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門頭和櫥窗設定管理規定》在2001.09.11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門頭和櫥窗設定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01年09月11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9月11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門頭和櫥窗設定管理,美化城市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門頭,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在門口設定的牌匾及相關設施。
本規定所稱櫥窗,是指單位設定的各種臨街展示窗。
第四條 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城市管理的需要,規定某一廣場周邊或主次幹道兩側臨街的門頭、櫥窗的樣式、尺寸、顏色、字型等內容。
單位設定門頭、櫥窗,應當符合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要求,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 門頭、櫥窗中標示的單位名稱應當與依法登記註冊的名稱相同,宣傳的內容應當合法。商業、飲食服務業等單位設定的門頭、櫥窗中標示的單位名稱,可以適當簡化,但應當報原登記註冊機關備案。
第六條 設定門頭、櫥窗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社會用字管理的規定,有利於文明城市建設。
第七條 設定門頭、櫥窗需要使用手書字、美術字、變體字等字型的,應當易於辨認;不易於辨認的應當用規範字予以標註。
第八條 單位應當保持其設定的門頭、櫥窗整潔。禁止在門頭、櫥窗(含玻璃窗)上亂貼亂畫。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八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委託城市管理監察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