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綜合行政執法協作暫行規定

2022年11月,《海南省綜合行政執法協作暫行規定》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綜合行政執法協作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
全文
第一條 為了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加強綜合行政執法與審批、監管、刑事司法的銜接與協作,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推進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重大問題,將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情況納入法治建設年度考核。省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聯席辦公室)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負責全省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統籌推進和綜合指導等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履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綜合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規範和保障綜合行政執法的組織實施。
第三條 省聯席辦公室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市縣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規範和監督,根據工作需要協調組織開展專項監管執法行動,嚴厲查處重大行政違法行為。
省聯席辦公室推動建立健全綜合行政執法規章制度,統籌開展全省綜合行政執法培訓工作,實行分層分級分類培訓,指導綜合行政執法業務和執法隊伍等規範建設;督促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在組織執法培訓、指導執法業務、規範執法行為等方面履行職責;定期評估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成效,及時協調綜合行政執法重要事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建議。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各自領域綜合行政執法的執法依據、執法標準和自由裁量權基準等業務規範建設,組織查處和督辦各自領域重大疑難行政執法案件,協調開展跨區域行政執法,並按省聯席辦公室要求及時報送相關工作情況。除國家部委和省政府專門要求外,省級業務主管部門不得以制定部門檔案、開展專項督查等形式向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下達行政執法指標。
第四條 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省人民政府決定的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範圍內,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等職權,加強日常執法巡查,及時依法查處行政違法行為。
市縣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履行政策指導、行業監管、風險研判等職責,按照“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主體責任,負責行業日常監管工作,不得以相關行政處罰權劃轉為由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監管職責,配合做好綜合行政執法職權行使所涉及的檢測、檢驗、檢疫、鑑定等技術支撐工作。
特定領域的業務主管部門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委託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檢查。該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委託事項加強指導監督,並承擔委託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條 業務主管部門在行業日常監管中,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涉嫌行政違法行為,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將涉嫌行政違法問題線索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移送線索時,應當出具線索移送函,並附有載明涉嫌行政違法行為發生或者發現時間、地點、基本事實的書面材料和相關證據材料。當場發現行政違法行為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制止並即時移送處理。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即時受理業務主管部門移送的涉嫌行政違法問題線索,認真研判,依法開展核查,並將是否立案意見及案件處理情況及時反饋業務主管部門。
第六條 業務主管部門在行業日常監管中,發現有涉嫌行政違法行為,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如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可以依法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或者全過程錄音錄像等相應措施固定證據,並隨涉嫌行政違法問題線索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因業務主管部門未依法及時固定證據,造成證據滅失無法查處違法行為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健全投訴舉報處理機制。收到投訴舉報事項,應當按照首問負責制予以登記,依法及時處理。
業務主管部門經核查,認為涉嫌行政違法行為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按規定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經核查,認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屬於業務主管部門行業日常監管事項的,應當及時按規定移送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並說明不予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
第八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因實施行政處罰的需要,可以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提供行政許可信息、管理標準、技術指標、檔案資料等協助請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及時依法提供,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因實施行政處罰的需要,可以向業務主管部門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提出檢測、檢驗、檢疫、鑑定等協助請求。協助事項屬於業務主管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依法協助。
第九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疑難、複雜行政違法案件或者業務主管部門開展專項檢查、專項整治行動等工作,需要相互協作配合的,應當提前書面商請對方派員參加。情況緊急的,可以先行告知,並在事後補辦相關手續。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之間應當加強執法辦案協作,在核實案件有關情況、跨區域調查取證、案件線索移送等方面,依法予以協助配合。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行政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人正在辦理有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行政許可等情形時,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執法協調聯動,推行“綜合查一次”制度,對同一監管對象涉及多個執法主體的事項可以按照“一件事”集成,進行聯合執法檢查,推動綜合監管,防止監管缺位,避免重複檢查。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密切協作,通過制定年度聯合執法計畫等方式,對食品藥品、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勞動保障等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和違法行為高發、多發執法事項,開展聯合執法,加大執法力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聯合執法的發起部門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參與部門的職責分工,參與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可以提出聯合執法建議,協商確定發起和參與部門,協調開展聯合執法。
第十一條 有關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派出執法人員進駐省聯席辦公室,代表本部門參與對市縣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向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旅遊文化、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自然資源、農業、勞動保障等重點專業領域的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和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派駐執法人員,加強執法協助聯動,增強執法效能。
派駐執法人員的管理,由派出單位與駐在單位共同管理,派出單位負責執法業務管理,駐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行政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海南省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
第十三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案情通報、證據認定保全、信息共享、工作協助等制度機制,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
公安機關指定專門的綜合行政執法聯絡員,負責公安機關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協作,確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無縫銜接;探索鄉鎮、街道執法隊伍與公安派出所“聯勤聯動聯合執法”模式,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業務主管部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利用省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和省級綜合行政執法平台等信息平台,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享下列信息資源:
(一)與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國家標準、自由裁量權基準及其動態調整情況;
(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制定的年度工作計畫、專項行動方案和業務培訓等檔案;
(三)作出與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有關的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決定及其執行情況;
(四)履職過程中收集、掌握、製作的有關執法、監管和審批信息,包括依職權設定的監控、監測設施、管理平台等獲取的數據信息;
(五)對投訴舉報事項、涉嫌行政違法問題線索的受理、移送與處理情況,以及涉嫌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裁判等有關情況;
(六)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資源。
第十五條 綜合行政執法事項劃轉後尚未結案的事項,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辦理,並予以配合;涉及綜合行政執法事項劃轉前的歷史遺留問題,由業務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協同辦理。
第十六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發生職責分工爭議,按照統一效能、權責一致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本級聯席會議協調,協調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七條 省聯席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評估通報,重點糾治有案不立、有案不移、移案不收、壓案不查等突出問題,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十八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發現對方不執行協作規定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向對方書面提出履行建議;對拒不糾正的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相關情況抄報省聯席辦公室。
因推諉、拖延、拒不依法履行職責,視其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第十九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制定本地區、本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協作實施辦法,細化線索移送、執法協助、信息共享等協作配合具體措施。
第二十條 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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