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青年電子商務協會是經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南寧市委批准同意、南寧市民政局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電子商務協會。協會成立於2015年11月19日,是由南寧市青年在南寧市依法登記的電子商務的企業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協會目前發展會員300餘家,擁有一大批實力雄厚的優秀企業,其中,廣西金岸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當選為第一屆會長單位,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寧營業部、南寧禾田信息港發展有限公司、深圳新創思維科技有限公司、南寧協輝鋼結構有限公司、廣西創青春科技有限公司、廣西指歡科技有限公司、橫縣茉莉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企業當選為副會長單位。協會成立以來,始終以提高行業技術水平,幫助企業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問題、促進南寧市青年電子商務行業的交流與發展為宗旨。
協會簡介
南寧市青年電子商務協會是經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南
寧市委員會批准同意、南寧市民政局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電子商務協會。協會成立於2015年11月19日,是由南寧市青年在南寧市依法登記的電子商務的企業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南寧市委員會和社團管理登記機關南寧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目前發展會員300餘家,擁有一大批實力雄厚的優秀企業,其中,廣西金岸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當選為第一屆會長單位,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寧營業部、深圳新創思維科技有限公司、南寧協輝鋼結構有限公司、廣西指歡科技有限公司、南寧禾田信息港發展有限公司、南寧銘鼎教育諮詢有限公司、廣西創青春科技有限公司、橫縣茉莉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企業當選為副會長單位。協會成立以來,始終以提高行業技術水平,幫助企業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問題、促進南寧市電子商務行業的交流與發展為宗旨。本著為青年企業服務的精神,推動電子商務行業整體團結和進步,促進南寧市青年電子商務行業的蓬勃發展。
協會宗旨
由政府派駐村官、優秀電商從業青年、供應商、第三方服務商及資深網購人士等聯合組成的社會團體,以“促進電子商務發展,服務南寧崛起振興”為宗旨,以“分享互助,電商任我行”為目的,致力於發展和培養優秀青年電商,實現電商與供應商、第三方服務商之間的信息共享、資源互補,營造電子商務套用、發展的環境和氛圍,幫助電商人提高電商企業經營的能力;加強後續支持服務,特別是電商人才培養和推薦,孵化電商團隊;提供最新電商信息資訊,促進更多的青年進行電商創業。
協會主要業務內容
1.開展電商技術和技能培訓;
2.舉辦電商沙龍,促進高校、社會青年和電商企業的人才對接,組建各種電商小團隊,與電商企業、電商項目對接,培養電商人才,實現電商與供應商、第三方服務商之間的信息共享、資源互補,孵化電商創業企業。
3.每天免費提供一份電子電商報,電商報主要是收集廣西及全國最新電商資訊,申請協會微信公眾平台,開展電商大賽、展會及專題講座,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傳播電商,特別是農村電商工程的開展。
4.幫助對接政府電商項目,解讀電商最新政策;
5.舉辦電商論壇,開展電商經驗交流活動,協助會員提高電商技能、管理和經營水平,鼓勵會員電商創業;
6.開展電商政策法律、項目、投融資、技術、人才及管理等諮詢服務,為會員從事電商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7.開展電商企業理財諮詢和財務策劃服務;
8.挖掘、表彰、宣傳電商優秀青年典型,促進青年電商隊伍的發展壯大;
9.反映會員意願,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10.開展捐資助學、扶貧濟困等公益活動;
11.承辦政府有關部門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南寧市青年電子商務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社會團體名稱:南寧市青年電子商務協會(以下簡稱 本協會)。
第二條協會性質:由南寧市青年在南寧市依法登記的電子商務的企業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之間的紐帶和橋樑作用,為促進我市青年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南寧市委員會、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南寧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
第五條本會的地址:南寧市西鄉塘區大學東路168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搞好青年電子商務管理,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促進青年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
(二)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承接政府部門的委託組織開展有關電子商務產品、認證及質量監督活動;
(三)開展電子商務技術、學術交流和技能培訓, 為會員提供電子商務有關政策、技術、管理、市場信息等諮詢服務;
(四)承辦政府及主管單位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電子商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宣傳本會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具體選舉辦法由會員大會確定。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業界有較大影響,民眾基礎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4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職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
本會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向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章程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並在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 2015年9月16日 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