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城市中國小校校舍場地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89年09月08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9月08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1989年7月21日青島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9年8月26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1989年9月8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中...
工商、公安、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8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青島市城市中國小校校舍場地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青島市中國小校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中國小校管理,促進現代學校制度建設,推動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辦法。政策全文 青島市中國小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
三、青島市城市中國小校校舍場地管理辦法(1989年7月21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9年8月26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1、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台東區、四方區、滄口區各類中學、國小(含盲、...
五、青島市城市中國小校校舍場地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
企業所辦的國小或中學,因故不能繼續開辦的,應當將學校移交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繼續開辦;個人及社會組織所辦的學校,如因故停辦,學校應當移交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辦法由青島市人民政府制定。合併、拆遷、撤銷學校,必須先行安排好在校學生的...
濟南市城市中國小校校舍場地管理辦法 (1995年11月30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95年12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中國小校校舍、場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十二條城市中新居住小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時,其新建建築物、構築物須按《青島市城市建築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給所在地的學校保留空間;需要新建學校的,須同時規劃建設。新建、改建、擴建的學校,必須符合規定的辦學標準,...
濟南市城市中國小校校舍場地管理辦法(修正) (1995年11月30日山東省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5年12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2001年7月27日經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