長候選人,並提交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召開會員大會有困難的,可以通過書信、電郵等方式徵求會員意見進行表決。新會長任期為上任會長未盡任期。
第三十七條本會屆中變更和增補理事會成員(除會長外),由理事會決定,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追認。
本會屆中變更和增補監事會成員,由監事會決定,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追認。
按照前兩款產生的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在會員大會上追認表決未通過的,其資格終止。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選舉以及有關選舉事項的其他會議,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2014年12月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