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
(2022年12月16日青島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違法建設的防控
第三章 違法建設的查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違法建設治理,保障城鄉規劃實施,改善城鄉容貌和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鎮規劃區以及村莊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防控和查處等治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違反土地、林地、河道、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等法律、法規進行建設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建設行為以及形成的建(構)築物,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或者臨時建(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已建成的建(構)築物是否屬於違法建設,依照建設時施行的法律、法規予以認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違法建設治理應當堅持源頭防控、屬地負責、部門協同、分類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治理協調工作機制,研究、協調解決違法建設治理中的重大問題,並將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區(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內違法建設治理工作。
第六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違法建設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以及重大複雜、跨區域等違法建設案件的協調、查處工作。
市、區(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查處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查處城市、鎮規劃區以及村莊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城鄉規劃管理,配合查處機關查處城鄉規劃管理違法行為。
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海洋、園林和林業、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違法建設治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在區(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的違法建設治理工作;依照法律和省有關規定承接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權的,行使本條例規定的查處機關職權。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城鄉規劃和查處違法建設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的宣傳報導,並對違法建設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違法建設的防控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不得進行違法建設或者利用違法建設獲利。
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違法建設,有權向查處機關投訴舉報。
查處機關應當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電話、電子信箱和網站等投訴舉報方式,對收到的投訴舉報及時予以核實、處理,並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十一條 區(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違法建設巡查工作納入格線化管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其區域內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並立即向查處機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建立物業服務區域建設施工、裝修改造等事項登記制度,加強對物業服務區域內建設施工、裝修改造活動的日常巡查,及時勸阻、制止違法建設,並向查處機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對已被查處的違法建設,物業服務人應當拒絕違法建設施工人員、施工設備和原料材料進入物業服務區域,配合查處機關的查處工作。
第十三條 查處機關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查處違法建設,並可以利用衛星遙感、航拍、電子監控等方式,開展違法建設監測。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全市違法建設治理信息系統。各查處機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違法建設信息以及查處進展情況錄入違法建設治理信息系統。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查以及規劃許可後的監督管理,對監督管理中發現的未經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及時告知查處機關並移交有關違法建設線索。
查處機關應當將執法中發現的易形成違法建設的建設項目情形,以書面形式函告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並可以提出有關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查的建議。
第十五條 對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的項目,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查處機關並推送相關核實證件、圖紙等電子檔案。
全部拆除建築物後在原位置重新建設且不改變原建築物外形的恢復性建設項目,當事人應當依法註銷其原不動產權證並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項目批准檔案進行勘察、設計。
建築施工單位對應當申請辦理施工許可但未取得施工許可的建設項目,不得動工建設。對已被查處的違法建設,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查處機關處理決定停止施工。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不得含有利用小區綠地、露台平台、屋頂等公共區域進行建設的內容欺騙、誤導公眾。
房地產經紀機構受託提供經紀服務時,應當查看建築物權屬證書或者檔案;無相應權屬證書或者檔案的,不得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
第十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處置工作信息共享機制,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台實現信息數據共享互通。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與查處機關共享城鄉規劃、用地、施工、房屋交易與租賃、市場主體登記、經營場所相關證照核發等管理信息。
查處機關應當及時將違法建設信息以及違法建設處理決定書面告知相關部門和單位。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不動產登記、交易部門不得為違法建築物辦理不動產登記和交易、租賃備案等手續;
(二)對存在違法建設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規劃核實手續,不得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三)對利用違法建築物作為經營場所的,行政審批、市場監管、教育、公安、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不予核發相關證照;
(四)對違法建設工程或者利用違法建築物從事生產經營的,市政公用服務單位根據查處機關處理決定不得提供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服務。
違法建設情形消除後,查處機關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相關部門和單位。
第三章 違法建設的查處
第十九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制定違法建設認定工作規程,明確違法建設的不同類型、認定標準以及處置規範。
第二十條 城市、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由查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前款規定的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但已取得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檔案,且建設內容符合或者採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後能夠符合審查檔案要求的;
(二)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採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夠使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
