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龜鱉產業協會

南寧市龜鱉產業協會

南寧市龜鱉產業協會成立於2010年1月28日。南寧市龜鱉產業協會是由龜鱉從業人員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民間組織。目前有會員200多人。協會接受南寧市水產畜牧獸醫局、南寧市民政局的領導和業務指導、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龜鱉產業協會
  • 成立時間:2010年1月28日
  • 性質:行業性、非營利性的民間組織
  • 會員人數:200多人
  • 會長:冼康平
  • 協會地點:中國廣西省南寧市北湖北路33號
協會宗旨,主要領導,辦公地點,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協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搭建一個供廣大龜鱉養殖專業戶、愛好者、經營者共同研究、交流龜鱉繁殖、養殖、防病技術的平台,使南寧市龜鱉養殖業得到穩步健康發展。

主要領導

名譽會長:李凌波(南寧市水產技術推廣站站長)
會 長:冼康平(廣西桂海野生動物養殖有限公司董事長)
秘書 長:黃艷陽(廣西南寧科富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
技術顧問: 張秋明(廣西水產總站副站長、推廣研究員)
程光平(廣西大學動物科技學院教授)
黃 均(廣西大學動物科技學院教授)
趙紅梅(廣西職業技術學院教授)
馬武松(廣西龜王城董事長)

辦公地點

南寧市北湖北路33號(南寧市水產畜牧獸醫推廣站內)

協會章程

南寧市龜鱉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社會團體名稱:南寧市龜鱉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水產企業、事業單位和水產從業人員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廣大龜鱉養殖專業戶、愛好者、經營者共同研究龜鱉養殖技術。使南寧市龜鱉養殖得到更大的推廣普及。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寧市水產畜牧獸醫局、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南寧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辦公地點: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北湖北路33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貫徹和落實黨和政府有關國家、自治區經濟產業化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為南寧市龜鱉產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服務;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龜鱉產業的發展規劃,協調行業發展,組織會員開展各種社會公益活動;
(三)配合政府部門擬定產品標準,並進行監督、檢查、評比,向國內外宣傳我市名優龜鱉產品;
(四)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章,規範行業行為,建立正常的行業秩序,保護合法經營,制止欺行霸市,糾正行業不正之風,提倡正當有序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
(五)提倡科學管理、科技創新。引進國內外新技術、新工藝、新品種,組織專業技術培訓,開展諮詢服務。全面提高龜鱉養殖技術水平。
(六)收集、整理、分析和向會員提供相關技術、信息、資料,出版協會刊物,為會員提供服務;
(七)加強同本會以外相關行業的聯繫和交往,代表和組織安排相關貿易洽談和其他交流活動;
(八)會同有關方面調解龜鱉養殖、經營活動中的糾紛,接受會員投訴,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九)承辦政府職能部門授權或委託辦理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養殖、加工、貿易、科研等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
(四)地方水產協會,經濟信息部門以及與龜鱉經營和養殖有關的其他單位和部門;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宣傳本會工作,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權職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具體選舉辦法由會員大會確定。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業界有較大影響,民眾基礎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不設立監事會[或監事] 。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向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章程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0年1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