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協作辦法

《湖南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協作辦法》是為了建立健全職責明晰、銜接緊密、協作有序、運轉順暢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協作機制,有效推進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提高執法質量和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關於深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畫(2023—2025年)>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檔案,結合湖南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實際,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12月1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協作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3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湖南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協作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廳直相關單位,廳機關相關處室:
現將《湖南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協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12月13日

內容全文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職責明晰、銜接緊密、協作有序、運轉順暢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協作機制,有效推進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提高執法質量和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關於深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6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畫(2023—202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3〕27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檔案,結合我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州、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處罰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業務的協作。
廳本級行政執法協作機制、高速公路執法協作相關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全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堅持依法行政、執法為民、改革創新原則,執法協作堅持政策協同、機制健全、信息共享、協作聯動原則,推動行政執法與行業管理協調發展。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廳建立和完善執法信息化系統,推進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規範化信息化建設,提升執法規範化信息化水平。
二、職責劃分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廳主管全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市州、縣市區交通運輸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的組織協調,並結合本地機構設定、人員配備、技術力量等工作實際,制定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協作實施細則。
第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內設的法制機構(執法監督機構)牽頭負責本轄區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協調、考核等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內設的業務機構負責本領域行政執法的日常協調、業務指導、專項考核、監督檢查等工作;組織綜合執法機構、行業發展機構研究確定本領域行政執法協作具體事項、工作流程、聯動機制等相關事宜。
第七條  綜合執法機構具體承擔本級執法事項,依法履行行政處罰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以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名義對外開展執法,協助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下級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開展指導、考核等工作。
行業發展機構具體承擔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事務性、輔助性、技術性工作,為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行政執法輔助支撐。具體工作內容由市州、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實施細則中明確。
三、工作機制
第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綜合執法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制度應當根據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情況,明確執法總體工作、各專業領域召集人、組成成員、召開時間等內容。
聯席會議主要工作內容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於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的各項決策部署;研究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協作工作舉措,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研究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協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研究其他相關事項。
第九條  綜合執法機構和行業發展機構發生職責分工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內設業務機構應當針對重大活動保障或者重大安全事件、重大行業整體行動、重大執法專項行動,牽頭制訂工作方案,明確由行業發展機構或綜合執法機構具體組織實施,並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名義印發和通報結果。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執法事項清單,牽頭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檢查活動,綜合執法機構認為需要行業發展機構參與的,應當報請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行業發展機構負責與行業管理有關的業務性檢查。
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行業發展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開展日常巡查。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在上一年度12月底前編制完成年度檢查計畫。檢查計畫應當明確檢查對象、內容、頻率、組織形式、方式方法等內容。
市、區均設綜合執法機構的,應當科學劃分執法區域、執法領域,避免多頭檢查、重複執法。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本地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機制。
綜合執法機構內設執法監督部門或者法制部門負責一般執法決定的審核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初審。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法制機構負責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審核後按程式提交決策會議研究決定。
四、監管協作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本地區交通運輸領域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和重點監管企業名錄管理制度,確定重點監管領域、重點監管事項和重點監管對象,並定期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
交通運輸重點監管領域、重點監管事項、重點監管對象應在年度檢查計畫中重點安排,滿足監管需要,監督查處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綜合執法機構、行業發展機構對交通運輸重點監管領域、事項、對象以及列入信用評價重點關注名單的市場主體,聯合開展執法檢查、專項督查、重點巡查;必要時可擴大檢查範圍,提高檢查頻次;對嚴重失信主體,依法採取聯合懲戒措施。行業發展機構應當對隱患整改情況跟進督查,對重大隱患實行重點督辦、掛牌督辦;綜合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加大處罰力度。
第十五條  行業發展機構在日常巡查、安全管理例行巡查和隱患整改跟進督查中發現的涉嫌一般違法行為,應以隱患告知書、整改通知書等形式提出,並抄告綜合執法機構;發現涉嫌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場予以勸止、留存證據並派員駐守,立即通知綜合執法機構派員開展現場執法,並向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特殊、不及時處理將對執法造成困難或不良影響的,應當立即口頭通報情況。綜合執法機構應及時派員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綜合執法機構對行業發展機構按照規定移送的符合立案條件的線索,應當立案、調查取證,及時作出處罰決定,並將案件處理結果在處理完畢後5個工作日內反饋給案件線索移送機構。對於不符合立案條件的,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將不予立案的相關情況反饋給行業發展機構。