第二十一條 城市、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由查處機關責令限期拆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前款規定的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
(一)擅自占用規劃確定的道路、廣場、綠地、河湖水面、海岸帶、軌道交通、公交場站、燃氣設施、供熱設施、給水排水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等進行建設的;
(二)違反建築間距、建築退讓等技術規範、標準或者規劃條件確定的強制性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擅自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場地進行建設的;
(四)擅自在建築物頂部、底層或者退層平台進行建設的;
(五)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六)其他對規劃實施造成嚴重影響的違法建設行為。
第二十二條 城市、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又不能拆除的,由查處機關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前款規定的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又不能拆除的違法建設:
(一)拆除將影響合法建(構)築物主體結構安全,或者影響相鄰建築安全,且無法採取結構安全措施的;
(二)受拆除技術條件和地理環境限制無法實施拆除的;
(三)拆除將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將嚴重損害無過錯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無法拆除的情形。
前款規定的不能拆除的情形,查處機關應當委託第三方鑑定機構進行安全性鑑定或者組織專家進行論證。違法建(構)築物不能拆除的認定情況,應當在違法建設現場或者查處機關網站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 在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查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條 對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查處機關應當責令停止建設並限期改正或者拆除。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查處機關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有關建設行為是否應當辦理規劃許可、是否符合規劃許可、是否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以及房產登記相關檔案資料難以認定等問題,查處機關可以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書面徵詢,同時提供相關影像等資料。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出具明確意見。特殊情況下難以明確意見的,雙方應當會商處置意見。
第二十六條 查處機關作出違法建設處理決定前,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權利。查處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查處機關應當採納。
查處機關作出違法建設處理決定,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二十七條 對違法建設處理決定以及其他查處有關法律文書,查處機關應當依法送達當事人。
對因歷史原因無法確定當事人的違法建設,查處機關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公開發行的報紙、查處機關網站和違法建設現場發布公告,要求限期處理,公告期限不少於三十日;公告期滿後仍無法確定當事人的,查處機關可以經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後,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查處機關送達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發布限期拆除公告後,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由查處機關依法強制拆除。
查處機關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第二十九條 查處機關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事先制定強制拆除預案,明確配合單位相關職責,採用合理適當的手段、方式,必要時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三十條 查處機關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提前通知當事人到場,並給予適當時間清理違法建築物內的有關物品。
當事人拒不到場的,查處機關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違法建築物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見證下實施強制拆除。
當事人拒不清理物品的,查處機關應當製作物品清單,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不到場或者不簽字的,查處機關可以申請公證機構予以公證或者邀請違法建築物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見證。
查處機關應當將有關物品運送到指定場所,並通知當事人限期領取;逾期不領取的,查處機關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提存,不合適提存的,查處機關可以在留存證據後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置。
第三十一條 查處機關依法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後果已經或者可能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查處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查處機關依法作出的沒收實物、違法收入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查處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執行。
沒收的違法建(構)築物,由查處機關、同級財政部門與有關部門會商後,按照相關規定處置。
第三十三條 查處機關查處違法建設,可以調取、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要求相關單位和人員就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提供必要資料,如實說明相關情況,為查處機關現場勘測、調查取證和查處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手段妨礙、阻撓。
第三十四條 查處機關查處違法建設,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違法建設查處執法依據、執法主體、流程、結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五條 區(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結合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設、老舊街區改造、景觀打造提升等工作,對違法建設拆除後騰退的土地進行綜合利用和綠化、美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違法建設的,查處機關除依法對違法建(構)築物進行處置外,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根據查處機關處理決定停止城市、鎮規劃區內違法建設施工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履行違法建設治理工作職責,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查處機關、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日常巡查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建設不報告、不制止的;
(二)接到投訴舉報後未按照規定處理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違法建設查處職責的;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協助、配合職責,對屬於本部門的職責推諉、拖延或者拒絕履行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出台背景
違法建設是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也是城市發展中存在的普遍問題,嚴重影響城市品質,市民反映強烈。市委市政府對違建治理工作始終高度重視,近年來先後開展了多輪違建治理工作,尤其是2022年以來,市政府成立了主要領導任組長的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完善黨政先行、部門協同的工作機制,形成了一鼓作氣、勢如破竹的治理聲勢,年內拆除違法建設909萬平方米,為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設、項目落地、環境品質提升等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違法建設的防控和處置是一項系統工程,也是一項複雜、艱巨、長期的工作,違建治理依據的城鄉規劃有關法律法規,更側重於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等內容,對違法建設查處的相關規定較籠統,同時缺少違法建設源頭防控和部門協同等相關規定。隨著青島市違法建設治理工作深入推進,急需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規,為青島市違建治理提供堅強的法制保障。
