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

《海南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海南省地方性法規。

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海南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

《海南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共二十四條,將於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立法歷程,條例全文,政策解讀,

立法歷程

發布公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
第19號
《海南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試行)》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23年11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

海南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試行)
(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推進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遵循統一領導、統籌協調、權責一致、穩步推進的原則,堅持寓監管於服務、以服務促監管,開展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綜合執法,推動監管、服務和執法整體聯動、一體協同,構建職責明確、集約高效、運作協調、規範有序的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決定,並以目錄清單形式向社會公布。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範圍內,統籌配置執法資源,整合精簡執法隊伍,由一個部門依法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職權。
第三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確定具體部門負責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省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統籌推進和綜合指導全省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
市、縣、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綜合行政執法的統籌協調、規範指導等工作。
第四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綜合行政執法具體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派出機構,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相應的綜合行政執法職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鄉鎮、街道)按照規定整合執法力量,組建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在法律法規規定和承接的執法事項範圍內,以鄉鎮、街道名義開展執法活動。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是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應執法事項的業務指導部門,負責各自領域綜合行政執法的執法依據、執法標準和自由裁量權基準等業務規範建設,組織查處和督辦各自領域重大疑難行政執法案件,組織協調開展跨區域綜合行政執法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工作。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業管理和監督,履行政策指導、行業監管、風險研判等職責,負責行業日常監管工作。
第六條 省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提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七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編制本行政區域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並公布實施,同時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海口市、三亞市、三沙市、儋州市和各自治縣人民政府編制的本行政區域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在全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基礎上增加執法事項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在全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中,選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且高頻多發、易發現易處置的執法事項,確定本市、縣、自治縣的鄉鎮、街道執法事項清單。
第八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和清單的實施情況定期組織評估,並根據執法依據的變動以及評估結果、部門職責調整等情況,按照編製程序對目錄和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第九條 省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一執法辦案程式和文書格式,統一執法制式服裝、標誌以及車輛和辦公場所等標識,推進綜合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
第十條 本省推行包容審慎行政執法。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結合執法實際,編制本領域從輕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有關部門對當事人決定從輕、減輕、不予行政處罰和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加強教育,通過責令改正、提醒、告誡等措施,引導當事人及時改正。
第十一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遵守法定的行政執法程式,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備行政執法資格並取得行政執法證件,依照執法事項清單列明的法律、法規、規章,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開展執法活動;可以根據執法協作工作需要,參加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十二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照規定聘用輔助人員,實行額度管理。配置額度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會同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協調解決綜合行政執法重大問題,建立健全改革履職過程中的容錯糾錯機制,支持和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綜合行政執法協作機制,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其他部門間的業務銜接和協同管理,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
第十四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行業日常監督管理職責,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重點監管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多發易發違法行為事項進行重點巡查。
業務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儘可能合併,在同一時間開展檢查、調查。
第十五條 業務主管部門在行業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職責範圍內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依法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當事人限期改正或者補辦相關手續;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在十日內將涉嫌行政違法問題線索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情況緊急或者認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即時移送。
為防止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業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全過程錄音錄像等措施固定證據。
第十六條 業務主管部門移送線索時,應當出具線索移送函,並附有載明涉嫌行政違法行為發生或者發現時間、地點、基本事實的說明和相關證據材料。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收到業務主管部門移送的涉嫌行政違法問題線索,應當依法開展核查,並將是否立案意見和案件處理結果在決定作出後五個工作日內反饋業務主管部門。情況緊急或者不及時核查將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即時進行核查。
業務主管部門依法獲取的證據材料,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經查證屬實,符合證據效力要求的,可以作為行政執法證據使用。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案件的證據材料涉及技術鑑定等專業意見,屬於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職責範圍事項的,可以向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協助請求,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函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專業意見並附相關依據;不能按時提供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明確答覆期限。
第十七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健全投訴舉報處理機制。收到投訴舉報事項,按照首問負責制的規定,依法及時處理。
