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健康養生協會

南寧市健康養生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醫學界專家學者、養生理論工作者、養生實際工作者、養生事業的企事業單位以及關注健康養生的各界人士自願共同組成的具有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健康養生協會
  • 地址:南寧市雙擁路18—5 號
  • 郵編:530021
  • 地址:南寧市雙擁路18—5 號
  • 性質: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 目的:提高全市人民民眾的健康水平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宗旨是團結廣大健康養生工作者,挖掘古代養生文化,深入研究現代養生理論,蒐集、總結養生經驗,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公德,開展大眾養生諮詢和科學保健養生服務。為提高全市人民民眾的健康水平、為構建和諧社會、為南寧市的經濟發展做貢獻。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寧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南寧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地址:,郵編:530021。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南寧市健康養生協會。
第三條 本會團結廣大健康養生工作者,挖掘古代養生文化,深入研究現代養生理論,蒐集、總結養生經驗,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公德,開展大眾養生諮詢和科學保健養生服務。為提高全市人民民眾的健康水平、為構建和諧社會、為南寧市的經濟發展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寧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南寧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南寧市雙擁路18—5 號,郵編:53002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主要是圍繞健康養生科學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社區健康教育;
二、開辦各種健康養生專題討論和講學活動;
三、編輯出版健康養生書刊和資料;
四、開展本會會員對養生領域科學知識的普及、繼續教育和推廣健康養生的先進技術;
五、對國家健康養生科技政策和經濟建設的重大問題發揮諮詢作用;
六、傳播健康養生新知識,開展推廣健康養生新技術的交流,組織有關人員開展健康養生學術交流,進行健康養生知識培訓,提高會員健康養生能力;
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健康養生任務,開展健康養生諮詢;在國家法律範圍內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擁護本會的章程、自願加入本會,並分別具有下列條件:
(一)學習和實踐健康養生知識的研究人員;
(二)研究傳播健康養生知識的工作人員;
(三)名譽會員:支持本會工作或對養生做出貢獻的科學家,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名譽會員免交會費。
(四)單位會員:凡與本會專業範圍有關的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依法登記的學術性社會團體、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者,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兩名會員或單位介紹;
(三)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
(四)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參加本會學術會議及技術活動的優先權;
4、享受本會服務及取得有關技術資料的優先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單位會員
1、單位會員可請求協會協助進行技術諮詢,舉辦培訓班或其他業務活動;
2、與個人會員的各項權利相同。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積極協助和支持本會組織的技術培訓;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屆不交納會費者通知本人;兩屆不交納會費暫停會籍。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正常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並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的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六)通過提案;
(七)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由本會的會員民主選舉產生的代表及應屆理事會和特邀代表組成。代表名額分配及特邀代表名單由應屆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設秘書處,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機構的設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負責籌措本會活動經費,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工作會議或辦公會議討論、研究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的影響,政治素質好;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70歲,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不是專職的特殊情況時,設專職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規定任職年齡的,確有必要繼任,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者,由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工作人員聘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業務範圍內的事業發展和人員開支。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有關業務部門的資助;
(三)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撥款;
(四)捐 贈;
(五)在核准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務、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有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於2008年3月10日經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
第四十二條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南寧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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