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修正)

根據2007年11月2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2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11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修正)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12.29
  • 實施時間:2008.02.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管理,維護良好的市容環境和交通秩序,鞏固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成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嶗山、黃島、城陽區轄區及即墨、膠州、膠南、平度、萊西市城市規劃區。
第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下列經營活動:
(一)從事燒烤、煎炸等製作食品經營活動;
(二)從事修車、洗車等經營活動;
(三)道路兩側、集貿市場的經營者超出批准的經營場所範圍經營;
(四)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擺攤設點經營;
(五)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其他經營活動。
第四條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組織清理、取締轄區內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查處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工商、環保、衛生、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清理整頓有關經營活動的工作,查處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第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對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燒烤、煎炸等製作食品或擺攤設點的無證商販,處以200元以下罰款,依法沒收其非法經營工具及商品,並依法予以取締;
(二)對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修車、洗車等經營活動的,處以300元至500元罰款;
(三)對道路兩側、集貿市場的經營者超出批准的經營場所範圍經營的,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
第六條 各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加強對市場經營攤位的管理,對由於市場開辦單位管理不善造成攤位經營者非法占用市場外的道路等公共場地經營或非法為無證攤販占用道路等公共場地經營提供條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至30000元罰款。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依照工商、環保、衛生、交通、市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予以處罰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八條 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條 對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給予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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