綜合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違法行為多發領域和環節的,應當及時告知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相關內設業務機構或者行業發展機構,同時向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發現的一般行業管理問題,應當及時告知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內設業務機構或者行業發展機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內設業務機構或者行業發展機構應當在處理完畢後5個工作日將處理結果反饋給綜合執法機構。
第十六條  綜合執法機構、行業發展機構在檢查(巡查)過程中發現的不屬於本機構職能職責範圍內的問題,應當按照“誰發現,誰移送”的原則及時移送。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移送制度,明確移送主體、移送界限、移送資料、移送時限、告知制度、處理結果反饋等事項。
第十七條  綜合執法機構和行業發展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收移送的行政違法行為線索或者行業監管事項,受移送的單位認為移送的行政違法行為線索或者行業監管事項依照規定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應當與移送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綜合執法機構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需要相關行業發展機構提供線索或證據的,行業發展機構應在職責範圍內做好線索初核、協助調查取證工作,及時移交包括非現場執法信息化監控、實時視頻監控等涉嫌違法線索。需要相關行業發展機構提供技術支撐的,相關行業發展機構應自收到執法協作文書5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綜合執法機構。
第十九條  綜合執法機構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當事人不在場或拒不到場的,行業發展機構應當根據綜合執法機構的商請,派員到場見證協助。綜合執法機構依法實施行政強制代履行,行業發展機構應根據綜合執法機構的商請,給予場所、機械、設施設備、人力等方面的協助,當事人強制代履行費到位後,應及時支付給提供執法輔助的單位。
五、信息共享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內設業務機構、綜合執法機構、行業發展機構要充分利用全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政務服務一體化平台、“兩客一危”智慧型監管平台、治超信息平台、智慧水運綜合監管平台、道路運輸三級協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台等信息系統的融合對接,實現處罰、許可、信用評價等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綜合執法機構、行業發展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合理分配各系統賬號的管理許可權,按照規定在對應系統即時錄入傳輸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輔助等行業治理信息,並記入行政相對人信用檔案,實現處罰信息、許可信息、信用評價信息的實時共享。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執法與政務服務的協作,與行政許可、信用管理等實現信息共享、融合發展、閉環管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內設的政務服務機構要及時將行政許可變動情況、信用評價結果等信息推送綜合執法機構、行業發展機構;綜合執法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要依法依規推送有關單位(部門)。
六、投訴處理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舉報投訴按照“首問責任制”原則,由最先接到的機構為第一責任人予以受理。受理後,屬於本機構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予以答覆;不屬於本機構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向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由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交由相關機構辦理。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接到涉及內設機構、綜合執法機構、行業發展機構工作人員的舉報投訴,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紀檢監察機構牽頭組織調查核實處理;涉及市場主體、從業人員的舉報投訴,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相關內設業務機構批轉綜合執法機構、行業發展機構調查核實處理。
七、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與公安、應急、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加強執法協作配合,推行聯合執法,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健全完善綜合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州)區域執法協作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協調,跨縣(市、區)區域執法協作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協調。
第二十六條  對拒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協助相關職責的單位(部門)和個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貽誤工作,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後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部門)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八、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實行跨部門、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的地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下沉到鄉鎮、街道集中行使處罰權的交通運輸執法事項,根據上級行政機關、同級人民政府的指示,或同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的安排開展指導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修訂背景和必要性
2020年11月,為建立健全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協作機制,我廳在全國率先發布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協作機制性檔案——《湖南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協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執法協作辦法(試行)》”)。《執法協作辦法(試行)》頒布實施,為深化我省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改革起到了指引性作用。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改革後,目前全省有119個綜合執法機構,其中有14個市州綜合執法支隊(局)、105個縣級綜合執法大隊。由於各地機構設定、職責、人員編制不盡相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內設業務機構、綜合執法機構和行業發展機構之間工作銜接不夠緊密、協調聯動不夠到位、信息共享不夠及時等問題日益突出,到市州開展執法調研時,市、縣級綜合執法機構要求修改《執法協作辦法》的呼聲較高。同時,根據《湖南省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原《執法協作辦法(試行)》有效期已屆滿失效,亟需修改《執法協作辦法》。
二、修訂基本原則及主要思路
(一)修訂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執法協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矛盾,精準靶向施策,力求《執法協作辦法》能指導、有針對、便操作、可落地。二是堅持創新發展。在原有《執法協作辦法(試行)》的基本框架上,吸收市、縣一線執法協作中好的經驗、做法。三是堅持協同高效。以執法事項的具體辦理流程、工作開展方式為主線,在行業檢查、行業監管、執法辦案等環節中明確各相關單位(部門)職能職責,建立健全協作機制,最佳化工作流程,從而提升執法效能。
(二)修訂主要思路。一是聚焦“小執法”。根據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式規定》規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執法行為。因此,本次《執法協作辦法》修改主要聚焦於行政處罰以及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業務的協作。二是突出屬地管理。根據各地改革後的實際情況,明確各市州、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執法協作辦法》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制定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協作實施細則。同時,還明確發生職責分工爭議協商不能解決的,由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三是強化條線統籌。突出內設業務機構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的統籌協調作用,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內設業務機構負責本領域行政執法的日常協調、業務指導、專項考核、監督檢查以及執法協作中的具體事項、工作流程、聯動機制等相關事宜,將執法工作與行業監管業務工作有機結合。
三、主要內容
《執法協作辦法》共八章三十條。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制定依據,適用範圍,執法原則和執法協作原則,信息化建設。第二章職責劃分,分別明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內設的法制機構和業務機構,綜合執法機構和行業發展機構在執法協作中的職能職責。第三章工作機制,分別明確聯席會議制度,執法協作爭議解決機制,檢查分工協作及檢查計畫,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機制。第四章監管協作,分別明確重點監管領域、事項、對象監管協作,問題線索移送機制,日常執法協作。第五章信息共享,分別明確信息系統融合對接,行業治理信息實時共享,執法和政務服務銜接。第六章投訴處理,落實“首問責任制”和核查處理職責。第七章其他規定,明確執法協作納入績效考核,跨部門、跨地區執法協作,追責情形。第八章附則,明確跨領域執法及鄉鎮集中執法、解釋權、施行時間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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