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宗旨
遵守
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照章程獨立自主開展活動。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服務;倡導行業自律和公平競爭;在會員、政府、社會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不斷引導、培育、發展珠海市物業管理市場,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提升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珠海市物業管理行業的繁榮和健康發展。
主要職能
(一)宣傳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物業管理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
(三)開展物業管理行業調查、評估認證、新技術推廣、培訓、交流、諮詢、展覽展銷等服務;
(四)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業主或其他機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五)接受與物業管理行業利益相關的決策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參與制定有關行業標準;
(七)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八) 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它事項。
四、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珠海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珠海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活動地域為廣東省珠海市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珠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英文名稱:THE TRADE ASSOCIATION OF ZHUHAI PROPERTY MANAGEMENT 縮寫為:TAZPM)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由珠海市物業管理企業以及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市性行業組織,是提供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照章程獨立自主開展活動。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服務;倡導行業自律和公平競爭;在會員、政府、社會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不斷引導、培育、發展珠海市物業管理市場,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提升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珠海市物業管理行業的繁榮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珠海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珠海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珠海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 前山路78號世邦廣場1號廳4B1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編輯專業刊物;
(二) 開展物業管理行業調查、評估認證、新技術推
(三) 組織物業管理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廣、培訓、交流、諮詢、展覽展銷等服務;
(四) 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業主或其他機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五) 接受與物業管理行業利益相關的決策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六) 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參與制定有關行業標準;
(七) 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八) 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珠海市物業管理行業相關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和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的活動,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二)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對本會工作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 本會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經教育不改的或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並在一定範圍內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 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 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六) 改變或者撤消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 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 決定終止事宜;
(九)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 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 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 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 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 聘任或者解聘聘用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章程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迅形式召開)。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 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 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 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 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 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 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用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高級顧問、顧問、榮譽會員等。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組織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有關決議、決定;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年會費標準(人民幣):會員單位2000元;監事單位3000元;監事長單位8000元;理事單位6000元;常務理事單位12000元;副會長單位15000元;常務副會長單位18000元;會長單位30000元。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 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全體會員通訊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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