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條例》的決定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條例》的決定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條例》的決定在2007.09.21由青島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7年09月21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9月21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經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並報經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現公布施行。
2007年9月21日
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決定,廢止《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條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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