第十八條 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規範執法行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與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溝通匯報工作機制,發現跨區域違法行為可以提請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協調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跨區域行政執法。
屬於社會影響重大、案情複雜或者可能涉及犯罪的重大違法案件,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發函督辦、掛牌督辦、現場督辦等方式,督促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調查處理。承辦案件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按要求反饋查處進展情況和結果。
第十九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執法頻率高、專業性強且監管與執法協同要求高的領域業務主管部門和鄉鎮、街道派駐執法隊伍。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業務主管部門之間發生職責分工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本級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聯席會議協調;協調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發生職責分工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省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聯席會議協調;協調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省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聯席會議提請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一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案情通報、信息共享、工作協助等制度機制,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大數據管理機構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省綜合行政執法平台,運用數字信息技術,實現綜合行政執法全流程網上執法辦案、全過程線上執法監督和全領域跨層級指揮調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全省綜合行政執法平台與政務服務、社會管理、社會信用以及其他業務信息平台的互聯互通和信息開放共享,實現行政審批、行業監管、行政處罰、信用評價一體聯動。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過錯責任追究和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將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納入法治建設考核,加強評議考核結果的運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開展督查檢查、案件評查,定期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強對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2023年11月24日
《海南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23年11月24日審議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條例》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多次提出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探索實行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黨的二十大報告再次提出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完善基層綜合執法體制機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新增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進一步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縱深發展的規定。海南省委、省政府積極探索,對我省市縣“一支隊伍管執法”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明確要求,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落實。
二是推進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和自由貿易港建設、營造一流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充分賦予海南更大改革自主權,支持海南全方位大力度推進改革創新。省第八次黨代會報告明確提出全面落實“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戰略框架,持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健全依法決策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提升自由貿易港治理能力,構建職責明確、集約高效、運作協調、規範有序的綜合行政執法體系,急需通過立法,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和自由貿易港建設、營造一流營商環境提供堅實的行政執法體制機製法治保障,固化我省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踐的措施和經驗,增強改革措施的規範性和約束力,確保重大改革於法有據。
三是破解我省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重點、難點、堵點問題的現實需要。在國家尚未出台綜合行政執法專門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我省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還存在執法體制不順、協作機制不暢、執法隊伍建設保障不足等突出問題,有必要堅持問題導向,為需而立,既保證立法與改革相互銜接,又利於求同存異,最大程度凝聚共識,持續推動我省綜合行政執法改革不斷深化,取得實效。
二、主要內容和亮點
《條例》共二十四條,從明確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基本原則和方向、釐清各方職責、加強協作配合、規範文明執法等方面作出規定,先行先試,同時為繼續深化改革預留空間。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改革的基本原則和方向。《條例》根據黨中央和省委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及有關要求,明確改革遵循統一領導、統籌協調、權責一致、穩步推進的原則,堅持寓監管於服務、以服務促監管,開展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綜合執法,推動監管、服務和執法整體聯動、一體協同,構建職責明確、集約高效、運作協調、規範有序的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決定,並以目錄清單形式向社會公布。
(二)釐清各方職責。為釐清理順各方職責關係,促進監管執法的協同高效運行,《條例》規定:一是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為解決改革工作重大問題提供組織機制保障。二是明確省級業務主管部門作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應執法事項的業務指導部門,負責執法依據、執法標準和自由裁量權基準等業務規範建設,組織查處和督辦各自領域重大疑難行政執法案件、協調開展跨區域執法等工作。三是明確市縣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行業日常監管工作,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職權。四是授權設區市的區一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獨立行使相應綜合行政執法職權,為推動執法許可權向區一級下沉創造條件,明確鄉鎮、街道以自己名義在法律法規規定和承接的執法事項範圍內開展執法活動。
(三)加強執法協作配合。一是建立健全綜合行政執法協作機制,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其他部門間的業務銜接和協作聯動,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二是規定涉嫌違法問題線索移送標準和程式,推行“綜合查一次”制度。三是創設“派駐執法”模式,規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向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和鄉鎮、街道派駐執法隊伍,加強監管與執法協同和對鄉鎮、街道執法工作的指導。四是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
(四)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一是統一全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辦案程式、文書格式、服裝標識等,促進執法規範化建設。二是推行包容審慎行政執法,教育引導當事人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用柔性執法方式最佳化營商環境。三是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規範執法人員和輔助人員管理,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五)加強監督管理。一是健全投訴舉報處理機制,按照首問負責制的規定,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事項。二是建設全省綜合行政執法平台,科技賦能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提質增效。三是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過錯責任追究和執法評議考核制度,通過開展督查檢查、案件評查等方式,加強對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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