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7年11月2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2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11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修正)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12.29
- 實施時間:2008.02.01
根據2007年11月2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2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11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五)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其他經營活動。第四條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組織清理、取締轄區內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工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查處非法占用城市道路...
青島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第四條 編輯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組織清理、取締轄區內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工作。城管監察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查處非法占用城市...
(三)原第十四條修改為:“本規定自1997年10月27日起施行。”七、青島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嶗山、黃島、城陽區轄區及即墨、膠州、...
《青島市城市管理監察規定》在2002.05.13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於2002年5月13日經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管理監察工作,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執法...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臨街門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牆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
(六)依照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查處侵占風景林地、庭院綠地、開放式公共綠地和損害花草樹木、綠化設施等行為;(七)依照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查處露天燒烤經營,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露天焚燒物品,在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