《條例》系山東省首部違法建設治理地方性法規,系統總結、固化了青島市多年來違建治理工作經驗和先進做法,明確了違建治理體制機制、源頭防控、執法查處等相關規定。《條例》的出台實施,對於全面加強和規範青島市違建治理工作,進一步理順違建治理工作體制具有里程碑意義。
制定過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會2022年地方性法規制定計畫,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參考外地違法建設治理方面的立法經驗,牽頭起草了《條例(送審稿)》。期間,多輪次徵求了相關單位意見建議,召開了10餘次專題會議進行研究討論。2022年3月29日,《條例(送審稿)》經市城市管理局黨組會審議通過後向市司法局送審。
送審後,配合市司法局先後開展了市內調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部門立法協調、專家論證等工作,並進行了多輪次集中修改。《條例(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2022年9月28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分別於10月26日、12月14日對《條例》進行了兩次審議,12月16日表決通過,提報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
2023年1月10日,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同日,青島市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
違建治理工作在青島市開展了這么多年,目前已經進入了“深水區”,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難題亟待破解,比如源頭“防控難”、部門“協同難”、違建“認定難”、執法“查處難”。《條例》立足工作實際,圍繞基層違建治理和查處執法的一系列難題,對相關規定進行了明確,著力破解這些痛點、堵點問題。《條例》共五章42條,從違法建設的體制機制、源頭防控、執法查處、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一)明確《條例》適用範圍和違法建設情形。綜合執法部門查處違法建設,依據的是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條例》充分考慮青島市實際,借鑑外地做法,明確適用範圍為城市、鎮規劃區和村莊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防控和查處等治理活動。此外,因各部門查處各自行業領域違法建設行為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執法主體、法律責任以及作出的處罰決定也不盡相同,比如農村集體土地上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依法應由土地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查處,所以《條例》還同時規定了,對於涉及違反土地、林地、河道、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等法律法規進行建設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查處。據此,對於本《條例》所稱違法建設,規定為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建設行為以及形成的建(構)築物,並明確了相關的具體情形。
(二)明確違法建設治理主體和執法主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違法建設治理的前沿陣地,《條例》明確了區(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內違法建設治理工作;街道辦事處在區(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的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目前,青島市各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中隊已下沉至街道辦事處,但因街道辦事處無執法權,目前仍以各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名義開展執法工作。為破解基層“看得見、管不著”的困境,切實推動行政執法力量下沉,《條例》規定執法主體包括市、區(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同時明確了,街道辦事處“依照法律和省有關規定承接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權的,行使本條例規定的查處機關職權”。主要是基於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規定了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將行政處罰權交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同時省政府也積極推進賦權鎮街實施行政執法事項,並由省委編辦和省司法廳牽頭推動實施。本《條例》起草過程中,考慮到立法的前瞻性,對違法建設執法權的下放進行明確,便於山東省出台相關政策後基層街道辦事處能快速落實。
(三)建立高位協調和部門協同的工作機制。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綜合性強,需要上下聯動、橫向協同,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機制。一是建立高位協調工作機制。《條例》明確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治理協調工作機制,研究、協調解決違法建設治理中的重大問題,並將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二是加強執法協作。《條例》明確相關部門治理違法建設的工作職責,執法與行業主管部門建立會商處置機制,制定違法建設認定工作規程,明確違法建設的不同類型、認定標準及處置規範,對疑難問題研究會商處置意見。三是發揮各部門監管合力。《條例》規定了相關部門對違法建設應當採取的工作措施,有效發揮部門合力、提高監管效能,全面提高當事人違法成本。比如,對違法建設不得辦理房產登記交易,不得辦理規劃核實手續和竣工驗收備案,不得核發相關經營證照,不得提供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
(四)加強違法建設源頭防控。《條例》從強化違法建設預防管控的角度出發,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一是強化基層格線巡查和執法巡查。《條例》明確區(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違法建設巡查工作納入格線化管理。查處機關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查處違法建設。二是強化物業巡查制度。《條例》明確物業服務人應當建立物業服務區域建設施工、裝修改造等事項登記制度,加強對物業服務區域內建設施工、裝修改造活動的日常巡查,及時勸阻、制止違法建設,並向查處機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配合做好後續查處工作。三是強化規劃許可及後續監管。《條例》規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查以及規劃許可後的監督管理,對監督管理中發現違法建設,及時告知查處機關並移交線索。四是加強建設領域各環節綜合監管。《條例》從勘察、設計、施工、銷售等環節做出明確規定,對違法建設實施全鏈條監管。
(五)規範處置程式和工作措施。《條例》對執法實踐中的堵點、難點問題進行了制度設計和規範。一是明確違法建設分類處置情形。按照是否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將違法建設分為不同情形,對應實施限期改正、拆除、沒收。二是加大新生違法建設打擊力度。隨著青島市違建治理工作力度的不斷加大,存量違建正逐年減少,目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嚴格防控新生違建。《條例》明確,對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查處機關可以依法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三是依法保障違法建設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以及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合法權益。四是規範實施強制拆除的相關程式和要求。如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提前通知當事人到場,並給予適當時間清理違法建築物內的有關物品。
(六)明確相關法律責任。一是對於《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法律責任,《條例》不再重複。二是主要新增了對已查處的違法建設拒不停工的施工單位依法實施處罰。《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根據查處機關處理決定停止城市、鎮規劃區內違法建設施工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三是加強信用管理。《條例》明確單位和個人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記入其信用檔案。
下一步,將對《條例》進行廣泛宣傳,開展全系統培訓,出台相關的配套政策,依法深入開展拆違治亂行動,全面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推動青島市違建治理工作走在全省、全國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